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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收入差距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

2013-04-11李松龄

湖湘论坛 2013年3期
关键词:生产者差距劳动力

李松龄,李 利

(1.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410079;2.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

引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P36之所以有此政策主张,是因为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过低,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不只是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不利于消费的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知道,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所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过低,是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因为初次分配是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都被作为商品来进行生产和交换,因此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对初次分配影响很大。可以说,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过低,从而收入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人们面对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想得更多的是如何通过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而忽视完善市场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和作用,有的人甚至认为收入差距拉大是市场经济造成的,因而对市场经济似有贬低之意。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完善和均衡市场的角度探讨如何缩小收入差距的问题。

一、收入差距拉大主要是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

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错,而是因为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如果维护市场主体地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那么各类市场主体就不可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也就难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关系难以理顺,各类产权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不健全,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也就无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不能实现,弱肉强食的现象在所难免。因为市场的不完善,不是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是另一方通过市场占有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就劳动力市场来说,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体,因为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他们的市场地位明显不如劳动力需求者,在工资协商和谈判过程中,缺少主动权。即使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因为执法不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只是引起市场不完善的一个方面,因为政府行为不理性和不规范,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是市场不完善的又一个甚至可以说是更重要的原因。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分割市场的规定,是形成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重要推手。收入分配中的行业差别、地区差别就是因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造成的。[2]P32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不只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行为也因为计划经济时期行政行为的惯性作用而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不完善也就不可避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的现象因而难以避免。

市场不完善影响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即难以通过市场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市场非均衡状态的一个特征就是价格与价值不一致。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决定是由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决定的。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状态下,劳动力价格小于需求价格,而高于供给价格。如果供过于求的情况严重,劳动力价格则比需求价格小得多,而与供给价格相差不大,甚至可能小于供给价格。劳动力的需求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能够获得较多的消费者剩余,劳动力的供给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也能够得到生产者剩余。因为需求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使用能够创造的价值为依据决定的,供给价格是以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的消费资料价值,即劳动力价值为依据决定的,所以,消费者剩余就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生产者剩余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生产者作为劳动力的需求者,能够占有部分剩余价值,而且供过于求的情况越严重,他占有的剩余价值就越多。我们认为,这是收入差距拉大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严重,劳动报酬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与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引起的收入差距相比较,劳动力市场非均衡导致的收入差距,可能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尽管具有合法的外表,但因为是剩余价值转化的,因而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商品市场的价格也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和竞争关系决定的。在商品市场非均衡的状态下,商品的价格低于需求价格而高于供给价格。一般认为,商品的供给价格是以商品的生产价格,即商品价值为依据确定的,商品的需求价格是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依据而提出来的。消费者不可能准确地知道商品的价值,但其使用价值如何,是可以凭他的感觉和经验而感受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越高,消费者当然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因为商品市场的非均衡,生产者能够获得交换价格高于供给价格的生产者剩余,消费者也能得到需求价格高于交换价格的的消费者剩余。由于商品的供给价格即生产价格或称商品的价值,所以,交换价格高于供给价格部分的生产者剩余就是超额利润。如果商品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非常严重,超额利润部分就会很大。我国商品市场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般的生活资料供求关系比较缓和,但某些商品的供求关系则比较紧张。供求关系缓和的商品,生产者只获得较少的生产者剩余,而供求关系紧张的商品生产者则能够得到很大的生产者剩余。超额利润过大是资本与劳动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传统经济理论把超额利润视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其实它是消费者的价值损失转化的。市场非均衡状态下的交换是一种非等价交换,消费者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较低价值的商品,他有价值损失,但是得到了他认为满意的使用价值,这与劳动者出卖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只得到劳动力价值,而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劳动力需求者无偿占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这种意义上说,超额利润尽管是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原因,但却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收入。

当然,资本市场及其他市场的不完善和非均衡也会引起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不过,通过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理论分析,足可以看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对收入差距拉大的影响和作用。我们认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源头,同时,因为市场不可能是十分完善和均衡的,所以,收入差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事物。但是,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总是可以不断提高的,即使存量收入不大可能改变,但增量收入是完全可以不断缩小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变,但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却在不断提高,收入差距不是越拉越大,反而基尼系数不断缩小。这就说明,收入差距是可以通过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均衡而逐渐缩小的。所以,我们需要对市场完善和均衡状态下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

