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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对当事儿童“二度伤害”

2013-07-25文/成

中国记者 2013年3期
关键词:当事权利儿童

□ 文/成 静

背景资料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立大学的几位研究人员对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期间刊出的 561篇有关儿童受到侵害的新闻报道进行分析,发现其中51%的报道披露了受害儿童的姓名、住址、学校或家庭成员的名字②。研究者发现,这种涉及隐私的信息曝光,的确会给当事儿童带来一种巨大的羞耻感,由此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社会压力、更强的心理刺激,因此带来的心理和社会问题将会伴随他们很长时间甚至一生③。

近年,随着公众对儿童保护意识的提高,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也通过媒体不断曝光在大众面前,包括儿童伤害、艾滋儿童、流浪儿童、被拐卖儿童、虐待以及性侵犯等。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媒体对推动儿童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正面作用——公众和学界讨论和呼吁的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政策和法规、办法陆续出台。然而,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媒体从业者在儿童权益方面的素养和知识储备不足,以及对报道吸引“眼球”的过度关注,导致在事件报道中忽略甚至侵犯了儿童权利,给当事儿童造成了“二度伤害”。

“二度伤害”,雪上加霜

儿童是弱势群体,身体和心智发育都尚未成熟,且极易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如果受到某种伤害,从心理治疗的角度,必须要花费较大力气进行矫治,让儿童忘记悲痛的经历,开始新的生活。这个“后创伤”阶段如果处理得不好,很容易对儿童一生形成极为严重的影响。笔者曾在2011年4月作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名代表,对受灾最严重的北川县映秀镇进行灾后重建三周年调查采访。在映秀镇的联合国儿基会“儿童友好家园”,笔者见到了一名在地震中不幸失去右臂的10岁儿童。他的家长说,地震刚发生时,有媒体来采访,将孩子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学校和照片等一览无余地刊登出来,随后,更多媒体根据这篇报道挖掘采访,且每次采访都要孩子将地震时的亲身经历重复一遍,弄得孩子每次都情绪很糟糕。在地震发生前,这个孩子是班长,品学兼优、全面发展,而现在变得沉默寡言、孤独离群,不愿与人交流,看见人多就走开。

在这个例子中,地震毫无疑问是带给当事儿童巨大身体和心理创伤的罪魁祸首,然而媒体要求当事儿童一遍遍回忆痛苦经历,无异不断撕裂伤口。固然,我们愿意相信,采访者并非有意伤害别人,甚至真的是站在同情的立场上希望报道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多帮助。然而,他们忘记了,眼前的采访对象只是一个不满十岁的孩子。对儿童来说,社会救助远超出了孩子们的考虑层次,孩子们更需要的是一个纯净友好的疗伤环境。

类似例子不胜枚举,就拿2012年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来说,孩子被虐待的照片固然是由虐童主角颜某自己放到网络上的,然而,就笔者目力所及,媒体(包括纸媒和门户网站)对此事的报道中,没有一家将主打照片中的儿童面部打上马赛克。此事给当事儿童及家庭造成的心理伤害究竟有多大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各大媒体冲击波式的传播能力,看到这个儿童的人数远比看到网络上颜某自己发出的照片的人要多得多。

国际上有关儿童的新闻报道伦理和案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报道中,加强对儿童身份保护的必要性日益明显。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针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冲突事件不断增加;第二,对于全面的儿童权利保护和侵权的认识程度有所提高。一个典型例子可以说明问题:美国摄影家黄功吾(Nick Ut)获得普利策奖的经典作品《战火中的女孩》摄于1972年,照片上是9岁的小女孩潘金淑(Kim Phuc)在越南全邦(Trang Bang)的一个村子外面的公路上,赤裸着身体边跑边哭。作者想通过这张照片反映出战争的可怕。然而,当时他的拍摄和发表并未经过潘金淑同意,也未征得当地任何一个社会工作者的同意,这件事情就曾引起国际上的讨论。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曾委托英国的Presswise公司做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专门出台章程保护儿童权利的新闻工作者组织少之又少。于是,在1998年5月,在一次有70个国家的新闻从业者参加的大会上,他们专门起草了第一份国际涉及儿童权利的新闻报道指南。

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免受商业网站侵犯,除此之外,还保证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的权利不受到负面影响。

作为一个地区性的行业组织,西非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9年6月在冈比亚(Gambia)也发表了宣言,将儿童权利作为在这一地区工作的新闻工作者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过,真正将新闻报道中的儿童权利细化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的是联合国。联合国儿基会制定了涉及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以便帮助新闻工作者们更好地完成涉及儿童的采访报道任务。该原则除了要求新闻从业者在采访儿童时避免将儿童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使其受到羞辱,避免重新勾起不幸事件给儿童带来的痛苦和悲伤等之外,还要求媒体人在电影、录像和广播采访中考虑到选择何种视频或者音频作为背景,尽可能间接提供有关这名儿童的信息及其生活经历,并且要确保音视频在展示儿童的家庭、社区或者大致所处地域之后,不会置该名儿童于危险处境或者受到负面影响。①

不仅如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还专门在索马里等地开办了“关注人道主义报道”研讨会,充分传播有关儿童权利的内容。

多措并举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1990年,中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然而,我们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仍然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未有明文规定媒体在侵犯儿童隐私,给儿童带来身心伤害或者“二度伤害”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国际上,对媒体不恰当曝光给予惩罚也有例可循。2001年,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曾受理并解决了一条针对《伦敦旗帜晚报》的投诉,原因是一名记者曾经用一个星期的时间,乔装打扮成某学校的课堂助理,目的是写一篇有关该学校的曝光性文章。尽管该记者极力申辩他写这篇文章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然而依然受到严厉惩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篇报道无意中令一个曾经遭受性骚扰的儿童被受众认了出来。

这个例子提醒新闻从业者和新闻组织,无论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也必须熟悉了解从业的指导原则,必须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以外,公众教育和媒体自律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中国著名教育专家孙云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我主张新闻从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培训,学习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我们应该制定媒体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原则性的母法,还应该出台实施细则或条例,在新闻传播系统中贯彻实施。”

令人欣慰的是,近来国内的一些媒体在涉及儿童的报道中有了不少改变。如在2013年1月3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期“星光大道”节目中,两个家在农村的孩子站到了台上,他们因爸爸妈妈都患有疾病而经常受欺负,希望借这个平台得到社会关心。在节目播出时,笔者看到这两个未满十岁的孩子的面部都进行了特殊处理。这样的处理体现了从业者的较高素养,值得赞许。

中国共有3亿儿童,这个庞大的群体是新闻事件不可或缺的主角。他们沉默而弱势、敏感而脆弱,只有全方位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才能给儿童一个安全的环境,才能给社会一个健康的未来。

【注释】

①Reporting guidelines to protect at-risk children. UNICEF.http://www.unicef.org/media/media_tools_guidelines.html

②Lisa M Jones, David Finkelhor and Jessica Beckwith,2010,Protecting victims’ identities in press coverage of child victimization,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New Hampshire, USA.

③Cote W, Simpson R (2000) Covering violence: a guide to ethical reporting about victims and traum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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