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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建构刍议——以法律诊所教育为例

2013-08-15陈爱民陶斌智

关键词:教学评估法学评估

陈爱民,陶斌智

(梧州学院 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 梧州 543002)

教学评估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对影响教学活动的所有因素的评估。狭义则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教学实行系统测度,评定价值、优缺点以求改进的过程。教学评估既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有效教学与成功教学的基础与保障。

一、评估需求之背景探析

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加强实践教学是学科自身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实施评估的必要性、评估的手段和方法以及评估实效的认识在法学教育界呈现出一个渐次展开的明晰过程。

(一)法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衔接之必须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大法官的话今犹震耳发聩。而现行法学教育专注于形式逻辑,法学各部门实行分科别类、单科独进之教育,满足于跑马圈地、画地为牢之学术。法学教育界认为单科部门法都能各自谋求逻辑自足,整个法学体系就自然而然轻易达致逻辑自洽。自说自话的话语体系就此构筑,俨然法学是纯粹理性、价值无涉的“遁世”学科。学生终日沉浸于大前提、小前提,喑熟法律推理“三段论”,习得封闭演绎的基本功。然法律运行所依存的社会,道德和政治学说时有新动向,公共政策常有新走势,普罗大众心理有新变化。简言之,时代的新发展仅凭简单的“三段论”推演则无从应对,社会需求的是内含法律理念外有法律行动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法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已然断裂。究其原因,供需双方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衔接机制,一种以社会需求为指标的评估机制亟需建立,连通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

(二)传统法学教育评估方式之不足

“路径依赖,惯性常在。”道格拉斯·诺斯一语破的。我国现行的教学评估制度习惯于标准整齐划一,不分文理专业,不考虑专业特质有异。也鲜有学校及主管部门敢于破除常规,专为法学教育量身定制评估标准。如法律诊所主要教学环节置于校外,实效感知也尽在接受诊所法律援助服务的当事人,而现行数字化考评标准无法计算教师校外工作量与实绩、表格化分析也无法测度学生能力养成之效果。这就导致实践性教学中老师工作积极性低下,且诊所学员自我评价模糊以至自我认同感不足。[1]可见,传统评估方式难以适应实践性教学环节,难以评价和监控专业素质养成过程和司法能力达成度。

(三)法学就业危机开启“评估之窗”

“化危为机,窗口开启。”长线专业往往面临生源不足,出路无着。法学作为传统的长线专业,因其在民众期望中的就业方向一直在心理上预设为薪酬高的律师、法务人员或地位高的公检法司公职人员,所以一直是高考招生“热门”专业,但毕业就业却连年爆冷。第三方就业能力测量与评估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更将法学定为“2011年就业红牌警告专业”。法学专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乃至生存危机。化危为机的关键在于将危机转化为改革突破的动力,改革传统的教学理念与方法,教学内容与教学环节,改变“自为自在”的自我评价体制,启动一场从理念到行动,从内容到方法的新评估改革,其中建立实现以就业为导向、以结果评价为依据的新型评估机制又是核心所在。

二、动力、约束力和拉力:新评估之基本特征

(一)就业市场需求是基础和内生动力

教学评估本质上为人才培养服务,而人才培养根本上为社会需求服务。但理想主义法学教育与现实主义就业评估之间存在张力。“仰望星空,脚踏实地”是社会智识发展的两股动力,素质教育、职业教育造就的两种不同类型人才在社会不可或缺,亦不可偏废,最优选择则是两种教育互有渗透,互为补充。而传统法学教育坚持法学是素质教育打底,职业教育留待象牙塔外律所、公检法司机关职业培训练就。学校教育先天存在缺陷,不与就业市场接轨,只注重通识性培养却忽视或牺牲法律人特有品质的养成。市场需要的产品千姿百态,而传统培养模式所造就的产品却是千人一面。我国沿袭大陆法系重法学理论功底的培养传统,法科学生难以像律师一样思考像律师一样行动,[2]从而难以培养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左注定导致就业危机,唯有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以就业能力养成为导向,才能为法学人才培养注入动力。法学教育不应再拘泥于传统,应更多加入实践内容,如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加强法律实战训练。就业市场总是展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持续发展的前瞻性,这就需要法学人才培养与评价体系建立响应机制、执行机制,将时代性与前瞻性两大要求转化为自身发展的两股动力。

