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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3-01-31

中国司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司法权法官司法

言论广角

辛鸣:

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与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的三大战略支撑点

实现中国梦的道路就是“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进行时空的大幅压缩与跨越,我们要用数十年走过现代西方社会数百年的历程,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道路必须是一条赶超之路。“中国道路”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种任务。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国梦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以爱国主义为支撑的中国梦把“国”与“家”、“民”与“族”融为了国家民族,把“你”“我”“他”整合为了“大家”,将个人的奋斗发展与全体人民、全民族的奋斗发展有机统一起来,让人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实现自己的发展,建设自己的社会;把共同富裕作为根本原则,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大的政治觉悟和感情推进改革,打破制约中国梦实现的不合理利益格局,消除阻碍中国梦实现的不正当行为,为中国梦的实现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伟大的事业、宏伟的蓝图要有强大的力量来保障。凝聚力量先要凝聚共识。要做到分化中有整合,多样中有一致,要在不同中寻找和呵护共同,在共同中尊重和保护差异。凝聚力量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局面和态势,使得各个社会阶层与群体都能享有自己可得到的和应该得到的权益与利益,都能在通向中国梦的征程中找到自己的应有位置和恰当位置。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如是说,《文汇报》,2013年3月18日)

黄进:

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为公正司法建立制度保障

一是要健全立法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在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方面,一方面应强化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对司法权监督的可操作性,在制度上明确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方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将党委的政治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党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外部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监督。

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舆论媒体等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制度。从实践来看,媒体舆论监督还有待规范。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还处在发展初期;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舆论审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中立性。如何规范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既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又保障公正司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增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扩大陪审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促进陪审工作的法制化,彰显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0日)

缪蒂生:

法院当务之急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提高司法公信力,首要的是,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和素养。法官一定要有强烈的公正意识、正义意识、为民意识,要有法治的思维。要培养提高法官的法治思维,使法官善于运用法律的思维,处理每一个案件、每一件纠纷。

塑造法官良好形象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转变作风要从领导做起,同时要求每位法官要不断提高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善于办案的同时,宣传好国家的法律,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很多举措:要完善司法机制。通过完善司法制度,确保让每一个案件都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严格审判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审判监督。对法官来讲,要习惯于在监督之下行使司法权力。同时,要不断推进司法改革,排除公正司法上的各种障碍。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法官自身要创造,还需要全社会来支持。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老百姓普遍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缪蒂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3月16日)

钱锋: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大厦最根本、分量最重的基石。只有做到了廉洁司法,司法才有最基本的尊严,司法才能良性发展,社会才能感受司法的阳光与温暖。

只有廉洁法官才会被信任。社会评价司法公信最直接的切入点是对法官的评价,评价法官最直观的标尺是法官素养,评价法官素养最重要的标准是法官品质,评价法官品质最根本的要素是廉洁品质。只要达到了廉洁这个低度行为标准,无论最后裁判结果如何,当事人和社会至少会对法官有最基本的信任。

只有廉洁法院才会被信赖。廉洁的法官得到了最基本的信任,法院也会因此得到最基本的信赖。廉洁不等于绝对或必然的公正,但至少意味着可期待的公正。法院是否被信赖,司法是否有公信,不是天然生成的,也不在于法院执掌生杀予夺的国家审判权,而在于一个个法官一次次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

只有廉洁法律才会被信仰。廉洁是重要的法律价值,法官不廉洁不仅令司法公信扫地,还动摇社会的法治信仰。让法官收获自信,感受到法律尊严与职业尊严,是司法获得社会信任、信赖的前提。同时,司法公信力越高,法官群体得到的社会信任就越高,法官自身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就会进一步提升,反过来又会促使法官自我品质的不断提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0日)

于安:

构建双轨型行政法体系

对当前社会中诸如以雾霾为代表的环保问题、以食品安全诉求为代表的消费者运动,以及以住房为代表的社会权问题,行政法学的回应还远远不够,即使回应也不能局限在行政法学的框架之内。在未来转型过程中,中国应构建面向公共行政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双轨型行政法体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在“公法的基础理论和范式”学术研讨会上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3月21日)

秦希燕:

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当前最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注重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违法查封、冻结,审判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监督。

同时,民事诉讼监督也可以发挥保护功能,比如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护;对涉及工伤、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案件加大监督力度,优先审查、快速办理,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强民事诉讼监督还要优化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创新监督机制、将抗诉和息诉相结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秦希燕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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