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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思考

2012-12-28刘剑桥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刘剑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从经济总量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部分,同时,对于全球经济增长的拉动,中国,以及新兴经济体的贡献不可或缺。一国国民经济能否健康、稳定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金融情况的影响,一个国家只有保持金融稳定,才能够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的发展,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将给国民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诸多因素都会对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带来影响,造成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备性对于金融风险的防控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体制,极大的促进了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并带动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在很多方面还存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1.1 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就以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为主,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也不断变化,这使得我国的货币管理政策和金融监管体制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对我国货币政策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国家货币政策主要执行机构的商业银行信贷,也受到了金融监管。这就使得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银监会的贷款管理政策之间出现了冲突,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银监会的贷款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要远远高于国家的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1.2 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影响金融秩序

当前我国从事金融监管的部门比较繁杂,各个部门之间所管理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合与冲突,这种复杂的管理模式必然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由于从事金融监管的部门数量比较多,这就使得监管的职能分散到多个部门。这就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即使是从事相同的业务也要向各自所属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报批,而这些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当中的依据也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机构从事同一业务的标准却各不相同,金融机构面对着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标准,这样一是会导致标准的混乱,给经营机构带来业务发展的困境,另外,也会使金融机构在不同监管标准和审批通道之间进行博弈,给管理部门提供了寻租的可能性,导致监管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

1.2.2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业务管制力度逐渐松绑,各家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也逐渐的趋同,业务全面性日益增强,而由多个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势必造成管理半径的交叉,一旦出现问题各机构又互相推脱,造成权利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尤其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业务的全面化趋势日益深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更加需要专业、对口、全程的监管,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风险的控制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1.2.3 监管实践中“贪大求洋”情况非常突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各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来,极大的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然而在改革中却存在着照搬国外经验“贪大求洋”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4 贪大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上来说,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机构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就业、税收,对于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标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然而在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规模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国家明确出台支持小微企业信贷的政策后,逐渐有所改善,但短期内,金融机构“贪大”思维仍然难以扭转,这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全面发展十分不利。

1.3 求洋

一方面,盲目引进国外金融机构,造成国内金融资产的流失,加大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在监管机构层面上,在某些领域盲目求洋,不结合我国金融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流程,导致在不同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之间同时存在着监管缺失和监管过度的情况,比如对于某些外资机构引进国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在国内发行时监管机构对产品缺乏全面的了解和风险披露,导致监管缺失,产品发行后对于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对于我国经济实践中已经成熟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反而以陈旧的眼光看问题,难以做到与时俱进,导致监管过度,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思考

在当今我国深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要把握金融改革开放的机遇,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成长,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

2.1 完善体制,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繁多而且混乱的实际情况,应该快刀斩乱麻,将数量众多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在这个统一机构之下,再进行具体职能的划分,最后各个职能部门定期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工作。金融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各个下属机构所收集的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进行决策,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政策制定完毕之后,再由各个具体的分管机构去进行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和反馈,这样可以保证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健全机制,构建“五位一体”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监管对象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应该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内部着手,对其进行改革,从而不断的提升其金融监管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金融机构应该不断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不断的提升自我约束的能力,能够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自觉的遵守国家的相关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不断的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提升其抵御风险的意识。通过强化自我监管,能够有效地减轻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建议各家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合理的选择内部控制的管理方式,对于大型的上市企业,如大型上市银行、券商来说,首先应当按照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如美国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萨班斯法案要求进行内控评估),并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师对其内控自我评估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对于内控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自身管理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尽快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内控体系,并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保证业务发展速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步提升。

2.2.2 在加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的同时,还可以建立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通过这些行业协会制定适合本行业的相关的行业规范,同时还可以使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监督。通过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协调本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进行合作和交流,能够为金融机构建立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要充分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要与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有所区别,做到独立自主的处理本行业内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要及时的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对于超出自身职责之外的事情要及时的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协会对会员单位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强化培训,增强会员单位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作为统一的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统一反映行业问题,统一落实监管政策,确保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的沟通渠道畅通有效。

2.2.3 切实加强金融法规建设,用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各金融机构主体的行为规范,推进依法办事,防止过度行政化和监管者行政化裁定,防止人为主观偏好影响金融政策,也即要用法治代替人治。金融法规的立法、执法工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金融行业是风险度高度集中的行业,金融行业的法制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民经济的法制化程度,金融法规的立法一定要与时俱进,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对于各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经营,要做到风险可控、鼓励创新,即保证金融产品风险可控,又要充分鼓励金融机构的创新力,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2.2.4 加强监管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监管,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优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干部作风建设,建设起一支业务精、作风正、责任性强、操守规范的监管干部队伍。监管部门一定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土,放眼全球,在高度竞争的全球化环境中,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有限性,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2.2.5 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科技知识普及,使老百姓了解金融、掌握金融;要加强金融投资教育,使人们认识风险,具有风险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力量,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要联合公、检、法、司力量,打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保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业健康运行。提高全社会民众的金融知识,提高老百姓的金融风险意识,是金融风险管理的防火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释金融风险对经济的直接影响。

2.3 过渡措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以金融机制和体制建设的统筹考虑,笔者以为,在组建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同时,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把现银监小组合并归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加挂××县(市)金融监管局牌子,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对外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辖区金融稳定,金融监管,金融秩序;二是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县域其他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的监管;四是加强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规范建设,确保金融市场规范化运行;五是加强对民间金融和融资政策的引导和统一管理;六是会同其他部门协调金融相关事宜;七是搜集金融相关信息,开展金融市场调查研究;八是完成上给部门交办的专项任务。在其他体制都不变的情况下,其归中国人民银行省(市)稳定部门,相关信息由其转送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参考和共享。

[1]陈立彤,虞荣方,付朝晖.从国外的监管实践看我国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J].金融论坛,2002,(07).

[2]李宗怡.我国银行业在经济转轨时期稳定与效率的选择[J].辽宁财专学报,2000,(01).

[3]黄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进研究[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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