(二)能力建设是保障和约束力

教学评估是能力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能指引与规范教学评估,评估依赖能力建设而存在,因而能力建设是根本,为评估而评估只会引发本末倒置。法学实践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法律诊所教学更加专注于法律人的专业能力和司法竞技能力的培养以至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操守的养成。能力范围的确定即是划定评估边界,能力标准约束评估行为,防范评估过度与评估不足。法律诊所的评估制度应以学生能力评价为中心,应从接受诊所服务当事人评价、受案司法官评价、指导教师评价、学生自我评价以及社会评价五个方向、在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法学知识素养和文化积淀四个方面设计评估指标体系。[3]惟其如此,才能不致使评估功利化和工具化,以及评估主体偏移化,真正让评估发挥能力建设的保障和监控作用。

(三)社会进步是外在拉力

法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社会进步却一刻不停。随着法律帝国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持续的展开积硅步以成大步的建设,随着人们跟随德沃金的指引“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的广泛生发与滥觞,法律更有表达与适用的空间,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法用法、御法护权有更广阔的天地。新型权利诉讼特别是公益诉讼随着权利觉醒层出不穷,为法律诊所开展真案真办创造案源条件。法律诊所承接的社会案件的实际效果会激发司法官的观感、民情民意、学生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等。由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师生组成的法律共同体会关注法律诊所承接业务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而由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社会民众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则会关心学生办案的实效性和可复制性。评估机制必须回应两个共同体之共同关切。此外,社会进步还能为法律诊所提供项目经费资助、专业师资支持和政策扶持,而这些支持以评估结果为指引,以评估优劣确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向。这样社会进步就会成为诊所教育评估长效化、科学化施加外加拉力。

三、评估失灵的可能性及防范

评估者自身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或政治人,先天具有一定的自利性,加之评估固有的技术性质,往往会出现评估失灵。失灵的主要表现在评估标准制定与执行失灵两方面。标准制定失灵主要表现为标准不具备普适性或分类不科学、范围界定不准、规则冲突或滞后或缺乏实践指向等;后者表现为评价可操作性差、实效性低以及管控过度、腐败等。[4]需在以下三个方面防范评估失灵。

(一)保持评估机构独立,坚持自主评估

法学教育评估机构多数由高校自设或附设于高等教育体系内。评估标准的制定者与实际执行者多由教育者自身扮演三重角色,游戏规则制定者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目前最有影响力的法律诊所教育评估机构是中国法学会下设之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其会员是141所高校,而鲜有专业实务界雇主单位会员。该委员会的委员自选或委派自高校教师,会费源于高校筹款,其独立性显然易受高校会员左右,自主性堪忧。

(二)警惕评估过度,谨防过犹不及

评估标准过高或执行过严容易导致评估过度。一方面评估过度给参评者带来不小的成本和巨大的压力,引发教育资源为评估错配,也可能冲击教学的中心地位,诱致常规教学秩序紊乱,甚而影响教学质量。同时,一套严格的规则要实现评估专业化、科学化往往要经过调研、设计、试点、修正、推广等诸多环节,投入高昂,耗时长久,而被评估者却能选择规避规则,而且代价低廉,被评者反评估博弈时间充足。评估过度事实上往往导致结果不尽人意。

(三)消弭评估悖论,防范逆向选择

教学评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化、实效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教学改革与创新。如刻板的追求诊所教育各项指标全面满足评估标准,则不会有复旦大学模拟法律诊所这种新教学模式的出现,模拟法律诊所吸取诊所教育之精髓又植根于国情,较之法律诊所更具实效性与示范性。[5]此外,评估在提高某些环节质量有所助益的同时,可能会有更大的隐忧。例如诊所教育评估标准整齐划一会导致千所一面,所所达标,甚至刻意追求评估优秀,往往容易丧失自身特色,这样会整体上降低人才培养质量,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评估机制建构之路径选择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提升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如何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评估机制,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

