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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公正原则的内在困境

2012-12-08陈喜贵

关键词:罗尔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

陈喜贵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北京100032)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西方当代自由主义公正理论最典型的代表。正义论的核心在于两个公正原则。第一个原则:对于由平等的基本自由所组成的最完整的体系,每一个人都将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且这一体系与所有人享有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容。这项原则主张,每一个人都将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受信教自由、言论自由、政治参与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自由,同时其他人也平等地享有这些自由。第二个原则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要求,社会不平等的安排应该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换言之,只有使运气最坏的人拥有最大优势的时候,对平等的偏离才是允许的。第二项内容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应该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一个平等的游戏场上竞争,以便使那些有着相同才能和动机的人享有均等的机会,去占有权力和威望的位置。这三项内容可以分别被称为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差异原则以及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给出了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自由具有最高的优先性;公正优先于效能和福利;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异。[1]60-61,302-303

罗尔斯相信,两个公正原则是立约者在“原初状态”下运用“最小最大规则”(maximin rule)而进行的必然选择。自由的优先性保证了自由不被剥夺,差异原则保证了最不利者获得利益,在互惠框架下使所有人都受益,避免为他人的利益而使个人自由受损,从而创造了稳定性,在这些原则指导下的公正社会将是一个稳定而秩序良好的社会。尽管受到广泛赞誉,但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困境,分析和揭示这些矛盾,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不无裨益。

一、公正原则与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在罗尔斯提出正义论之前最有说服力、最系统也最流行的一种公正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行为、政策和制度将以其使整体快乐或幸福最大化的程度来判断。功利主义主张,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而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或侵犯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合理的。对功利主义最严厉的批评集中于它对道德权利的忽视。例如,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原则不能解释这样的事实:在一个公正社会,平等的自由被视为当然,由公正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从于政治交易,也不能屈从于社会利益的计算。”[2]74因此,罗尔斯试图确立一套与我们关于公正首要性的直觉判断相一致的公正原则,并试图表明,他的两个公正原则是通过一套被公认为公平的程序选择出来的,并对立约环境进行了限制,因而是最合乎理性的选择。但事实上,问题恰恰在于这种选择是否更合理。

1.最小最大规则的非理性色彩

罗尔斯认为,由于“无知之幕”的设置,参与者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安排的可能结果,这种不确定性使人们倾向于减少风险,因此他们有理由运用最小最大规则来保证最坏结果的最好可能性。[1]155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即使讨厌冒险可以成为人们进行选择的根据,它也只是心理学上的根据,而不是理性根据,更与道德无关。它只表明一部分人害怕冒险的心理倾向,而并不涉及利益的计算,选择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性的体现,也不包含着责任、义务以及利他或共同善的考虑。相反——姑且不论其正确与否——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既包含着理性的计算,也是一种道德主张。

其次,最小最大规则所体现的矛盾心理和保守心态恰恰是“原初状态”所要排除的。罗尔斯明确规定,在“无知之幕”背后,“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甚至自己的心理特点,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1]137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人们要做出选择,就必须对未来的可能性做出某种程序的预期,并进行人际功利比较,即假设自己处于别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结果会达到怎样的功利水平。但是,在“原初状态”中,这些都被罗尔斯排除掉了,因而人们是无法做出任何选择的,也不可能运用最小最大规则来选择罗尔斯所谓的公正原则。

最后,面对不确定性,保证最小值和避免最坏的可能结果并不是选择中的典型心理。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根据可能导致的平均功利,来评价各种待选方案,从而选择那种将对社会成员产生较高平均功利水平的社会制度。这种评价标准就是所谓的“平均功利原则”(principle ofaverage utility)。[3]595况且,冒险也并非是不理性的。诚然,功利主义包含着更坏结果的风险,但它也提供了取得更好结果的更大机遇。敢于冒险或者说做一个理性博弈者并不比采取保守立场更缺乏理性。如果能成为优势群体的成员,那么这种收益比成为一个最不利者的风险显然要大得多。

2.关于可能性的知识

为了保证“最小最大规则”的实行,罗尔斯设定:“无知之幕排除了所有东西,只剩下极为模糊的有关可能性的知识。各方没有任何根据来决定他们社会的可能性质或他们在其中的地位 他们不仅不能推测各种可能环境的可能程序,对这些可能环境是什么也说不出多少,更不能列举出它们并可预见每种可能选项的结果。”[1]155-156同时,罗尔斯还反对在“原初状态”以及其他没有经验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可能性判断。[1]172也就是说,他反对在不具备基于经验事实的经验可能性的情况下运用主观可能性或逻辑可能性判断。这样,向参与各方敞开的路径只有一条,那就是“最小最大规则”。

