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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问题研究现状

2013-01-24钟丕新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3年7期
关键词:医闹医患医务人员

钟丕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医院,广西 柳州 545001

近年来,医疗纠纷中患方放弃正规途径而选择非法途径—— “医闹”进行维权的现象日益普遍,常用的医闹方式表现为:一哭、二闹、三缠、四砸、五打[1]。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误导了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使本就不够和谐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严重妨碍了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近五年来的“医闹”问题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综述如下。

1 “医闹”定义、特征及性质

1.1 “医闹”的定义 关于“医闹”的概念,学术界认识不尽一致。范咏燕认为,“医闹”是指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秩序,贬损医院的名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的行为[2]。刘鑫认为, “医闹”是指患方非理性维权的现象或行为[3]。

现实中“医闹”只有少部分是一般性的个人行为,大部份已经上升为一种“职业”行为。张品南等认为,“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非正常手段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当事医务人员或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办公室滞留无理取闹等,通过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4]。

1.2 “医闹”的类型 医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个别家属或病人就某一问题不断地向医疗机构纠缠,全然不顾医院的解释,完全拒绝法律程序。企图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达到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另一类是一些职业医闹者借医患矛盾大做文章,怂恿患者采取暴力行为。并冒充患者的亲戚亲自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获利[5]。

1.3 “医闹”的特征 “医闹”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它的起因是医疗纠纷;其二它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事态获取更大利益;其三,它的发起人与参与者可能是患方 (包括患者或其家属),也可能是社会人员 (如患方雇请的“职业医闹”),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其四,它的方式具有违法性、闹事性,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暴力的 (如冲击医疗机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 (如纠缠医务人员)[6]。

1.4 “医闹”现象的影响及危害性 仇永贵认为, “医闹”的危害是深远的,它打击了医务人员的从医积极性,影响了广大患者就医的心态,严重恶化了医患关系,甚至形成医患危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7]。崔春[8]在研究中指出, “医闹”现象对医院、患者和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人们对医疗行业抱怨、戒备甚至敌视;医务人员为保护自己治疗上采取防御性医疗,不再轻易救治风险高的病人,并且放弃自己多年积累的临床经验,过多依赖化验检查;只要“医闹”出现,医院不管有无责任,最后都得拿钱平息事态;影响并改变民间资本对医疗行业的投资意愿和投资决策。

2 “医闹”现象产生的原因

2.1 维权意识过度 宫福清等认为,患方对于医疗活动的高技术、高风险性特点缺乏了解,一旦出现医患之间的纠纷,考虑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医方是否有责任,患方可能归因为医方诊疗的失误或事故,片面追究医方责任,考虑如何才能获取补偿[9]。

2.2 医务人员的因素 宫福清等提出,据统计,近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中,40%以上与医务人员的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和法律意识缺失有关。医生面对病人,注重医疗程序服务,注重病人躯体上疾病的治疗,忽视患者的心理感受[9],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2.3 体制上的原因 旧的医疗体制产生的以药养医、医疗服务市场化的现实,造成了“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行为被当成了买卖关系。一旦出现纠纷,患者就把所有的情绪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10]。

2.4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杨小勇等认为,现在的口舌和拳脚之争,相当一部分起因于医疗费用。目前的保障体系,不管是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都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医疗所需[11]。谢君辉等认为,病人在就医期间遇到明显的人身损害实事 (如手术麻醉意外、药物及机械的不良反应、正常的医疗并发症等),如医院医疗上无过错不赔,得不到院方的补偿,患方又找不到第三方索赔,一般情况是抓住医疗机构不放,使医患矛盾加剧[12]。

2.5 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 孙兴国认为,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热衷于报道医患纠纷,不顾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科学性,不做认真调查,仅听患方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仅凭主观想象,对未调查清楚的一些纠纷也加以不负责任的报道或是相互转载,进行炒作,误导社会舆论。加剧医闹事件的发生[13]。

2.6 正规途径解决纠纷难随人意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医患协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首次鉴定就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医学会进行,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所以患者往往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同时和法院起诉途径一样,患者必须面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最后也末必得到预期的效果,患者为了寻求赔偿或者讨个说法,医闹便成为首选方式[14]。

2.7 立法不完善 陈丽娜等认为,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对患方的过激行为如何规范很少提及。如患方对死因有疑、停尸病房,对医院处理纠纷的结果不满意而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谩骂医务人员、张贴大字报诋毁医院及医务人员名誉等行为都未提出解决办法。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掌握处罚的“度”,公安机关有时也显得很无耐。这些原因使患者及其家属肆无忌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医院的公共秩序,希望通过这种强硬的办法获得医院的高额赔偿[5]。

3 防控“医闹”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张品南[4]等认为,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求助的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可减少或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方豪[15]等认为,投保医疗责任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保险公司负责出面与患者沟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医院的工作秩序不受干扰。

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是难以想象的,有时甚至是失去理智的。医疗责任赔付,如果仅由保险公司为主体承担,恐怕难以完成。建议司法、公安部门及单位、社会团体、地方组织等均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医疗责任赔付工作。