(一)评估顶层设计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以能力养成为保障

实用主义哲学观和现实主义法学观奠定了美国诊所教育的哲学和思想基础。美国法律教育因此历来关注司法实践,在追求逻辑和原则的同时,更加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经验主义,注重技能的培养,以便适应社会需要。正是市场化取向才引致美国法学教育的领先以及诊所教育的繁荣。[6]现今雇主市场既是实用的,更是现实的。市场对雇员的需求永远是既要专业化又要多元化。我国应坚持市场取向,引领法学教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引导法科学生走职业型道路,加之市场化评估;同时,坚持多元化教育模式,辅之多元化评估。但应清醒地认识到多元化只是表象,专业特色才是内涵。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市场发展的动力和法学教育的生命根本在于专业突出、特色纷呈。

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发展的时代行将结束,但宏大规模的背后实质掩藏着深刻的危机,正规化建设尚未完成,能力建设更存隐忧。传统大班教学无法实现职业化、竞技化、精英化教育,而法律诊所实行小班教学,能较好的保障诸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技巧与能力的养成。[7]

因此,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评估体系应当是形式多元、偏好特色和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中心。

(二)善于将危机转化为评估改进动力

域内外经验反复昭示,每一次监控和评估制度改革往往由危机事件直接推动。因为只有危机才能冲破“既得利益者”固化的制度藩篱和失去改革惰性的“路径依赖”。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现有620多所,法科学生40多万人。一个发展中国家却举办世界上规模最为庞大的法学教育,就业因此面临最大的困局。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应把握机遇,善于借势排除阻力,革除传统教育模式、评估制度之流弊,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革新法学教学评估制度顶层设计,继而完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次级评估设计。

(三)评估主体多样化,评估形式多元化

我国评估体系存在着广泛而复杂的矛盾,既有评估过度又有评估不足。这主要源自评估主体的单一扎堆以及评估形式的单调乏一。目前法律诊所教育评估主体基本上是清一色的高校,评估形式也是自评为主,参照常规教学评估进行,再无分类评估和特色评估。这就容易导致规则制定者亦即培养单位“挟评估标准以自利”,特别是掌握高端话语权的高校,完全以自身标准作为放之全国而皆行的标准。不但公正性存疑,而且可复制性受阻。我国评估体系中应广泛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如美国律师联合会,延请利益相关者如当事人、司法官、传媒人士、普通民众等充实到评估主体中,让这些原本远离现行评估体系的人不再“用脚投票”,而能“用手投票”。

评估形式改革应探索替代性评估措施和评估的替代性措施。前者包括绩效评估、过程评估、特色评估、联合评估、总结评估、比较评估等;[8]后者有评估信息公开、对各法律诊所实行入所学生竞争性选拔、经费资助竞争性获取、社会案源竞争性承揽等。

(四)谨防评估之固有内在矛盾

教学评估是质量保障和水平监控之必须。目前各类教学评估因劳民伤财而在我国诟病颇多。法律诊所教学评估因为在我国是新事物,新制度。如评估机构不独立,不能自主作出评估结论,评估公正性、权威性易受质疑;评估标准过高过严,不分地区发展程度一刀切,被评估者两种失范行为就可能出现:规避规则的冲动和常规秩序的紊乱;评估若成唯一教育指挥棒,则阻碍创新磨灭特色,最终牺牲水平。程序标准最能规范和制约评估,有助于克服自身固有内在矛盾。程序标准规范、严格能防范评估者的自利行为和被评估者的利益“俘虏”行为,确保评估独立不偏倚、确保评估适度不越界。因此,强化评估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增加评估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并尽快建立评估复议制度以及评估的审查制度,甚至司法审查制度。

(注:本文为作者主持2011年度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法学专业‘诊所教学+创新实践’的应用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一)

[1]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

[2]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J].法律科学,2011,(3).

[3]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理论导刊,2007,(2).

[4]胡颖廉,李宇.监管性国家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征[J].中国行政管理,2012,(8).

[5]章武生.我国法学教学中应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研究[J].法学杂志,2011,(6).

[6]许翠霞.现阶段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困境及现实选择[J].集美大学学报,2011,(4).

[7]毛清芳.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J].人大研究,2008,(6).

[8]袁钢.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研究[J].法学杂志,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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