二、市场具有公平和效率的作用

如果市场的作用因为它的不完善和非均衡只是拉大收入差距,那么引起社会不公的责任就应该由市场经济来承担。如果市场还有公平作用的话,那么就不能说收入差距拉大就是市场经济的错。下面,我们先分析市场的非均衡具有提高效率的作用,再揭示市场均衡程度不断提高所具有的公平作用。超额利润是商品价格背离价值而形成的,从本质上说是因为资本的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的结果。增加使用资本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就是说,在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因为资本的增加使用,生产的商品数量增加了。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总价值也就不变,单位商品的价值降低了。如果说供求关系没有变化,或者说因为生产的商品增加,供求关系有变化,但变化滞后于商品价值的变化,那么在这一段时间内价格降低的幅度就不会有价值降低的幅度大。超额利润是由资本的增加使用形成的。一般来说,供求关系变化的幅度是慢于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使商品价值降低的幅度的。超额利润在增加使用资本后的一段时间里是客观存在的。创新使用资本能够提高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抬高商品的需求价格,拉动市场的交换价格。如果商品价值没有变化,创新使用资本也能够产生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正是因为超额利润的存在,激励生产者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的使用价值。这就说明,超额利润虽然具有拉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能够提高效率。商品市场的非均衡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具有激励效率的功能。如果把超额利润视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资本剥削劳动的结果,这种激励效率的功能就会因为社会舆论而大打折扣,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同时,因为部门和地区之间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资本的差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就不完全相同。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资本程度较高的部门和地区,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使用价值高,超额利润大;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资本程度较低的部门和地区,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使用价值低,在交换一致的条件下,前者的超额利润较多,后者的超额利润较少,或者没有。因为资本和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就会在利益的导向作用下,从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资本程度较低的部门和地区流向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资本程度较高的部门和地区,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使用价值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因为商品市场的非均衡而形成的超额利润,也有推动宏观效率不断提高的作用。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除了具有提高宏观效率的作用外,还有缩小部门和地区之间利润差距从而收入差距的作用。资本和劳动力流出部门,生产力边际增加;资本和劳动力流入的部门和地区,生产力边际递减。超额利润因为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被平均化的程度提高,从而收入均等化的程度也在提高。这也说明,即使商品市场非均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仍有促进公平的作用。说市场只讲效率而不讲公平,是没有多少理论依据的。

市场由非均衡态向均衡态过渡的过程,就是公平程度不断提高,边际效率逐渐降低的过程。就劳动力市场来说,均衡程度提高,说明劳动力交换价格与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差的幅度缩小,生产者的消费者剩余减少,劳动者的生产者剩余也在减少。前者说明生产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占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减少,后者表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加。随着劳动力市场均衡程度的提高,增量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提高。如果劳动力市场能够实现均衡,劳动力的交换价格等于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那么,生产者则不可能获得消费者剩余,而劳动者则得到了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即需求价格)相等的劳动报酬。这是一种何等公平的交换。如果商品市场也是均衡的,商品的交换价格等于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超额利润不再存在,那么生产者则既得不到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资本利润,也得不到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他就不会再有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了。看起来一个令人向望的公平社会,却是一个效率难以提高的社会。在这里我们只是说增量效率不存在了,但没有否定存量效率。如果只是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而商品市场是非均衡的,那么生产者虽然得不到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资本利润,但却能获得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他还是有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积极性。在一个劳动力市场均衡和商品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因为劳动者能够获得他劳动生产的价值,生产者能够得到从商品需求者那里转移过来的价值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公平和效率是可以同时兼顾的,资本利润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是和谐的。以上分析表明,那种担心市场经济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的认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不动摇,并且不断地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受市场调节的初次分配是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因此,通过政府发挥作为和市场的调节作用,收入差距是可以逐步缩小的,公平和效率也是可以逐步提高的。

