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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成因及其治理机制*

2013-11-21杨欢进黄玉杰杨柳婧

湖湘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声誉契约机制

杨欢进,黄玉杰,杨柳婧

(1.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24;2.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300270;3.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61)

一、引言

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际服务业转移,外包逐渐由制造领域转向服务领域。服务外包是企业把原来通过内部组织协调的服务性活动转变为以市场合约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它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发展服务外包对于对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至关重要。

然而,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在为我国带来机遇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各种风险也不可忽视。由于服务外包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外包双方通过契约建立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且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研究服务外包契约风险及其治理机制对于促进企业间的服务外包合作,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接轨具有现实意义。

二、服务外包的契约风险成因

风险是事件未来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它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和损失性等特点。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所以不存在风险问题,而以非对称信息理论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表明,代理人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并且很可能利用这一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利益。

服务外包是接发包双方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契约常常由于委托方的有限理性和代理方的机会主义而不完全,由此引发了服务外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面临着契约风险。而且这种委托-代理风险可能发生在双方签订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契约签订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在双方签订之后。

(一)契约签订之前的逆向选择风险

在发包方与服务商之间的“委托- 代理”关系中,如果存在一方掌握的信息优于另一方的情况,那么双方的交易便处于不对称的结构当中。逆向选择是契约签订阶段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它是指由于代理人掌握了一些委托人不知道的信息,所以代理人凭借信息优势而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而委托人因信息劣势而处于不利位置[1]。例如,在契约签订之前,服务供应商很可能故意隐藏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得收益而使发包企业的利益受损,而作为委托人的发包方企业由于缺乏服务供应商背景、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核心业务等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判断服务供应商的实力以致选择了不合适的服务供应商。

(二)缔约过程中契约不完全的风险

一旦确定了合作意向,双方就试图制定对彼此有约束力的契约。然而由于人们无法预见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状态,所以任何契约都无法准确地描述各方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一方面,由于外包参与方的有限理性、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诸多因素影响,契约各方无法预料到签约之后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导致契约中不可能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契约包含了双方所能预料到的各种或然事件,但由于语言的局限也很难清晰地在契约里描述出来。此外,即便订立完整契约可行的,那么其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当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订立相关条款的成本超过其所能获得的收益时,双方也会故意在契约中留有余地因而使得契约不完全。上述契约不完全性在客观上助长了服务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以谋取利益),并引发后续阶段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三)契约签订之后的道德风险

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某些行为,或委托人没有观察到代理人己经观察到的环境变化,所以代理人可能采取一些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不利行为,进而引发如下两种形式的道德风险[2]:一是外包失控的风险。即发包企业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服务供应商的全部运作过程,也不可能对外包过程进行直接控制,因此极易导致外包失控。二是服务供应商机会主义的风险。由于发包方监管不力导致服务供应商可能出现偷工减料、放松管理、信息泄露、降低服务水准、增加潜在费用等败德行为,进而损害发包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服务外包契约风险可能发生在外包实施的各个阶段,图1 描述了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成因。为了有效地防范服务外包中的契约风险,本文接下来基于各个风险维度提出风险治理机制,并且给出各种风险治理机制对契约风险作用的研究假设。

图1 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成因

三、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治理机制分析

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治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即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形成约束力以保证契约双方行为与预期目标一致;另一种是基于关系契约的风险治理机制,即以长期交易关系中建立的互惠、信任、声誉来规范双方的行为,这种关系契约具有明显的自我履行特性。

(一)基于正式契约的服务外包风险治理机制

正式契约是在事前明确规定的、事后可以由第三方观察、证实和强制实施的机制。一旦出现正式契约签订后的道德风险,发包企业通常借助于法律制度、签订明确的合同等正式契约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硬性约束”并且对机会主义的服务提供商起到威慑作用,但是法律机制的构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所以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来分析契约设计和激励条款等正式机制对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治理作用。

1.完备的契约。服务外包双方致力于签订完善的契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完备的契约对于外包项目的范围、进度计划、成本控制、额外拨款计划、验收标准、终止条款等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发包方对外包进程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完备的契约注重维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契约中权力和义务对等有助于双方签订公平、合理的契约,从而有效防止因利益分配不公平而影响双方合作关系。总之,完善的契约不仅包括了双方所能预料到的各种事件,同时也保证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双方签订的契约越完善,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2.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代理人进行自我约束的良好保障[3-4]。为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外包方往往利用有效的契约激励机制来引导服务提供商采取符合双方互惠利益的行为。契约激励可以表现为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两种形式。其中,显性激励通过设计激励契约条款来对供应商的努力水平、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等进行必要的奖赏,从而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激励效果。隐性激励可通过互惠、信任、声誉效应等来抑制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5]。此外,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机制协同作用有助于激发服务提供商采取履约行为而非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有效地降低了服务提供商的道德风险。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2:服务外包中的激励机制越有效,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二)基于关系契约的服务外包风险治理机制