首先,排除有关客观可能性的知识是毫无必要的。罗尔斯对知识进行限定是为了保证选择的无偏向性(impartiality)。关于立约各方特定利益的知识必然造成选择的偏向,但有关客观可能性的知识则不然,排除这种知识显然是没有道理的。正如黑尔(R.M.Hare)所说:“如果每一个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即他是还是,还是其他什么人),那么允许他们知道整个世界历史——不仅知道支配世界的普遍条件,还知道实际的历史进程,确切地知道人们的不同行为将导致什么样的历史进程,尤其知道世界上有等人,他们将受到这些行为的不同影响——也能保证无偏向性。即使以这种非常简单的帷幕也可以保证无偏向性。因为,如果一个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还是,那么无论他多么自私,当利益相冲突时,他都不会选择有利于而不利于的原则。”[4]151

其次,排除主观可能性的判断是不可能的。当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进行选择时,他必然根据一系列主观可能性来努力使自己的预期功利最大化。所谓主观可能性,就是一些合理性要求或逻辑规则。例如,一个人偏爱A胜于B,又偏爱B胜于C,那么他肯定偏爱A胜于C;在同等可能性条件下,获得更有价值的奖赏比获得不那么有价值的奖赏将使人更富裕。其实,最小最大原则就是一种主观可能性,当决策者遵循这一规则时,他就是在运用主观可能性判断,至少在不知不觉地运用,并且为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取消对可能性知识的限制将使人们转而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如果立约各方了解社会的总体事实,他们就会预测达到某种社会状态有多大的可能性,从而依据功利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罗尔斯自己也承认,面对不确定性,最小最大规则并不适合指导选择行为。最自然的选择是计算各种方案的收益预期,然后选择具有最高利益前景的行动路径。[3]154其实,这种推理将导致一种功利主义。

3.修正的功利主义

尽管罗尔斯的公正原则旨在替代功利主义,但罗尔斯的思想中包含着功利主义因素,甚至可以将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看作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形式。罗尔斯的理论和功利主义有着许多共同的观点,如个人优先于社会,社会充满利益冲突,人是功利的最大化者、幸福的追求者,以及工具理性观点。而且,罗尔斯的某些结论甚至还是功利主义的。罗尔斯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规定自由只能因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而自由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罗尔斯主张财产不能被任意剥夺。这显然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强调财产的合法拥有。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又主张社会制度的安排应有利于最不利者,体现了罗尔斯理论的平等主义倾向。但这种平等显然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富裕者按照差异原则所得到的财产显然比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所得到的要少,而贫穷者也要接受财产不平等的现实,这就直接损害了他们追求财产的自由,甚至还会进一步损害政治自由。为了共同利益而承认社会的不平等一般都采用功利主义理论来论证,罗尔斯也不例外。这样,罗尔斯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体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另一方面又主张为了共同利益而牺牲个人自由,体现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尽管罗尔斯规定了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但二者之间的张力仍然是存在的。

二、差异原则的不合理性

斯旺顿(Christine Swanton)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指出,一种原则要成为关于社会优势分配的公正原则,它必须是对关于公正的传统表述——“给人以所应得”(to each hisdue)——所做的一种解释,而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并不是这样的解释,因此它就不是一种公正原则。[5]416其实,从内容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差异原则的内在矛盾。

1.差异原则的非公正性

对于富裕者来说,差异原则是否公正值得怀疑。一旦移除了无知之幕,人们知道了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那么富裕者为什么要做出牺牲而使最不利者受益?罗尔斯按照康德的观点宣称:“不能仅仅将对方当作手段来对待,而应将其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1]179但是,差异原则要求牺牲富裕者的利益去帮助穷人,其实是将富裕者当作救助贫穷者的手段,显然也是对他们的自由和权利的侵犯,这与功利主义并没有本质差别。诚然,与损不足以奉有余相比,损有余以奉不足似乎在道德上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但这种观念仍然需要更深刻的道德理由作为支持。

罗尔斯还指出,将人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就是按照他们在原初状态中所同意的那些原则来对待他们。[1]180首先,如上文所指出,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不一定按照最小最大规则来追求稳定,而有可能按照最大功利原则来追求冒险,因此罗尔斯的公正原则不一定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其次,所谓“同意”应该是“出于本意地选择并遵守”,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更像一种障眼法,在这种状态下所做的选择并非出于人们的本意,而更像一种合同欺诈,当无知之幕揭开之后,人们不会去遵守。最后,以人们并非出于本意而选择的原则来约束他们,不但不是将人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反而是从一开始就将人们当作一种阴谋的手段来对待。