3.2 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章可循 谢君辉等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方面,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衔接上予以明确,避免通过选择法律适用造成赔偿标准和结果不一。或者专门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医疗争议处理法》,对医疗损害赔偿作出统一的规定[12]。

目前,我国还没有《医疗损害赔偿法》和《医疗争议处理法》。为使医院处理纠纷有章可循,笔者认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对医院没有失误的医疗纠纷要支持不赔偿或不补偿,对有过错的医疗纠纷要合理合法赔偿而不多赔偿,绝不让“医闹”者的非法目的得逞。

3.3 建立大调解机制 改变政府包打天下改为调动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建立大调解框架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有助于医疗纠纷在公信力层面上的协商解决。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6]。

3.4 建立健全“医闹”应急机制 池谢钏认为,面对“医闹”愈演愈烈的复杂局面,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套预防“医闹”的应急机制,以及处理突发医疗事件的预案。使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能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及时有序的协调处理医疗事故,安定患者家属情绪。让“医闹工作者”无缝可钻,无机可乘[17]。

建立“医闹”应急机制固然重要,但预防机制更重要。笔者认为,只有在防范医疗差错上下功夫,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减少乃至杜绝“医闹”的根本。因此,医院制定并落实防范医疗纠纷的工作方案,才是防止“医闹”的上上策。

3.5 加强医患沟通,耐心解疑释惑 张靖[18]认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特点,致使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患者无法拥有医生所掌握的医学专业知识,因此对医生的期望很高。假如在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就会使患者的期望落空,容易引发医患矛盾。如果医生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告知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抢救措施以及所花的费用,并解释这些治疗的目的和效果,让患者家属了解病情明白消费,就能消除他们的忧虑及疑心。此外,医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待病人或家属的投诉,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也可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

医患沟通在临床工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大多数相关文献都提到这一点,临床工作中也得到了印证。但是,在临床中如何与患者交流,怎么引导患者家属说出心里话,怎样用通俗语言表达,让患者家属理解治疗上的意图,这些问题的研究在目前的文献中几乎没有。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学者及业内人士的进一步努力。

3.6 新闻媒体要正面介入 陈丽娜等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医闹事件以后,各大媒体不能盲目的进行报道,不能主观的偏向患者一方,一味的认定为是医院的过错。媒体应该等到事实真相查清后再客观的进行报道[5]。黄豪等认为,媒体应正确承担社会责任,多报道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同时宣传卫生科普知识,让民众了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高风险和不可预知性,引导患者依法维权[14]。

新闻媒体的舆论对民众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媒体要正确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关部门应作出规定,要求媒体在医疗事件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不能报道医疗纠纷、医疗事件,对违反规定的媒体、记者要严肃处理。

3.7 医院、公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厉打击“医闹”行为 栾承峰[19]等认为,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非理性处理医患纠纷者追究其主要人员的法律责任。让闹事方承担因闹事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遏制动辄闹事的风气,把医患纠纷的处理引导到正规途径上。同时,医院应制定院内治安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组织人员进行巡检,发现有可疑之人及时将之拒之门外,并给予警告;与辖区派出所结成共建单位,把共建单位的民警请进医院,设置警务室,帮助解决医疗纠纷。

[1]陈琳.引进和培养医事法律人才对缓急医闹的重要作用[J].西部医学,2010,22(3):586.

[2]范咏燕.从“医闹”看社会法治秩序构建中的政府作为[J].中国医院,2011,15(12):56.

[3]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56.

[4]张品南,高颖,陈燕.“医闹”相关问题探讨及防控对策[J].医院管理论坛,2012,29(2):10、12.

[5]陈丽娜,邓世雄.“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2007,14(4):253、253-254、255.

[6]谢明道,石应康,邓绍平.“医闹”成因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2,16(5):17.

[7]仇永贵.医闹问题必须综合治理 [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2):151.

[8]崔春.谈“医闹”的四大影响[J].卫生经济研究,2008,1:35.

[9]宫福清,张斌.对医闹现象的思考 [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2):50-51、50.

[10]郭端红,吴素明,张文珠.从“医闹”现象谈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J].河南医学,2010,21(9):140.

[11]杨小勇,王乾,陈琪.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8,15(1):53.

[12]谢君辉,郭莲.医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医院,2007,11(7)51、51.

[13]孙兴国.浅谈“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J].中国中医药,2009,7(11):238.

[14]黄豪,娄继权,顾桂国,饶文华.11例医闹事件的统计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8,11(5):223、223.

[15]方豪,翟晋,吴波.着力解决“医闹”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资源,2010,13(5):221.

[16]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s],国发[2010]33号.

[17]池谢钏.关于“医闹”问题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1,17(23):2963-2964.

[18]张靖.对医闹现象的法律对策研究[J].医院院长论坛,2010,(4):56-57.

[19]栾承峰,施洪刚.“医闹”已经上升为一种“职业”行为[J].现代医院,2009,9(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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