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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关系——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冲突与契合

2013-08-15文丨边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4期
关键词:公正审判公民

文丨边 璐

(云南大学,昆明 650091)

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是世界各法治国家奉行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而现代社会是一个传媒越来越活跃的时代,同时也是传媒对司法活动影响越来越大的时代。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之间的微妙关系,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保证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同时又保证传媒能对司法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的契合与平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1 司法审判的内核

1.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它要求审判必须符合程序法、实体法,遵守位阶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践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所谓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1.2 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早在18世纪,孟德斯鸠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利进行制约和平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些思想对于推动独立的司法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在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对独立司法审判作出明文规定。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均阐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原则,使得独立原则成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普遍遵守和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

1.3 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在司法审判中,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收到法律的追究。

2 对立统一的关系

2.1 司法对传媒报道的保护

传媒报道的有序进行依赖于司法的保护,在司法有序运行的前提下,媒体才能有保障地进行报道,没有司法的保护,传媒报道便有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是一纸空文。

2.2 传媒报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司法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自然而然地落在了传媒报道上。媒体报道一方面体现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然而传媒监督有利有弊,要把握好平衡点。

2.2.1 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公正的司法审判的。首先,传媒报道可以作为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救济手段;其次,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最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传媒报道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它的介入,能够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2.2.2 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另一方面,传媒监督司法也存在很大的弊端。通常媒体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关注报道案件时,时有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行为,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媒体自身定位易出现错位,妨害审判独立,以致“媒介审判”;此外,公民对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难以避免地受到干扰。

2.2.3 切忌传媒报道演变为“媒介审判”

传媒报道须有“度”,稍越雷池便会演变为“媒介审判”,危害重大。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天性的“审判预设”。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此类案件不胜枚举。

1954年,美国一名外科医生谢泼德被指控为谋杀自己妻子的杀手,由于当时案发现场并未留下任何有效线索,案件难以展开。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下,社会舆论普遍认定谢泼德为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刺激公众情绪,最终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泼德有罪。直到1956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泼德的请求重新审判,判其无罪,沉冤才得以昭雪。

3 谋求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平衡

3.1 加强对传媒报道的保护

贺卫方先生曾经指出:“无论如何,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以及公民通过传媒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中更重要的价值,理应得到更妥善的保护。”在当前社会,特别是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而且短期内又难以得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给司法权的行使施加一定的外在舆论压力是必要的。我们应当尽快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以维护司法公正,在把握一定“度”的前提下从制度上对传媒监督进行约束和规范。再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2 媒体监督司法的基本原则

3.2.1 维护法律尊严原则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传媒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再好的报道都是建筑在沙滩上的,都是根基不稳的。在法治社会应当确立这样一种信念,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传媒报道必须为法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和维系的源泉。在当前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传媒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与使命。

3.2.2 同步报道原则

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进行超越诉讼程序的事先干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994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明确地提出了同步报道原则。传媒报道诉讼活动要避免其局限性,必须坚持同步报道原则,与诉讼程序同步,客观真实地报道案件事实及结果。

3.2.3 平衡报道原则

平衡报道的方式,在报道对多方有利害关系的新闻事件中有重要作用。它既可以使公众对利害关系各方有更多的了解,增强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又可以表达利害关系各方的真实状态,避免利害关系各方对新闻报道可能出现的抵触情绪。因而,在司法审判中,传媒的责任不是判断是非,而是让公众知情,它担负这一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报道要客观、公正、平衡。

综上所述,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斥相生,这种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抓住两者的契合点,就能够实现平衡,最大程度的实现目标效果最大化。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

[2] 唐·R·彭伯.大众传媒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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