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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当房主 有时不靠谱

2012-10-18卢涛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4期
关键词:赵强名下王女士

娃娃当房主 有时不靠谱

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2009年二人花5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当时才3岁的儿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要求将2009年所购房屋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在购买房屋时,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小雨的名下,应属于民法中所规定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小雨的财产。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与李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小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小雨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父母不得随意处置

王先生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老板,2010年儿子小明5岁生日的时候,他花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儿子,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明的名下。2011年,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但被银行拒绝。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处置无效。

孩子成年后可自行处置房产

2005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5岁的儿子赵强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学急于创业的赵强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从银行贷款60万元。后赵强未能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令赵强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赵强父亲提出,赵强并非实际购房人,其未经父母同意即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应无效,并与妻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银行与赵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银行按照约定向赵强发放了贷款,其与赵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强父母的起诉。

为逃债过户 转让行为无效

王女士在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业务往来的过程中,累计拖欠该公司货款100余万元,协商未果后,该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法庭上,王女士同意在三个月内归还欠款,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三个月后,王女士未按约定还款,该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王女士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原来在与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后,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过户到了自己年仅12岁的儿子名下。商贸公司再次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儿子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与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自己名下房屋转让给自己儿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拒不改正,则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文/卢 涛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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