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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2013-04-11石美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类案多发性总分

石美玲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710122)

一、“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概述

“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是在传统并案侦查模式的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总体而言,其包括两大环节:一是由分到总,二是从总到分。从实践运行的角度来看,“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以痕迹作为串并案的主线和依据,作为一个横向连接的轴心,然后以此纵深研判,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认识犯罪嫌疑人的特点,为具体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依据,也就是“从分到总”这一环节的体现。第二层面,是并案侦查的终极价值体现,即在串并案后对各种刑侦信息进行研判,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阵地控制、布控特情,有效地防控案件的发生,这便是“从总到分”的具体印证。简而言之,这一模式是通过类案研判,将多起案件串并起来集中经营,从被动关注警情到主动管控的集“打防控”为一体的系统全面的并案侦查模式。

二、“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一)主观因素方面的不足

1.串并案意识有待提高

串案并侦,说到底是因迹串案,不仅仅是有形物质痕迹,也包括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利用。这就必然要求侦查主体拓展空间并案思维,综合运用各种情报信息,提高串并案意识。

2.有些公安机关单纯地追求部门利益

有些部门本着“利益为先、业绩第一”的片面思想,以“不破不立”的方式营造低发案率、高破案率的假象,这就使得一些案件的串并工作出现了断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串并案工作的开展。更严重的后果是,这种现象使上级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形势的分析和判断没有了现实依据,导致整个工作部署的针对性下降,决策的科学性也受到很大影响。

3.对并案侦查的地位和应用的认识有待提高

并案侦查作为应对刑事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有效侦查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其最初处于微观层次而被动应用的一般战术措施的地位,但是在案件的预测和防控方面的重视程度依然有待提高。据公安机关有关资料显示,前科人员的复案率高达50%—70%,尤其是多发性案件的刑嫌人员基本为前科人员,这无疑使并案侦查的效益大大地打了折扣。

(二)客观因素方面的限制

1.有案不报造成的诸多隐案限制了串并案功能

有些案件发生后,案情被隐匿。由于被害人法律意识较弱,维权意识淡薄,更多的是由于被害人有意识放弃报案。诸多情形之下造成了大量隐案的存在,使得案情的正确分析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侦查措施也就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这种现象不仅有碍于已然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阻滞串案并侦的进程,而且不利于未然犯罪的预测和防控。

2.刑侦工作体制缺乏科学性

对多发性刑事案件时空大跨度的作案规律,体制的局限性使得刑事案件犯罪信息的传递反馈不及时,交流沟通不畅通,严重阻碍了串并案件工作的开展,打击犯罪的力度也大打折扣。

3.基层刑事技术工作缺乏技术支持

刑事技术部门所提供的证据和鉴定意见是在多发性刑事案件中进行串案并侦的坚实技术支撑,但是公安机关基层刑事技术工作却普遍存在犯罪痕迹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低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

三、“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的具体构建

(一)宏观层面上予以完善

1.完善并案侦查工作机制

目前,建立以指挥中心为龙头,110报警服务为纽带,多警种备勤,多手段启动,统一指挥,合成作战,协调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是统一调度的最好体现[1]。除此之外,针对于多发性刑事案件尤其是系列案件的侦破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确保其正常高效运行。

2.阶段性开展成功经验的交流与学习

在实践中,各地的刑侦部门在侦破各类多发性刑事案件中对并案侦查方式的运行都会有所体悟,通过开展阶段性的交流与学习,可以实现成功经验的共享,从而便于侦查人员及时分析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在与行家里手多方面的对比中,及时改进自己,以此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串并案意识,以寻找更多突破口,更好地开展并案侦查工作。

3.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计算机技术引入到刑侦部门,使得刑侦工作有了质的飞跃。目前,计算机情报管理系统(简称CCIC)已经在公安刑侦部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CCIC系统在开展并案侦查工作中展现出了极大的优越性和极强的战斗力,要进一步加强完善,诸如犯罪信息资料库、在逃犯罪嫌疑人资料库、国际恐怖组织及个人资料库、正在试用建设的DNA资料库、指纹库以及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经济犯罪信息库[2]。同时,要科学合理配置技术资源。基层刑侦部门能够接触大量的一手的犯罪案件信息,需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资源,以便于从最真实的实践经验中抽象出最一般的犯罪特征等实用性强的刑侦信息,从而深化刑侦工作,使刑侦工作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构建

1.因迹串案

因迹串案是“分总分”并案侦查模式中“由分到总”的过程。并案侦查模式运行的核心是刑侦信息,而各类刑侦信息在犯罪案件中的直接载体便是犯罪痕迹。可见,犯罪痕迹的广泛收集和相关资料的积累成为了串并案侦查顺利开展的基础。全面地开发利用已发生案件的各类信息,才能正确分析案情,从本质上把握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制定科学实用的侦查对策。

(1)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一方面,如实立案,建立完善的受理登记制度,这是串案并侦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建立完善的个案资料登记制度,对受理报警和直接发现的犯罪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对案件的原始资料予以积累和保存。[3]另一方面,建立并案侦查情报工作制度。通过刑侦信息网络,建立完备的情报信息库,特别是在当前犯罪的新形势下,犯罪情报工作不仅仅需要立足本地,而且要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掌握犯罪信息,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改变分散管理以及独自占有信息的落后状况,提高并案侦查的效率。

(2)完善刑侦协作机制,形成整体优势。刑侦协作机制不仅仅是在纵向上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也包括区域之间的协作与联合作战。公安机关各个业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其工作管理信息都应该随时供侦查部门使用,辅助侦查破案。

(3)深化群众工作,开辟信息源。群众是案情信息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多发性刑事案件中,单靠刑侦部门的现场勘查等措施很难获取到全面有价值的刑侦信息,很多案情线索为一般的民众所了解,却不一定为侦查人员所掌握,造成侦查机关“有案不知”的境况。

2.由串并案件到案件防控的扩展

(1)类案布情,防患于未然。刑事特情是公安机关领导和指挥的,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特殊秘密工作力量,它在类案的阵地控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通过类案研判,结合研判结果,发现需要布情的案件类别,然后针对不同案别,针对各类案件所包含的主要过程和环节进行布情,尤其是在犯罪分子易于出没和活动的场所设置秘密力量,增强防控能力。

(2)类案布控,防止死灰复燃。类案布控,是针对不同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的犯罪信息和犯罪类型进行类案列控,然后针对案件的发生特点,研讨出摸排条件,在信息库中检索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再逐一排查。

第一,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的类案列控。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的类案列控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员进行调查控制,以及时发现刑嫌人员,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预防、制止犯罪发生的一项侦查措施。

第二,构建刑事犯罪前科人员信息系统,降低复案率。利用信息平台反复研判,作为解决多发性案件的有效途径,日益受到重视。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开展了对前科人员的防控预警处置工作,正在构建完善的积分模型。即针对刑嫌人员的行为活动轨迹,进行积分积累,针对不同的行为设置不同的积分点,并有针对性地设置积分预警标准,从而达到对前科人员的有效管控。

[1]万学斌.略论跨地区犯罪的特点及对策[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46.

[2]于成江.网上侦查工作探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48.

[3]李锡海.论并案侦查[J].山东公安丛刊,19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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