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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2013-02-20温格陈亮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3年6期
关键词:交船买方船东

温格陈亮

(1 祺林海运有限公司;2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

温格1陈亮2

(1 祺林海运有限公司;2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船舶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决定风险的转移,并直接影响买卖双方在出现违约时有可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就更为复杂与重要,其在国际船舶建造标准合同中普遍存在。本文通过标准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两方面,对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加以研究。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司法实践

1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概述

1.1 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识别

对于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识别方法,主要有根据登记和根据合同两种。双方的约定或者后附补充可以视为根据合同的一种。目前有两种所有权人:实际的所有权人和登记的所有权人。

1.2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下,货物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决定了风险的转移。具体来说,如果船舶建造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则船舶所有权属于船东,不存在讨论所有权转移的必要,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有选择的约定。

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尽管双方明确了约定也可能产生争议,船东难以顺利行使对建造中船舶及物料的所有权。在英国上诉院Re Blyth Shipbuilding and Dry Docks Co的案件中,意大利买方与英国船厂在造船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提前转移”条款。上诉法院最终判决仅支持了意大利买方对建造中船舶主体的所有权,没有支持意大利买方对建造中船舶物料的所有权。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建造中船舶及物料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而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相对保守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移转于买方,建造中的船舶,虽其主要材料由定造人供给,除另有约定外,除非到船舶建造完毕并经定造人受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1.3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约定

在建船舶所有权条款是国际船舶建造标准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重要条款。在世界船舶建造市场上影响较大的几种标准船舶建造合同格式均以明示条文对在建船舶及用于船舶建造的物料所有权归属、转移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日本造船协会SAJ格式第7条第5款,西欧造船人协会AWES格式第8条(B),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NEWBUILDCON第31条等。以上标准船舶建造合同格式均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并规定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为造船人所有,自船舶建造完成并交付时起,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买方。

2 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2.1 交船时转移所有权

船厂在试航后将完工船舶交给船东时转移所有权,即在船舶最终有效的交给船东之前,船舶及其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归船厂。交船时转移所有权观点认为:交船时转移所有权,造船人的利益能得到较充分的保护,如融资造船,在船东解除合同时,可以寻找新的买家等等。但对船东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若造船人倒闭或有其他毁约行为,而此时船东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造船人的普通债权人之一,这就使其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的风险。

根据《中国海商法协会标准造船合同》的规定,合同范本第十四条产权和风险的转移明确约定,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在交船前完全为建造方所有,在交船后即转移至买方。在本船交付前,本船无任何留置权、抵押权、索赔、费用及其他妨碍买方产权的事项。根据该合同,船舶建造包括了船厂设计建造、装配、下水、完成的全部过程。在交船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包括了船舶实体的掌控交接和相关文件的交接。而对于在建船舶风险的交接,该合同则采取了交船时转移所有权的规定,买卖双方得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交船时间和地点,同时对于船舶交接时的状态、船上燃油、物料、人员、证书等也做了详细的约定。

2.2 立即转移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建造中的船舶一动工,其所有材料、设备一进厂,所有权就归船东所有,甚至不论该用于船舶建造的材料、机器及设备是否已被明确划分标示为用于某特定船舶建造。

这一条款只有当船东负责全部船舶建造费用的筹措时才会被使用,目前由于主要造船市场上仍然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立即转移所有权的实践较少,且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对船东仍有风险。如限制了船东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灵活度,一旦造船厂未按照船东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建造工作,或者建造的船舶有严重的质量缺陷,这时对已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的拥有反而变成负担,因为反过来船东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修缮才得通过该有瑕疵的船舶营运获利,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造船厂就造船作业的价金要求。

2.3 建造期间转移所有权

所有权既不是在合同一签订、材料一进厂打上合同标记后就立即转移所有权,也不是在建造完毕交付船舶时才转移所有权,而是采取以付款与否的方式,逐步地转移所有权。在船舶建造动工后,对于那些已使用于在建船舶、且船东已付款的材料、设备,船东当然地拥有了所有权;同时,对于尚未使用于在建船舶但已打上标记的材料、机器及设备,船东仅对其已付款部分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虽打上合同标记、但未付款的材料、机器及设备,所有权归属于船厂。

在船舶建造期间向船东转移所有权是一个平衡双方经济利益的折中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在理论上对建造中的材料设备能够更加清晰明确的分辩当事双方所有权归属,对甚至小到一个灯泡一条管路的所有权都可以进行判定,然而从物权的角度上来说,它却需要不断的重新判定哪些属于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客体,这些所有权每一天都属于船东还是造船厂,徒增大量工作,需要船东和造船厂不断的进行对账和物料清点工作。而且实践操作中,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说清到底是船东先付了款,还是造船人先标记了相关的船舶建造设备。

2.4 司法实践中对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签发证书的时间。也就是在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登记的时间来确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这种观点在实务上还有一定争议。争议观点认为:船舶的所有权转让仅需要按照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后就完成了物权转移,这种理论属于符合狭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转移学说,它仅仅满足了船舶作为简单的动产而转移所有权的需要,却忽视了其具有的不动产特性。它没有注意到船舶仅仅进行登记是不能够保证船舶的使用需要的,也同样不能够保证船舶安全行驶的需要。

另外,对船舶所有权转移成功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应按照合同真意,作为船舶物权转移的界限在于船舶的交付和相关文件的移交是否符合合同真意,如果满足合同真意的表示,即可以视为完成物权转移,若船舶的现状不符合合同的真意则不能完成物权变更。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也是以买卖合同作为基础。

实践操作中,不同的第三人判定船舶建造合同双方争议的结果会不一样,判定该第三方推定的双方意思表示和船舶实际表现于外部登记的情况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故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就船舶所有权转移成功的认定,船舶作为高价值物,仍应通过转移登记方式确立所有权,公示于众,避免纠纷。在所有权转移成功的判定上,不仅要看是否已经完成了登记,还要看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关证明文件的签发和交接,这一做法也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财产转移与交接的基本要求规定相符。

3 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在世界船舶建造市场上影响较大的几种标准船舶建造合同格式均以明示条文对在建船舶及用于船舶建造的物料所有权归属、转移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船舶建造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则船舶所有权属于船东,不存在讨论所有权转移的必要,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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