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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市民社会发育的经济土壤分析

2013-04-10王丛丛

史志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清政府阶级新政

王丛丛

清末新政时期市民社会发育的经济土壤分析

王丛丛

庚子之变后,清政府为了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在社会各个领域里推行新政改革,其在经济领域内推行的新政措施,促进了清末市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有着独立意识的市民阶级,进而促进了清末市民社会雏形的发育。

清末新政 经济改革 市民社会

有关市民社会的问题是近年来史学界研究的焦点,许多学者对于清末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争论不休。事实表明,在清末时期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市民社会雏形。而这时期市民社会的发育与清政府推行的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改革密不可分。

一、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改革

八国联军侵华后,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传统制内御外的方法,在拥有强大工业力量和军事实力的西方列强面前已经无用。要挽回厄运,唯有变法自强。于是,1901年,清政府推行“新政”。

经济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中心是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即发展市民经济。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树立工商立国的观念。

庚子事变后,东方大国彻底失去了往日的尊严,特别是沉重的赔款,更让政府心力交瘁。在此情况下,清政府意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1],逐渐改变了传统的贱商观念,树立了工商立国思想。朝野内有志之士也发表意见,积极为工商业的发展寻求政府支持,“往者中国之宗教家、政治家,皆以言利为诟病,凡与于商界者,谓之末业,鲜不贱而抑之。呜呼,此实吾国民生憔悴国力萎敝之一大原因也。”[2]

庚子事变后,在清政府的领导下,整个社会逐渐认识到了传统的贱商病商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确立了工商立国的思想,这成为清末新政经济领域改革的指导思想。此后,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确立工商业群体及其所创办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且鼓励他们发展工商业经济,传统的以农为本、以商为末的思想变易为重视工商、发展工商,经济伦理趋向资本主义化。

2.调整国家的管理职能,设立商部(农工商部)。

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局势,清政府于1903年诏准设立了商部。一切农工商业、铁路、轮运、邮政、采矿、银行、工商交易、度量衡、货币、工商诉讼等,均归商部统辖。商部下设四司一厅:保惠司、平均司、通艺司、会计司以及司务厅。各个司之间分工明确,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在地方上,由之前设立的商务局以及商务议员来主管地方的实业发展。独立的专管工商经济发展的机构——商部的设立表明了政府职能的重大调整;同时,商部的地位仅次于外务部,地位在其他各部之上,明显表明了政府把发展工商业提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

1906年清政府在改革中央官制时,将原有的工部并入商部,改组为农工商部。地方上,在省一级的单位设立劝业道,各厅州县设立劝业员,劝业员由农工商部直接委派任命。由劝业道、劝业员来主管地方实业发展。这个时期,形成了农工商部——劝业道——劝业员,从中央到省再到各厅州县的垂直管理实业的机构,经济发展逐渐脱离了政治控制,成为独立的领域。同时,商部(农工商部)成立后,其保商护商职能也渐渐清晰,政府对经济领域不再是负面干涉,取而代之的是对经济领域的服务功能,这无疑促进了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3.颁布保商奖商律令。

清末新政对于经济领域的改革不仅设立了专管机构,而且还制定了配套的律令来保护工商业的发展,保障实业家的利益。

清末新政时期颁布的有关经济的法律政策涵盖范围广泛,且内容具体。如《商人通例》中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条件并允许女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商,“凡业商者,设上无父兄或本商病发而子弟幼弱尚未成丁,其妻或年届十六以上之女或守贞不字之女能自主持贸易者,均可为商”。又如《公司律》对公司的分类、股份、股东会议、董事、董事会议、账目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等等。这一方面说明了清政府锐意改革的决心,政府在经济领域内的职能朝着保护和服务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清末新政时期,商人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商业活动逐渐规范化,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

此外,清政府还推行了一系列奖励政策。如1903年商部颁布的《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50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包括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衔,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集股5000万以上者,奖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1906年政府颁布的《奖给商勋章程》,但由于奖赏的条件较高,农工商部于1907年颁布了《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对华商公司的奖励条件很大程度上降低。

清政府推行奖励工商业家的措施,为工商业者进入政治领域打开了一道通便的门路,一旦工商业者进入了政治领域,便会不自觉地维护本阶层的利益,积极影响统治者的政策走向,从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风气。

4.劝办商会。

中国传统社会里,也存在着商人团体如会馆、公所,但是这样的商人团体带有浓厚的中世纪色彩。清末市民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良性的循环,同时要求全国各地的市民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的整体。于是,商会应运而生。

1904年商部奏定颁布了《劝办商会章程》和《商会简明章程》,指明了劝办商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纵览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致富强,而揆厥由来,实得力于商会。商会者,所以保商情、通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各国之能孜孜讲求者,其商务之兴,如操左券。……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商会不为功”[3],并指出了成立商会带来的好处,“商会之要义约有二端:一曰剃除内弊,一曰考察外情”。《商会简明章程》中还规定了会董、协理以及总理的产生办法:成为会董要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并由各地的商家公举产生;总理和协理是由各会的商董齐集会议,推选产生。于是,在商部的大力倡导下,各地商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

与传统的会馆、公所不同,商会的成立没有籍贯和行业的限制,工商业者进入商会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各个重要的行业基本上在商会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商会的总理、协理以及会董都是由选举产生,体现了民主化的要求。同时“华商遇有纠葛,可以先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事理论……尚不折服,准其具秉地方官核办”[4]。由此,不难看出,新政时期成立的商会还承担了联络官商的责任,成为政府与商人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此外,“商务总会通过星罗棋布的分会和分所,层层联结和渗透,跨出省垣成为网络府厅州县更多资本家的轴心,进而改变了行业和地区间工商业者互不联系的分散孤立状况”。从而“使全国的工商业者建立起虽比较松散却令人瞩目的政治经济网络”[5]。