三、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

初次分配是通过市场完成的,所以也被认为是一种市场分配。初次分配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拉大是因为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发挥分配作用的结果。所谓完善初次分配,其实就是提高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市场完善或是不完善,关键在于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从以上分析的内容来看,市场主体的地位如果缺乏对等性,那么地位强势的市场主体就可能侵占地位弱势的市场主体的利益。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等现象,就是因为市场主体地位不对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利益有效保障的结果。如果财产产权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有效界定,那么,不是财产的所有者侵犯财产使用者的权益,就是财产使用者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权益,拆迁中的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就是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的结果。如果市场交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有效维护,那么损人利己的现象就不可避免,等价交换也不可能实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以次充好,弁取不正当的收入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者无法可依,放任自流的结果。因此,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就是要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才有可能完善市场、规范权责、保障权益。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不够完善,初次分配难以发挥公平的作用。政府除了运用最低工资保障线等制度安排提高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外,更重要的是要在运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上下功夫。

均衡虽然可以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但却因为市场完善的相对性,实现的难度很大。即使能够实现均衡,所需要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因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的均衡程度不高,所以,如果市场自我调节所需时日太长,或是因为市场不可能十分完善,自我调节根本上就不能实现市场均衡,那么要发挥市场的作用缩小收入差距,就必须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提高市场的均衡程度。凯恩斯提出了运用财政货币政策,依据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促进市场均衡的主张。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探索,也总结出了一套改善宏观调控的经验。“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2]P21不过,经验归经验,认识归认识,我国在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市场方面,还有很多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也有很多的政策手段需要研究。

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尽管能够发挥市场公平分配的作用,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是,从市场的不完善到完善,非均衡到均衡,总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客观存在。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政府必须运用再分配的政策工具,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支付给低收入群体。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对高收入者的何种收入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对低收入者以什么样的方式转移支付、转移多少,才不至于在提高公平的前提下过多地影响效率。我们认为,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初次分配又是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再分配必须针对市场交换中所形成的收入的合理性,制定相应的征税标准。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不影响高收入者的投资 和生产积极性,从而不影响经济效率。比如,在非均衡的劳动力市场上,生产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获得消费者剩余,即剩余价值,对由此而转化成的资本利润,则宜征高税。在非均衡的商品市场上,生产者通过商品的交换,获得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需要对它征税,但是,因为资本创新还有科技教育的作用,因而不能与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资本利润等同看待。否则,生产者就没有增加使用资本和创新使用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社会经济效率在征税前后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化,征税的对象和数量就是合适的。如果社会经济效率在征税前后有较大幅度的下滑,那么对高收入者征税的对象和额度就是不合适的。对低收入者转移支付,虽然能够提高公平程度,但转移支付的力度过大,也会影响效率。如果转移支付使得低收入者的收入超过劳动力的价值,他不再为生活发愁,可能就不会投入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和寻求就业机会,从而影响生产效率。我们强调再分配的方式与力度必须合理化,正是如此。

我们认为,对于缩小收入差距来说,完善市场和提高市场均衡程度的作用是根本,这是因为如果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会不断地产生出收入差距。再分配政策有必要,因为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总是相对的,不运用它,贫富差距就会越拉越大。我们不能因为收入差距的存在而过分依重再分配的作用,也不能因为市场促进公平和效率的作用重要而忽视再分配的功能,因而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P20可以说,党的十八大在充分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作用。只要科学地把握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我们就能够在缩小收入差距上大有作为。

四、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初次分配是一种市场分配,因而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状态下,收入差距拉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不断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增量收入差距是可以不断缩小的。就是说,市场的作用不只是通过利益差距,激励效率增长,而且也能通过自我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在安排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时,要把完善市场和提高市场均衡程度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现在,人们比较关心再分配政策,希望它能够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政府不能运用政策手段过多地干预市场,所以,如果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收入差距就会不断地产生出来。政府必须在调节市场方面发挥应有的作为。市场的完善和均衡总是相对的,收入差距也是客观存在的,再分配政策工具不可忽缺。不过,再分配必须针对市场分配的合理性,对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进行调节。因为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生产者通过劳动力的交换能够获得较大的消费者剩余,即部分剩余价值,对由此而转化的资本利润,必须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因为商品市场的非均衡,生产者通过资本的增加使用和创新使用,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是在合法交换的市场上形成的,不是企业雇用的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转化的,而是消费者的价值转移形成的,这种资本收入具有合法合理性。因为科技教育对超额利润形成的收入有积极的贡献,因此必须对它征税,但力度不能太大;否则,就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再分配必须和完善市场、提高市场均衡程度的政府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收入差距问题进行标本兼治。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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