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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有中国特色和西藏特点的发展道路

2013-12-18

重庆与世界 2013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西藏民族

杜 江

(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南充 63700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的多民族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巩固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祖国大家庭各民族的团结和谐与共同繁荣,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近50年的伟大实践,对西藏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对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促进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的统一和西藏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西藏的发展未来在于完善当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道路。本文立足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探析西藏未来的发展道路。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西藏发展取得的成就

首先,西藏各族人民当家做了主人。西藏和平解放后一系列的民主改革打碎了旧西藏的剥削制度,将广大人民从水深火热中解救了出来,使西藏的各族人民翻身做了国家的主人。西藏自治区的建立,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和自行管理本民族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

其次,国家对西藏实行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得西藏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西藏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教育事业得到发展,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除此之外,公民还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再次,自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的民族干部队伍得以快速发展和壮大,培养出了大批民族干部。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大力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全区干部队伍总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最后,随着西藏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西藏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初见成效,西藏正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铿锵前行。

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宗教、民俗对人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西藏人民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活动是从1959年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时开始的。由于西藏本身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藏区人民受教育程度还普遍偏低,人民群众受到宗教信条和社会习俗的影响,因而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一些人的政治参与行为缺乏法律指导和理性支配。新的先进制度能一夜之间取缔旧的落后的制度,社会政治变革能朝夕完成,但是千百年来旧的封建农奴制度置于西藏广大群众心中的旧思想旧观念却不易驱除。西藏地区宗教的影响力仍然太大,西藏民俗对藏族人民的思想观念起到了主导作用。旧民俗对自治区的社会主义新制度新思想的发展传播的阻碍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二)民俗对矿资源开采的影响

西藏的矿产资源丰富且开发度较低。西藏的矿产资源开采面临一系列待解决的问题。除恶劣的气候条件给勘察评估、开采和运输带来困难和荒漠化严重的自然环境使得矿区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外,政府在实施开矿规划时,常常还难过矿山下的农牧民这一关。西藏民风淳朴,宗教信仰浓厚,素有转山习俗。西藏的神山可以说是不计其数,因为在藏族人心中每座山都代表着一个神灵,守护着一方土地。在西藏很多地区,勘探人员、矿车进入山区对人们心目中的“神山”进行勘查或开采时,遭到当地农牧民的反对、驱赶,甚至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宗教对教育事业的影响

在西藏自治区教育事业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宗教也给西藏的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外部影响。“不学佛,无以受教育;受教育则必须学佛”,这是旧西藏藏传佛教格鲁派取得政教大权之后,藏族教育为寺院所彻底垄断时所形成的局面。这种惯性至今仍影响着藏区的教育事业,导致今天的藏区还有很多父母更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寺庙而不是学校去受教育。然而西藏这种残留至今的旧的教育模式根本解决不了西藏地区新型人才尤其是多领域、多规格、多层次的具有科学头脑的社会建设人才的培养问题。

(四)宗教、习俗和习惯法对司法的干扰

在西藏,有一些宗教信条和一些传统习俗对我们当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起到了消极影响,甚至对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起到了阻碍的作用。这些宗教信条以及所谓的“传统习俗”,在一部分群众心目中,其作用大于法律,地位高于法律。他们遇到困难或纠纷时,更愿意找地位较高的长者,或是找僧人、活佛来帮忙解决而不愿诉诸法律[2]。

(五)经济发展水平对自治法实施的影响

当前,西藏的经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经济总量太小;其次,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再次,产业结构畸形。西藏的整个经济发展对外界的依赖性太强。经济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民生活水平等。落后的经济发展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以至于影响民族团结。这诸多问题,使得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西藏自治制度的实施。

三、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道路的思考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经过多年的实践而不断探寻摸索出的一条道路。过去几十年来西藏的发展实践,向世人证实正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才使原本落后的西藏在今天有了各方面的飞速发展。西藏要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的指导,根据西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中央的方针政策于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

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西藏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这给西藏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的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也把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纳入了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内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已成为西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经济发展是关键

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西藏的发展,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西藏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推进改革开放,改善人民生活,是新时期西藏工作的中心任务。集中力量推动跨越式发展,是我们必须采取的一种发展战略[3]。中央强调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单是西藏民生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西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总结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西藏的工作经验,那就是要确保西藏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国家统一及西藏的长治久安,以及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西藏就必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的发展是解决西藏发展问题的前提、关键和基础,也是西藏各事业全面发展,自治制度得到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三)坚持走法制化建设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已经证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自治法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创举,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体系也应得到相应的不断完善,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较为健全的法制能为西藏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各方面带来法律保障,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保驾护航。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道路还很漫长曲折,新的时代发展的需求,包括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关系的变迁,都为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带来了新的挑战[4]。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首先应从建设较为健全的法制开始。

目前,西藏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法制化建设政策在自治区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西藏自治区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正式出台自治条例。其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除此之外,西藏自治机关还享有变通执行一些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权利。这些针对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是西藏的法制建设的一大优势。过去几十年,西藏的法制化建设初见成效,自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依法先后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为地方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虽然如此,但西藏的立法形式和内容仍然显得单一,对法律的某些条款的变通或补充执行力度不够,另外一些法律条款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时代已变得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除此之外,针对藏区其他少数民族,如门巴、珞巴族的立法还非常滞后。

西藏本身法制化建设基础差,又加上环境的特殊性,导致西藏的法制化建设道路还很漫长和曲折,需要我们继续坚持、共同努力。西藏处于全国大家庭中,法制化建设也应在我国宪法的总体指导下以维护全国的法制统一为前提。因此,西藏要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目标[5],建立健全富有西藏地区特色和特点的法制体系,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平衡好西藏各族人民的法律权益。

(四)处理好民俗文化与自治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一,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不以行政手段强行剔除陈腐观念。提倡以教育感化诱导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化,以逐渐削弱民俗对自治制度的消极影响,直至消除。

第二,倡导藏族新文化,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藏族新文化”概念及精神,倡导藏族人民勇于抛弃旧观念,传承民族精粹,发扬优良传统。

第三,发展经济,提供藏民族保留传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今天西藏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西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四,办好教育。新的先进科学思想将直接对旧习俗观念产生冲击。我们抓好了教育,旧习俗的羁绊将不攻自破。

(五)民族团结,共同繁荣

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古至今,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前提与保障。中国各族人民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团结就是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国家的统一需要民族团结为前提,社会的稳定也需要民族团结为前提,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更需要民族团结作为重要保障。

民族团结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要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6]。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全国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西藏也全靠中央和各地方的帮扶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西藏进行跨越式发展的前提。西藏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中,要注重民族团结,注重社会稳定,各民族共同协作,互帮互助,维护国家统一,促进西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达到共同繁荣。

总之,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社会发展、民族进步,为国家的统一,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经过和平解放、民主改革、成立自治区到改革开放50余载的建设与发展,西藏充满了生机和希望。今天的西藏,社会安定,人民幸福,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正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奋勇向前。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使西藏的社会得到发展,人民得到幸福,才能向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迈进。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已是西藏的历史必然。今天的西藏已站在了新的即将腾飞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为西藏的未来规划出了蓝图,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下,在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奋斗下,沿着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西藏的明天将更加灿烂辉煌!

[1]朱玉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伟大成就和亟待完善的问题[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7-8.

[2]娄云生.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0:255-256.

[3]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推进西藏跨域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J].共产党员,2010(3).

[4]李剑,王允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若干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

[5]史云峰.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西藏发展论坛,2006(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EB/OL].[2009-09-27].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0126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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