对于穷人而言,差异原则只能使他们获得边际利益,而代价却是承认不平等。尤其对于一个贫穷而有才能的人来说,是接受眼前的微小利益而牺牲未来巨大发展的机遇,还是放弃眼前的利益而寄希望于未来的最大功利,显然是难以抉择的。同时,差异原则是否有利于真正的最不利者,也是值得怀疑的。正如道培尔特(Gerald Doppelt)所分析的那样,罗尔斯仅仅将最不利者与最低收入相联系,所有消除不平等的努力都被归结为提高最不利者的经济收入。[6]269其实,除了收入因素之外,在此还应考虑到劳动和居住条件、在生产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力状况以及种族和性别差异等。对这些方面的不利者而言,差异原则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2.差异原则的非道德性

罗尔斯拒绝将应得(desert)作为不平等分配的标准。他认为,天赋的最初获得和成长发展都具有偶然性,对人的内在道德价值的判断只能是道德上任意的。[1]310但是,罗尔斯却诉诸激励作用来维护不平等分配:“当不平等使社会中最不幸群体的长远期望最大化,或至少对其完全有利,那么它们是可以被允许的。”[1]151这种标准不是道德上任意的,而是根本与道德无关。它导致任意的、非道德的结果,就像在精英制度下一样,给予不应得的天赋以奖赏。即使以罗尔斯的观点来看,这也是不公正的。同时,这还意味着不平等是以非道德的自利标准来维护的。也就是说,激励人们积极进取的不是公正而是贪欲。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承认全人类根本的道德平等,而是希望占有更多的资源份额。以一种非道德的方式来维护的东西也不可能是道德的。

3.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矛盾

罗尔斯的逻辑是,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去争取社会职务和地位,在自利欲望的驱动下工作,从而得到不同的奖赏,当结果有利于所有人时,就证明不平等是合理的。这种论证表明,在罗尔斯道德平等前提和对不平等的非道德证立(justification)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公正要求我们做出一种倾向于平等的预设,也就是说,无论能力如何,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道德价值,以能力大小来区分高低贵贱是不公正的,那么以道德的观点来看,就不需要用差异原则来证立不平等。如果说人们是受自利驱使的,因而差异和不平等是必要的,那么执行差异原则就会违背他们的自利。既然人们受欲望的驱使,努力发挥自身的才能来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源,为什么还愿意按照差异原则的要求将自己的财富分一部分给市场竞争的失败者?重新分配财富或多或少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这对他们显然是不利的。

如果说在人们之间进行平等分配,这就与激励机制产生矛盾,因为后者将导致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占有更多的资源。柯亨(G.A.Cohen)主张对特殊负担进行补偿,因为它不会导致不平等,但他反对罗尔斯所主张的给予有才能的人以奖赏,因为它必然导致不平等。[7]272尽管柯亨的观点有失偏颇,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罗尔斯的激励机制必然与平等前提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使人们不得不怀疑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到底是不是一种公正原则。自利固然可以解释人们在原初状态下为什么选择差异原则,但这种论证不是一种道德证立。如果说人们是自利的因而不平等是必要的,那么差异原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一种公正原则。它不具有必要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三、自由及其优先性

罗尔斯的第一个公正原则所要保证的是一种狭义的自由概念。他以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方式将自由定义为消极自由,即不受法律、公共意见和社会压力所限制的自由。这些自由就是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包括投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和集会的自由、信教自由、思想和发表的自由,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1]206,61这些自由优先于其他所有的社会利益,并且为人们所平等地享有。但是,罗尔斯同时承认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和合理性,从而导致政治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之间的矛盾。

1.政治平等和经济不平等之间的矛盾

消极自由仅仅将政治和法律的束缚看作对自由的限制,而将经济因素看作无关紧要而不予考虑。其实,经济因素对政治自由的影响虽是间接的,但更为根本和持久。消极自由的拥护者没有看到,由于无知或资源的匮乏而无法利用政治和法律的权利,就是对自由的一种损害。自由主义者为了避免这种批评,就提出自由和自由价值的区分。罗尔斯也采取同样的策略:“自由表现为整个平等公民权的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这种体系所限定的框架内促进自己目的的能力成正比。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 但自由价值并不是对所有人都一样。”[1]204也就是说,经济手段的不平等所导致的人们行使权利的能力不平等,不能算作自由的不平等,只能算是自由价值的不平等。其实,罗尔斯的自由与自由价值的区分就是名与实的关系,他的意思是说,一个人名义上拥有一个东西与实际上是否拥有及其程度是不同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实际上不拥有或拥有得很少,这跟名义上不拥有或拥有得很少又有多大区别呢?是否存在这么一个临界点,当我们在多大程度上不能实际行使自由时,我们仍然拥有形式的自由?罗尔斯当然不能找到这样一个点。其实,他过于低估了差异原则所允许的财富、收入、权力和权威的不平等对最大平等自由原则所保证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所产生的影响。

