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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构

2013-04-06刘廷民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高校学生法律

刘廷民

(西安邮电大学管理工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信息化时代隐私权及其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隐私主要包括:第一,高校学生基本信息,这包括学生年龄、家庭情况、班级、宿舍号、学习情况、QQ号、E-mail等信息;第二、高校学生活动信息,这包括与老师、同学交往活动,校内外交友活动,学术科技活动等;第三,个人领域,这主要包括宿舍、网络空间等。

在信息化时代,高校管理的信息化,导致高校学生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高校管理的信息化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但是管理的信息化给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严重挑战。因为学生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相对传统的高校管理方式更容易泄露学生隐私,更容易被非法利用。

大学期间是青年全面成长,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目前在校学生基本上是90后,他们从法律上看基本上是成人,但是他们的心理具有如下特点:他们自我实现意识强;接受新事物新知识快;竞争意识强,抗压能力弱;尊重的需要强;成就和赞许动机强烈;对同辈群体具有较强的归属感;逆反心理强;情感强烈,外显又张扬,荣誉感和虚荣心强等。这些心理特点注定了他们非常关注他们的隐私,一旦他们隐私受到侵害或者不正当披露和利用,他们也许采取极端的行为来捍卫他们的隐私。

因此,我们必须抛弃认为高校学生是高校管理的对象,高校学生没有隐私权可言,更不用保护的传统观念。我们应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树立高校管理中的法治意识,切实保护好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为高校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高校学生个人数据的保护

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确定或者身份可确定的人 (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其中身份可确定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件号码或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文化或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而个人数据处理,是指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而无论该操作是否是以自动化方式进行,例如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修改、恢复、查询、使用、通过传播、分发或者其他使个人数据可被他人利用的方式披露、排列或者组合、贴标隔离、删除或销毁。在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个人数据的侵犯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表现出来,且这三者通常是交叉的。

1.高校学生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储存。在高校信息化管理模式下,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整个过程中,高校学生总是要填写一系列表格以确定学生的身份,在这些表格中往往都包含许多学生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籍贯、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家庭成员、个人和家人联系电话、班级、宿舍号、QQ号、飞信号和E-mail等等。高校收集和储存学生个人数据确实是为管理的需要,但是有时打着各种旗号非法收集和储存学生个人数据。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高校大一新生一入学时高校没有征求学生的意见,高校擅自给每一位学生办理银行卡或是电话卡等。

2.高校学生数据被二次开发利用。信息化时代,对高校学生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高校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存储中,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数据挖掘等方法得到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实际之中的过程。例如,有些高校专门分析学生数据,寻找家庭经济条件殷实或者是高官子女的学生,然后设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3.高校学生个人数据被不法传输。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个人数据的信息化,主要表现为电子化和网络化,这就很容易导致高校学生个人数据被不法传输。主要为以下几种侵权方式:第一,高校管理人员擅自在班级、校内或是网上宣扬、公布学生隐私。高校管理人员通过开班会、院会、发通知、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班内、校内或是网络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是信息化时代侵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第二,高校学生个人数据被泄露。高校在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在未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学生个人数据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二)高校学生活动信息的保护

高校学生活动信息主要包括学生与家人交际关系、学生与教师交际关系、学生与同学交际关系、学生与校园人员交际关系、学生交友活动、学生学习活动、学生生活活动、学生科技活动等等。高校学生活动信息是高校学生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这些学生活动信息通常又是高校学生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在高校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容易被无意泄露。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后高校学生可能丧失自尊心,从此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例如,高校教师在班级大会上说本班男生和本班女生谈恋爱失败,这可能严重伤害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

(三)高校学生个人领域的保护

由于高校是公寓式管理,学生过的是集体生活,高校学生个人领域相对社会上其他自然人要小得多,高校学生个人领域主要包括宿舍、个人储物柜和个人网络空间等等。高校学生个人领域是高校学生最私密的空间,也是高校学生自认为最安全的空间。但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高校学生不在宿舍时,高校管理人员私自开学生宿舍门,这是对高校学生隐私的严重践踏。

三、我国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主要如下:

(一)宪法的相关保护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保护

我国《刑法》第245、252、253、284条分别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通讯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109条至第113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的手续。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三)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但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四)《高等教育法》的相关保护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其他法律的相关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教师、医生、公证员等对其在职业行为中获得的他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可见,目前我国尚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仅在司法实践把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很难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更不用说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

四、我国信息化时代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体系的建构

为了切实保护高校学生的隐私权,我们要建构国家、高校和个人的三位一体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具体如下:

1、国家层面,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快隐私权相关法律的立法,使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典》中要对隐私权作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确立其地位。在《刑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可以制定隐私权保护的特别法即《数据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别法中应规定以下内容:隐私的含义、权力内容以及其法律地位等进行规定;对个人数据的收集、披露、公开、传播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数据拥有主体的权力和义务;隐私权侵权救济和相关责任。

2、高校要抛弃过去以管理者自居,学生没有隐私权可言的错误观念,树立适应信息化时代注重保护学生隐私权的法治观念。

目前还有很多高校管理者自认为学生是管理的对象,学生在高校管理者面前没有任何隐私可言,更不用说侵害学生隐私权。这些错误观念已经不适应以学生为本位的要求,也不符合法治时代的要求。教育部门、高校和教育管理者必须树立保护学生隐私权的法治观念,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尊重学生隐私,保住学生隐私。对信息化的学生数据规范管理和使用加密技术,不泄露学生信息或是不正当利用学生个人数据;对学生活动的信息,若是工作需要掌握,除非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否则不能泄露;对于学生的个人领域,特别是宿舍和个人私密空间,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坚决不能随意进入或是打开。

3、引导和培育高校学生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

很多隐私被泄露和高校学生关系有关,他们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平时随便填写个人基本数据,在有意或无意中把自己隐私暴露的公众之下,使自己处于尴尬局面。故要积极引导和培育高校学生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尽量不要在网络上随意填写信息,传播信息,这都给隐私权保护带来困难。同时,鼓励学生隐私权被侵害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见,信息化时代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国家加快隐私权的立法,使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才能有法可依,而且还要高校管理者抛弃传统错误观念树立注重保证学生隐私权的法治观念,同时还要高校学生本人增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只用这样,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1]可欣.论隐私权 [D].吉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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