二、经济改革促进市民经济发展,市民阶级队伍壮大

清末新政时期,统治者为了挽救亡国厄运所推行的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市民社会发育所需要的经济土壤逐渐发育成熟。

1.促进市民经济发展。

清政府在新政期间颁布的一系列发展和奖励工商业的章程律令,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经济的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1895~1989年,全国共设厂矿数80家,年均不过20家,资本总额共计1781万,年均445万元;而到了1904年和1905年,这两年设厂矿万元以上者86家,年均43家,是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矿数二倍有余;资本总额近1426万元,年均近713万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的1.6倍。1906至1908年年均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9.3家,几乎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数的三倍;投资总额年均1769万余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投资总额的四倍有余[6]。

此外,严中平整理的工业发展表统计资料显示:1872~1911年,中国商办、官办、官商合办、中外合办的工矿企业,资金在万元以上者共计521家,除设立年月不详的25家外,1872~1900年共设工矿企业156家,占近代中国辛亥革命前民族工矿企业总数的30%左右,1901~1911年共设340家,占辛亥革命前民族工矿企业总数的65%左右。1872~1900年间的投资总额为50340074元,近代中国辛亥革命以前工矿企业民族资本总额的31.5%左右,1901~1911年的投资总额为101852548元,占总数的63.8%左右。

清末新政十年间新设的民族工矿企业,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投资总额看,都是前29年的2倍多。新政时期,政府制定的发展及奖励实业的政策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2.壮大市民阶级队伍。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市民阶级是“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的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来的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级是经济领域的发展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体现,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市民阶级是一种特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力量,他们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表达自己诉求。工商业者在经济改革的刺激下,逐渐成为市民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政时期,清廷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章程律例,并一再下令要求各地保商、护商。这些律令对商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对公司、商标的注册以及公司的破产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极大地保护了工商业者创办的实业。不仅如此,清政府还极力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如《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等,在鼓励人们投资农工商实业、提高工商业者社会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这些措施使实业者不仅可以赚钱,而且可以做官,刺激人们积极投身于创办各类实业活动中。工商业者通过做官,还将势力逐渐延伸到政治领域,影响着高层决策集团,为其以后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便利通道。

随着人们投资农工商业热情的高涨和市民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队伍日益壮大,市民阶级的活动也超出了经济领域的范围,逐渐深入到政治领域之中。

三、清末新政时期市民社会的发育

清末新政中,政府在经济领域内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促使了市民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发展到足以形成市民社会的程度。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第一,市民社会不完全受制于国家的控制,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第二,市民社会中的团体本身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内部的组织运行是依靠契约的原则,而不是亲缘、乡缘等关系。第三,工商业者加入社团具有自愿性和民主性。第四,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和舆论空间,同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清末市民阶级的各种活动表明,清末社会已经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市民社会的特征。

清政府为了最大程度动员社会力量,消除官与商、商与商之间的隔膜,鼓励设立工商业经济社团组织,同时,还颁发了法规来确保社团组织的合法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自觉地为市民阶级提供了更广泛的活动空间,甚至让他们参与到政治领域中,这极大地增强了市民阶级的活动能量,壮大了阶级力量。商会的成立便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首先,在纵向上:商会通过总会—分会—分所这一结构来实现。一方面由上往下传达信息和指令,另一方面自下而上进行信息的反馈并反映工商业者的要求。这一纵向的机构促使商会本体系统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次,在横向上:商会与教育会、警务会、农会等其他的社团紧密联系。实际上,在正常的运作中,纵横两方面是相互渗透,共同起作用的。清末商会的领导者都是由商人自己推选出来,并规定当选者为创办工商业者有显著成效的商董;商会的活动经费也是自行筹措,官府并不拨款;对于商会的一些活动范围和职责权限,虽政府曾干预和限制,但因商会的据理抗争而未达到目的。此外,各商会成立后都制定详细的规章,明确规定成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从而维持商会的正常运作。这逐渐形成了近代中国以商会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的雏形。

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为市民阶级提供了活动的载体,“有了为本阶级利益说话办事的地方”[7],同时,为市民阶级的活动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为了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工商业者发起了大规模的抵制美货活动,达到了同类运动历史上罕见的普遍程度和高涨声势。1907年,商会成员还发起全国性的自订商法活动,两次在上海召开由各地工商界代表参加的讨论商法草案的大会,并创办了自己的全国性的报刊《华商联合报》,拥有了自己独立的舆论空间。在收回利权和国会请愿运动中,工商业者也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积极活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工商业者和青年学生们还采取种种办法,使自己的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清末新政时期,市民社会的特征较为明显地表现出来。

四、结语

清末以来尤其是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为摆脱亡国危机而推行的改革措施,其中经济领域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了市民阶级的力量,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培育了充分的经济土壤,从而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的雏形。

[1](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M].北京:中华书局,1958.5013.

[2]论中国宜保护商务[J].东方杂志,1904,(9).

[3]商部奏劝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六册).

[4]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1904,(1).

[5]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M].成都:巴蜀书社,1993.149~150.

[6]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657.

[7]章开沅.辛亥革命与近代社会[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181.

王丛丛 浙江大学

(责编 高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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