其实,根本的问题在于两个公正原则的不相容。不平等的自由价值必然导致对自由本身的严重侵犯,使自由的优先性成为一句空话。一方面,经济资源的匮乏限制着弱势者对政治和法律权利的利用,使之处于政治无力状态,从而影响他们对政治自由的享有。另一方面,强势者则拥有更多财富和更大权威,自然会比其他人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罗尔斯最大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平等,而差异原则却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二者的冲突都是无法避免的。如果平等自由是重要的,那么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不仅要选择平等的政治自由,还要选择一套制度来保证这种自由能够平等地行使。这套制度必然包含经济平等的观念,进而使得人们必然拒斥差异原则。

2.关于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承认,在极端的条件下,当单纯的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时候,人们是无法行使政治自由的。在这种条件下,牺牲基本的自由而给予其他利益以优先性是合理的。“只有当必须提升文明程度,以便在适当的阶段享受自由的时候,对自由的拒绝才是合理的。”[1]152但是,罗尔斯又断言,一旦达到某种富裕程度,人们就倾向于提升自由而不是社会或经济利益。让他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更多的物质利益是不合理的。[1]542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没有经济作为保证,政治自由就是虚幻的,人们不可能为了一种虚幻的东西而奋斗。对于富人而言,给予政治和法律权利以较高的重视程度是合理的。但是,对于那些贫穷者、病弱者、未受教育者、失业者、无家可归者、少数族群以及妇女来说,如果不去改善实际的生活状况,而去参与投票、发表政见、集会结社甚至竞选总统,那显然是不现实的。罗尔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有着更深刻的原因:正如道培尔特所说,罗尔斯将政治和经济割裂开来,强调人类自由或尊严而忽视人们的物质生活,所体现的正是他关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公民的自尊概念,是对资本主义特征的集中表达。[6]263

四、结语

罗尔斯承认,“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的公正概念。它只适用于政治领域,它并没有提供任何无所不包的道德、宗教和哲学学说,它只是系统阐述了隐含于自由民主社会公共文化之中的某些带有根本性的思想,它所构建的公正原则就是在对立的道德、宗教和哲学思想之间所确立的一种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将为多元社会的所有成员接受,从而创造社会的稳定和统一。[8]224-230[9]252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提供的不是一种普遍的公正理论,也不是一种交叠共识,而是一种自由主义信念和价值的理论,仅仅适合于自由民主社会的主流思想。它的自由是不考虑经济因素的消极自由,它的政治是与经济生活相分离的政治,它的平等是容纳了经济不平等的平等,它的社会是为自利欲望所激励的社会,它的个人是脱离了社会关系的个人,这些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观念。它们最多只能为自由主义者所欣赏,很难为其他社会、其他文化和其他群体所接受。这不仅有损于这种理论的说服力,还会形成这样的一种论证逻辑:自由主义公正原则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它们是自由主义公正原则;自由主义按照自己的方式所设想的人将接受自由主义公正原则;由自由主义信念和价值所组成的自由主义公正理论是一种自由主义者可以接受的理论。这显然是太荒谬了。

[1]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MA: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2] John Rawls.Distributive Justice[M]//Ryan,A.(ed.)Jus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74.

[3] John C.Harsanyi.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A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75,69(2):595.

[4] R.M.Hare.Rawls'Theory of Justice—I[J].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73,23(91):151.

[5] Christine Swanton.Is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a Principle of Justice?[J].Mind,New Series,1981,90(359):416.

[6] Gerald Doppelt.Rawls'System of Justice:A Critique from the Left[J].Noûs,1981,15(3):269.

[7] G.A.Cohen.Incentives,Inequality,and Community[M]//Grethe B.Peterson(ed.),The Tanner Lectureson Human Values.Salt Lake City: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92:272.

[8] 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5(14):224-230.

[9] John Rawls.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 of the Good[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8(1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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