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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外包决策机制研究

2013-12-25复旦大学城市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李碧浩

上海节能 2013年4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交易成本能源管理

复旦大学城市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李碧浩

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是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长期存在的各种障碍,使得许多用能单位不愿意进行本来有利可图的节约用能、提高能效的投资,这种现象被称为“能效悖论”[1]。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外包一直被认为是克服节能服务产业“能效悖论”的有效途径。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如何加快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耗,正在成为国内节能服务市场化研究的热点[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推行以来,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推动措施,包括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然而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寻求合作过程当中,依然遇到不少的阻力。这里面存在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对需求方(即用能单位)的决策过程进行深入地研究,只有把握了需求方的决策机制,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

1 简单的节能服务外包模型

对用能单位而言,要把节能潜力转变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可以选择两种策略。

第一种策略:依靠内部资源对现有设备和技术力量进行再投资,如购置节能设备、进行专门的节能知识培训或招聘新员工等,获得节能效益,这种策略称为内部投资策略,用S(e1)表示。

第二种策略:将节能服务转给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来提供服务以满足用能单位的节能需求,这种策略称为外包策略,用S(e2)表示。

用能单位是采用内部投资策略,还是外包策略,取决于对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生产成本以及交易成本的比较。

用S表示用能单位的决策函数,e1表示内部投资的净收益,P1表示内部投资产生的节能效益,表C1示内部投资的生产成本;e2表示外包的净收益,P2表示外包产生的节能效益,C2表示外包的生产成本,T表示交易成本。则有:

C1>C2(内部投资的生产成本要大于外包的生产成本)

显然,当内部投资和外包的净收益均大于零时,需要选择净值较大的方案,其余三种情况结论都显而易见(见表1)。

当e1>0,e2>0时,

e1-e2=(P1-P2)-(C1-C2)+T

用能单位需要判断这一计算结果是正还是负。

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由于掌握更加专业的技术和服务,拥有更多的项目经验,通常能够产生更大的节能效益,即P1<P2。如果节能服务公司采用的技术和服务方案并没有独特优势,则意味着用能单位通过自身的努力也能达到同样的节能效果,此时P1=P2,e1-e2=T-(C1-C2)。这表明用能单位是采用内部投资还是外包策略,将取决于生产成本的节约量与交易成本的比较。只有当外包所带来的生产成本的节约量(C1-C2)大于外包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时(T),外包才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否则用能单位将会选择内部投资。

在我国的节能服务领域,由于历史原因和现阶段的整体商业环境,交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这也是阻碍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强化了执行主体和用能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是用能单位仍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节能项目是否要实施、节能服务是否外包的决策主动权掌握在用能单位手中,因此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谈判策略最终要落到能影响用能单位的几项关键决策因素上,也就是节能收益、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帮助用能单位降低交易成本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这里有一个关键因素需要说明,就是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理论[3],企业某项交易是通过市场、科层组织还是外包这种准市场组织来进行,可以通过对相关成本大小的比较来提供决策依据。因外包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企业为了签订契约而产生的各种成本,监督契约执行的成本,以及为防止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增加的成本。结合Williamson,Grossman和Globerman等人的研究成果,田小平[4]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机会主义、业务复杂性和市场竞争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外包的影响因素(参见表1)。

2 考虑政府补贴的节能服务外包模型

为了支持节能事业的发展,政府采取了不同方式对节能主体给予补贴。一种是针对用能单位的,我们称为节能技改补贴;另一种是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我们成为合同能源管理补贴。

用S′,表示用能单位的决策函数,e′1、e′2分别表示内部投资、外包的净收益,Θ1、Θ2分别表示政府对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补贴比率,μ表示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政府补贴收益的比率(0<μ≤1)。此时的决策模型为:

表1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外包的影响因素

与前面的简单模型类似,用能单位需要进一步比较的是,当内部投资和外包的净收益均为正时,二者的值益孰大。

但由于政府补贴的存在,可能会改变用能单位的决策选择,这里就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能单位原本是要选择外包的,由于补贴的存在,会让用能单位选择内部投资。

由于e1<0, 而e′1>0,

即P1-C1<0,P1-C1+Θ1P1>0

此时,Θ1>C1/P1-1(C1>P1)

也就是说,只有当节能技改的补贴标准高于某一数值时,用能单位才会将内部投资纳入考虑范围。

如果最终选择内部投资,还需要满足条件e′1>e′2

即(P1-P2)-(C1-C2)+T+Θ1P1-μΘ2P2>0

此时,Θ1>Θ2μP2/P1+(P2-P1+C1-C2-T)/P1

为便于说明问题,考虑节能服务公司没有特殊优势时的情况,即当P1=P2时 ,Θ1>Θ2μ+(C1-C2-T)/P。

这说明,当存在政府补贴时,用能单位还会考虑合同能源管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以及通过谈判从节能服务公司得到的政府补贴中让渡的收益。当节能技改补贴的标准达到一定水平时,用能单位会放弃外包的方案,而这种情况下,内部投资总体上是不经济的。

第二种情况,本来适合内部投资的项目,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能获得更高的政府补贴,并且愿意让渡部分的补贴收益,使得用能单位最终选择了外包。

在这种情况下,e1>e2,而e′1<e′2,为简化起见,假设P1=P2。

此时,Θ2>Θ1/μ+(C1-C2-T)/P,且T>C1-C2。

这说明,当合同能源管理补贴的标准达到某一水平时,政府补贴会推动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补贴和节能技改补贴都制定了一定的标准,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具体的能耗水平和节能空间是不同的,地方政府是可以在国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对地方政策制定者而言,Θ2和Θ1是可变的。

可以看到,两种情况的存在,都会使得用能单位选择总体不经济的方案,导致市场的扭曲。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大力鼓励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应用,短期内虽然有可能会使得部分项目不经济,但长期来看,这是节能服务市场化发展的必要措施。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有大量存在的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用能单位都选择内部投资,节能服务的独立市场主体就难以发展壮大。长期来看,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还有利益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提高研发能力,建立技术和管理上的专业性优势,最终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节能收益(P2)、降低生产成本(C2),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化发展。

当二者的补贴比例都已确定时,可变的就是μ的值了,它代表的是节能服务公司让渡给用能单位的利益,是双方谈判博弈的结果。理论上,μ的值可以为1,也就是说政府给予节能服务公司的补贴可以全部让渡给用能单位,但这就背离了政府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和应用的初衷了,而且这里面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灰色地带。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把补贴当作与用能单位进行谈判的筹码,但是这一行为是要加以约束的。

3 结论

要克服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化障碍,需要从需求方面着手,把握用能单位的利益驱动因素,是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1)节能服务公司努力的方向在于:建立技术和服务上的核心优势,降低经营和生产成本,帮助用能单位降低交易成本。

2)降低用能单位现实和预期的交易成本,是推动节能服务外包的关键因素。交易成本的高低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机会主义、业务复杂性和市场竞争性有关。

3)政府对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补贴的标准,应建立在对当地的大量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项目的收益与成本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否则会加大“市场扭曲”的可能性。

4)在合同能源管理补贴力度足够大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谈判中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的灰色地带,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让渡行为应该受到监督。

[1]DeCanio,S.J.The Energy Paradox∶Bureaucratic and Organizational Barriers to Profitable Energy-saving Investments[J].Energy Policy,1998,26(5).

[2]黄嘉涛,张德鹏,林红菱.节能服务产业研究综述.管理学刊[J].2012.6.

[3]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则[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4]田小平.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节能服务外包决策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J].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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