正式契约常常无法规定双方在未来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各种或然事项,而外包实践中由于知识和技术等要素的投入难以计量、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抗风险能力有限等原因,所以维系双方合作关系的正式契约的不完备特性就更加突出,此时精心设计的契约条款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参与方不得不求助于正式契约以外的其他治理机制[6]。关系契约是双方在正式契约基础之上建立的自我履行特性的密切合作关系,它能够基于信任、声誉与共享机制而建立战略合作[7]。

1.信任机制。作为最基础的关系规范,企业与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在促进双方关系、提高外包绩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外包成员间基于以往交易建立的信任可以减少双方交易的成本,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合同谈判成本以及跟踪监督、再谈判等成本。另一方面,高度的信任造就了双方融洽的合作氛围,从而降低服务提供商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小。特别是在契约不完备、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一旦对基于信任的合作产生了积极预期,那么供应商就会投入优质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外包绩效。此外,信任有利于双方就战略目标、价值观等方面达成一致,进而简单的契约承诺逐渐转变成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3:双方之间信任度越高,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2.声誉机制。为降低外包风险,发包方势必会搜集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内声誉等信息,并且对承包方的信誉进行评估。关系契约的自我履行特性使得发包方可以凭借声誉这一间接手段来确保合作,因为一旦承包方声誉丧失则其他企业将不会轻易地与之进行合作,其未来发展就会令人堪忧[8]。此外,服务提供商迫于社会舆论压力和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也不会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声誉对于其未来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声誉有助于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4:供应商的声誉越好,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3.共享机制。由于个体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双方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很容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而信息沟通与知识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双方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矛盾:一方面,信息共享有助于参与方掌握更多的决策信息,因此能够有效缓解因有限理性引发的契约不完全并且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信息共享可以消除双方的地位差异并使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做出理性决策。此外,外包双方知识与信息的共享营造了自由开放的合作氛围,这有助于建立基于互惠的合作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5:外包双方信息的共享度越高,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三)服务外包契约风险治理模型的构建

综合上述契约风险的成因及其治理机制,本文构建了如图2所示的服务外包契约风险治理模型。

图2 服务外包契约风险治理模型

该模型将契约风险成因划分为约签订的三个阶段,即签约前的逆向选择风险、缔约阶段的不完全契约风险和契约实施阶段的道德风险。而契约风险可以结合双重机制加以综合治理,即基于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机制、法律机制)和基于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包括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机制、声誉机制、沟通机制和信任机制)。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实证研究来揭示上述风险治理机制对契约风险的抑制效果。

四、服务外包契约风险治理机制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测度

1.因变量。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标是寻求降低契约风险的有效治理机制。因此,本文选取契约风险为因变量(y)并且采用李克特7 点量表测度契约风险。本文通过技术风险、绩效风险、组织风险、关系风险等四个维度共15 个题项来测量服务外包的契约风险,量表信度α=0.986

2.自变量。本文研究的自变量为各种风险治理机制,包括合同完备性、激励强度、信任、声誉和信息共享。各个自变量的含义和测度方法如表1所示。

(二)样本选取

本文的研究数据是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收集的,主要采取直接发放和邮寄发放两种方式。本次调查选择当前服务外包发展活跃的IT 行业、加工业、金融保险和咨询服务行业,共发放了380 份问卷,回收问卷160 份,其中有效问卷87 份,有效回收率为22.9%。另外,样本大中小企业规模分布的比例约为1:1:1,可见样本选取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表2 显示了样本的构成情况。

(三)统计分析

本文以契约风险为因变量,以合同完备性、激励强度、信任、声誉和信息共享为自变量,利用线性回归分析模型拟合外包契约风险治理机制,并且利用这一模型分析各种治理机制对于契约风险的抑制作用。为检验各种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本文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分别拟合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正式契约治理模型、关系契约治理模型、综合治理模型。表3 为数据的美术学统计分析结果,表4 显示了模型设定的过程及其拟合结果。

表2 样本的构成

模型1 仅仅考虑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可以看出,模型1 的解释力为R Square=0.306,显著水平为Sig.=0.000。两种基于正式的治理机制(合同完备性和激励)均与外包的契约风险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双方签订的契约越完备、服务外包中的激励机制越有效,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

