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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由商保公司经营管理在国际上不多见

2013-01-30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10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商业保险大病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一项新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是由政府所属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从理论上讲并不存在绝对的对错,有些国家的基本养老、工伤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经营的业务主要是规定的养老金、工伤补助金的发放,但基本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多见。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立过程中曾有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保险的经历,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办过部分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果都以失败告终。1998年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期,《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也曾明确提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然而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积极性开展这项业务,结果迫使各地政府的社保部门建立了大额医疗补助基金,以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原因很简单,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社会大病保险与其经营原则不符。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投保风险必然要进行风险选择,筛除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投保人,而社会保险是面向全体民众,不能只保障部分人。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风险不经筛查的标的,而且是在对费用和保障程度都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提高缴费水平或降低赔付,否则就无利可图甚至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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