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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高职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瓶颈的路径分析

2013-08-15裴延锋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利益校企高职

裴延锋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 450008)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我国高职教育十余年发展历程的基本经验总结,是落实“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理念的基本途径,也是完成“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任务的内在要求。其中,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以互利共赢为基础构建利益共同体、探寻突破校企深度合作瓶颈途径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的关键,也是进一步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提升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一、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2002年教育部就提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2005年《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11年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在一系列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校企合作理论不断完善,相关的文章和专著层出不穷,校企合作模式在发展中不断创新,余祖光研究员以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工学结合方案中的时间、空间和组织要素的不同组合为依据将我国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模式归纳为包括“学年分段”、“阶梯分段”、“半工半读”、“弹性安排”、“订单培养”、“教学工厂”、“厂内基地”、“行业主导”、“职教集团”等九种合作模式[1],在校企合作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相关的企(行)业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和学生等利益相关方均不同程度地从中获益,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改革、提升高职教育水平,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职教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校企合作体现高职教育的本质。职业教育脱胎与企业发展需要,早期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是企业的组成部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大量高技能、高素质劳动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壮大的首要因素,由此催生了学校职业教育,并且职业教育成效如何,必然通过其所培养的劳动力在企业实践中的检验效果来体现。可见,职业教育从其发展源头来看,就强调企业和学校双主体,二者不可分割。甚至可以说,是否进行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基本区别性特征。高职教育是我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历程中,为企业和社会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教育形式,同样与校企合作制度存在着内在的共生性。

2.校企合作是落实工学结合的前提。工学结合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单一的学校教育、课堂教学以及模拟的实践教学很难与真实的工作环境和要求相匹配,封闭的教学组织形式和课程体系设置也难以与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完全对接。真正意义上的工学结合必然要求打破单一学校主体,发挥学校和企业的共同优势,学校参与生产过程,企业参与教学过程,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到实践教学内容和岗位技能培养,紧跟行业、企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方法。这一切的实现都要以校企合作为前提。

3.校企合作是整合社会资源,提高高职教育水平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涉及学校、企业、政府、社会等多方因素,高质量的校企合作实践实际上也是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实现政府引导和支持有力、学校和企业在博弈中合作共赢、学生技能和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人力资源品质提高的系统过程。高职教育发展普遍面临的难题是人才培养目标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教学内容与行业企业需求脱节、实验实训条件落后导致学生岗位技能低下,双师型师资不足导致对学生全面指导乏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就在于如何以校企合作为抓手,整合相关优势资源,提高高职教育水平,为企业输送更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二、深度校企合作仍然存在着瓶颈

校企合作的前提是双方在育人和用人方面存在利益交叉点,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对对方而言都具有互补性和吸引力,而校企合作的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其程度和效果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导致普遍存在着形式大于内容、效果偏离预期,合作中矛盾不断、博弈中难以共赢的现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利益整合机制。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除了高职院校和企业两大主体外,还有社会、政府、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组织获得长期生存和繁荣的最好途径是考虑其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满足他们的需求。由于缺乏利益整合机制,并相应地规定合作方的权益和责任,导致目前校企双方对在合作中过分看重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高职院校多倾向于如何借助政府力量、政策支持,利用社会企(行)业资源实现育人职能,甚至把校企合作视为学校教育资源(师资、实验设备、实训场地等)短缺的补给措施和解决学生就业的权宜之计,而鲜于思考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参与企业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很少将高职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追求中,因此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甚至将此举作为解决用工困难的途径、获得政府支持和政策倾斜的手段。另外,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学生,由于其在校企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受益者,但校企合作的主体方对其利益诉求也只是给予具体的、短期的关注。

2.缺乏深度合作平台。当前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尽如人意,从组织机构的建设上来看,学校多成立有类似“校企合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负责与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或者人事部门联系合作事宜,缺乏由校企双方共建的合作组织和平台,“尤其缺乏共同的愿景、明确的合作章程、必要的校企合作资金等”[2]。深度合作平台的缺失导致合作行为缺乏连贯性,对校企合作的优化管理和质量提升带来诸多困难,深层次的问题探讨和持续合作机制的构建难以成行。

3.缺乏管理保障机制。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需要有相应的操作性措施和保障机制,但事实上,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支持政策效果不佳。校企合作双方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协议不规范、过程缺监管、问题难协调、成效乏评估、利益难保障的现实。校企合作的有效管理需要在政府、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学校、学生等相关因素中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实现政策支持到位、管理机制健全、公共服务到位、利益保障有力、协调机制科学、评价体系完善,深度合作和持续发展方能实现。

三、突破校企深度合作瓶颈的路径

校企合作现实状况不尽如人意,需要明确校企双主体地位,建立利益共同体,搭建公平的合作平台;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构建共赢的合作体制,探索多样化的合作形式,从而实现校企深度合作。

1.明确校企双主体地位。所谓双主体,是指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对等主体。虽然二者分属不同领域,但在校企合作的框架中,他们是互为发展条件,共同承担合作责任,履行合作义务,分享合作成果的协作性主体。在当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乏力,学校办学相对封闭,企业参与度不高的现实状况下,明确学校企业双主体地位,对于激发企业参与动力、保障企业利益实现、规范合作机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强调校企合作双主体在统一协调中相互促进,并不排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也不是独立于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与监督之外的。相反,其目的是要通过双主体共同发挥效用,提高校企合作实效,从而促进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大引导、支持和监管的力度;学校放下强势的架子,改善封闭的现状,更多地考虑企业的利益和学校的责任,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参与校企合作。

2.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简单来讲,校企利益共同体就是校企双方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以契约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以校企合作为基本形式,平台共建、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该共同体的本质是要实现互利共赢,通过合作双方利益诉求的共同点搭建合作的平台,以和谐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尊重双方的主体性,保障双方的主体权,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在校企合作双主体的前提下的新型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利益共同体的构建首先是基于共同利益的,其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打造专业团队、规范规章制度、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文化融合等都是利益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发挥功能的重要因素,不可或缺。

3.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当前校企合作从理论到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合作基础不牢固,深度合作缺乏长效机制是不争的事实。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建立校企合作支持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应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加快校企合作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引入,从而实现校企合作外围有政策、法律、资金等必要的支持。其次,要建立利益共同体内的动力机制,主要是通过主动承担责任、互相让渡一定的权利,实现共建共享、互动发展,尤其是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原动力,加强合作双方的凝聚力。再次,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必须的规章制度,做好合作中责权利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综上,校企合作是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深度校企合作面临的瓶颈性因素和障碍性因素还大量存在着,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学校、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和参与者共同努力,勇于创新、敢于突破,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之路,从而推动高职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培养出更多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1]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4).

[2]王振洪.构建利益共同体 推进校企深度合作[J].中国高等教育,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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