表3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表4 回归分析结果

模型2 仅仅考虑三种基于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且模型2 的解释力为R Square=0.217,显著水平为Sig.=0.000。由模型2 可以看出,基于关系契约的信任和共享机制与契约风险显著负相关,表明外包双方信任程度越高以及信息共享度越高,则契约风险越小。相反,声誉与契约风险呈现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模型3 组合考虑了正式契约和关系契约两种治理机制。不难看出,模型3 要比模型1 和2 拟合效果好(模型3 的解释力为R Square =0.369,显著水平为Sig.=0.000)。而且通过模型3 还可以看出,基于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合同完备性和激励)以及基于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信任和声誉)与外包契约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均未发生明显改变,这说明模型3相对稳定,所以本文采用模型3 进行实证检验。

3.实证检验结果。本文采用模型3 进行实证检验,表5 给出了本文的基本研究假设及其实证检验结果。首先,通过模型3 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正式契约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外包风险。假设1 预期签订的外包合同越完备则契约风险越小,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完备合同与契约风险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Sig =0.071),这说明双方签订的合同越详尽完善,对双方的“硬性约束”越强,因而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假设1 得到了完全的实证支持。假设2 预期激励机制可以降低契约风险,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激励与契约风险是显著负相关的(Sig =0.023),这表明激励机制确实能够促进服务供应商采取有利于合作的行为以降低契约风险。因此,假设2 得到了完全的实证支持。

其次,从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来看,假设3 预期双方之间信任度越高则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而实证结果显示信任与契约风险之间呈现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Sig =0.508),表明合作双方的互惠信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充当契约风险的治理机制,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并不显著,因此假设3 得到了部分的实证支持。假设4 预期供应商的声誉越好则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声誉与契约风险之间呈现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Sig=0.423),这说明假设4 没有得到实证支持。假设5 预期外包双方知识和信息的共享度越高则发生契约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而实证结果显示知识和信息的共享与契约风险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Sig= 0.027),因此假设5 得到了完全的实证支持,表明信息和知识共享机制可以有效地抑制服务外包的契约风险。

(四)实证结果的讨论

本文基于模型3 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完备合同机制、激励机制和信息、知识共享机制、以及信任机制能有效降低契约风险,并且确保外包成功和更高的外包绩效。基于模型3 的实证检验还显示出与原假设预期截然相反的结果,即声誉无法充当降低契约风险的有效治理机制。之所以出现与理论预期不符合的情况,原因可能在于声誉机制发挥作用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第一,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作关系的持久性。如果参与方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多次的重复交互作用的可能性,那么声誉效应将会产生。因为重复博弈中声誉资本的支付意味着牺牲短期利益来获取长期利益,这种投资常常是理性的并且必然存在着预期的未来。相反,如果个体和企业仅仅期待短期的利益就不会投资于声誉资本,那么声誉体系就无法建立。当前的中国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更多的环境不确定性导致中国企业存在交易行为短期化倾向,多数参与方采取中短期合作而对长期合作持以审慎态度。中国企业这种行为的短期化导致各方在短期内难以建立声誉体系,因而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第二,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二是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当前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首先,转型期的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政策的调整、制度的更新和法律的修改,这些变革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遭到破坏。其次,中国法律部门立法以及司法的经验和能力有限,而法庭因司法经验欠缺和处罚不当往往导致机会主义的参与方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法制手段薄弱使得声誉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风险抑制作用。总之,中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企业短期化行为和法律基础薄弱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做出初始的声誉资本投资,社会声誉体系难以建立起来,声誉这种“软性约束”很难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9]。因此,本文假设4 的实证检验结果未能支持理论预期。

基于模型3 的实证检验结果还表明,相对于基于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而言,基于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所形成的“硬性约束”对于治理契约风险更为有效,这一结果与本文作者实地调查获得的信息基本一致。在调查过程中,多数管理者更倾向于签订完整而明确的书面合同,并且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尽管管理者们也承认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降低契约风险,但是当问及对信任和声誉的看法时,他们普遍持审慎态度,正如一位高级管理人员指出“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表5 假设检验结果分析

五、结论

外包风险是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固有特征并导致外包的意外失败,因此服务外包风险治理机制的选择对于确保外包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文从缔约前、缔约过程中、缔约后三个阶段分析了契约风险的成因及其治理机制,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和非对称信息理论构建了如图2所示的风险治理机制模型,并且指出基于正式契约和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可以有效地抑制契约风险的研究假设。

本文通过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对回收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以检验研究假设。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外包合同越完备、激励强度越大、信息共享程度越高、参与方之间越信任,服务外包契约风险产生的可能性越低。因此,合同机制、激励机制、共享机制和信任机制可以作为控制契约风险的有效治理机制。然而本文也得出与理论预期相反的实证检验结果,即声誉无法充当降低契约风险的有效治理机制。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研究者需要深入探讨声誉和信任机制对服务外包契约风险的抑制作用,并且运用关系契约理论中的重复博弈建模方法揭示声誉机制的作用机理。更为重要的是,研究者需要关注正式契约治理机制与非正式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的交互作用效果,从而构建有助于综合防范外包契约风险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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