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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

2012-12-22李红星

人大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立法法生效规范性

□ 李红星

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即备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

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需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后方可进行,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人大常委会不宜“提前介入”。

其一,“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的本意和法律的规定不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监督法辅导讲座》第七讲“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指出,“备案审查,指的是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可见,备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后开始的,属于“事后监督”。而且立法法第五章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监督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综上所述,“备案审查”只能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后才能进行,不可以“提前介入”。

其二,“提前介入”与“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相悖。《监督法辅导讲座》第七讲指出,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应当掌握好三项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二是集体行使职权;三是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其中讲道:“各类规范性文件较多,事先一一审查,接受备案的机关难以胜任,也难以发现实质问题。除少数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主动审查外,绝大多数应是在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查要求后予以审查。”可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宜于推行“提前介入”,而应是“被动审查为主”。

其三,文件草案可以“征求意见”,但不意味着备案审查就可以“提前介入”。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把文件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是可行的,这样可以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文件的内容,使文件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但是,人大常委会对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不意味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就可以“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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