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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医药商业贿赂惩治和“以人为本”实现的关系

2013-08-15宋秀英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医药以人为本商业

宋秀英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沧州 061001)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物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对人及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内涵上可见它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诚信风气受到极大破坏。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作为一种“潜规则”大行其道,医药购销回扣成风,工程承发包、金融信贷等领域贿赂盛行,破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对社会及人民带来了危害。在医药购销领域和使用领域中的处方回扣、药商贿赂等使患者费用高昂,影响医患关系甚至病情治疗延误,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1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

1.1 医疗体制存在问题

医院、卫生院虽然是政府办的事业单位,但在经费方面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医生的收入也是跟业务量挂钩,所以医生和药贩利用各种手段加大业务量,达到双赢,可“羊毛出在患者身上”。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1.2 医药流通领域存在不正当竞争

由于我国药品市场大、利润高,在医药交易中可以讨价还价,而在医院用药中不讲价,所以,很多外资或民营企业都想进入医药生产经营领域以分得药品市场一杯羹。由此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形成竞争激烈的场面,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到 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

1.3 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

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造成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的原因有四:一是高额利润诱惑,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恶性竞争,导致“回扣”等非正常营销方式大行其道;二是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现行药品定价机制,流通体制的不完善等,造成药价虚高,为腐败现象营造了空间;三是医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致使医生青睐“大处方”,视收回扣和受贿为“行规”;四是现行法律对普通医生收受回扣和红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1]。

2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据商务部的统计,仅在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的资产就有 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的 16%。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2406件,其中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 486件,案值达 1.46亿元。据广东省高院统计,2003至 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判医药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280多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6年 1至 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354件,其中医药卫生领域就有 60多件。然而有关专家认为,被查处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2]。

当前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已经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很大影响,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收受“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少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其他馈赠的问题屡禁不止。商业贿赂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对社会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切身利益,反响极大,必须严厉打击。综上可见医药商业贿赂在医药行业和该领域中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背离了“以人为本”和为人民服务及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对社会及人民带来了危害。

3 实施防范和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3.1 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

一是要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实体性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3]。二是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法条进一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比如将“医生”明确规定为贿赂犯罪的主体;把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提高贿赂犯罪的刑罚处罚等。

3.2 探索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效机制。要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之外,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要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让全社会监督。要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要实施对药品生产厂家诚信守法教育监管、加强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3.3 加强合作,提高打防合力

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预防不能靠一个部门,纪检、检察、公安、工商、审计、药监等执纪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医疗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

3.4 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部门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的素质

提高医务部门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教育他们秉承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优良传统和职业道德,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健康的医务部门文化。明确行业规则,规范药品采购操作程序。首先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的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器材等要10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推进和完善“新药购进阳光工程”。

3.5 打击医药贿赂的举措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近几年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从 2006年到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法律条文打击商业贿赂,同时由卫生部联合十五个职能部门加以讨论,2009年的全国人大新立法就把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因医药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命息息相关,所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作为这次治理和打击重点,是民心所向,是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在实现科学发展观中的体现[4]。代表着司法的“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大力度坚决予以打击,并首次以商业贿赂罪论处。这些新的立法和新的司法改革,说明了我国依法治国措略的实施力度加大,促进着司法制度的健全,保护着市场的公正和公平。我们通过参考国外和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对这一壮举的出台的作用和意义加以阐述,并通过“两高”的实践说明我国的司法制度已经步入正轨。公平公正合法的竞争和“以人为本”正逐步实现。

4 打击医药贿赂和“以人为本”的关系

4.1 “以人为本”的实质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不管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还是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否则,所谓的发展就失去了任何意义[5]。因此,从目的来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把人视为最高价值主体,把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4.2 打击医药贿赂和“以人为本”的关系

我国实施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的国策,提倡为人民服务,现实上,一些医疗卫生人员和药商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忘记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基本原则,忘记了救死扶伤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党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在市场经营中不择手段;另一方面是一部分医务工作者背离了职业道德,为了追求名利,产生了权力寻租的现象,危害极其严重;完全违背了服务人民,救死扶伤的以人为本的宗旨。

民以食为天,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所以以人为本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正确可行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是立国之本、百姓是兴帮之本,来自于人民就得服务于人民。改革的目标就是使人民得到更高的富足、康健,可一些个别的医护和医药购销人员却黑百姓,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患者的生命健康,扣、拿、索、要,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核心是背道而驰。对我国基本国策的实施造成极大的阻力和极坏的影响;影响到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政策的信任,打击了民众维护和执行党的政策的积极性和全身心投入到现代化生产和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对此类不发分子要不绳之以法、严厉打击。防治医疗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人民尽享到以人为本的实际意义。

[1]谢望原.商业贿赂:原因与对策 [J].北京:刑事法学,2007(8).

[2]李建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 [J].公安研究,2007(6).

[3]罗大华,许相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措施 [C]//.中国犯罪学会 2007年论文

[4]单民,周洪波.也谈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 [C]//.中国犯罪学会 2007年论文

[5]陆剑杰.以人为本”原则的解读和马克思历史观的思考[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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