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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廊坊建设为目标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学研究

2012-08-15赵尊英李海波

河北职业教育 2012年12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廊坊暴力

赵尊英,李海波

(1.廊坊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廊坊师范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近年来,在世界各地的犯罪案件中,以校园刑事案件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据统计,美国对高中生的一项调查,超过1/3的学生承认他们在学校打过架,超过一半的学生承认在过去的30天内携带过武器。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如不加以重视,其危害是巨大的。

廊坊位于环渤海经济圈、京津都市圈中心地带。廊坊市的教育事业在近几年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统计,2010年,全市总人口419万,其中各级各类在校生人数67.8万,教职员工5.4万人,师生占总人口的比例约占17%。不可否认,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学校在加强安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法制建设亟待完善、法律意识淡薄、外部环境复杂、管理滞后、工作粗放等问题,对一些安全隐患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措施,学校和师生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安全仍处于弱势地位。廊坊作为环首都的京畿重地,要提高社会的法制水平,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必须加强从法学视角剖析校园的安全形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校园暴力事件。

一、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制关注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和分类

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对暴力的定义是,个人施加的威胁性或实质性的躯体力量,将导致或非常可能导致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死亡。这种危害发生在校园或师生范畴,可称之为校园暴力。

根据暴力对象不同,可将校园暴力划分为四类:校外人员与在校学生或老师之间的暴力行为、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学生与老师之间的暴力行为、老师与老师之间的暴力行为。根据暴力采用的方式不同,可将校园暴力分为语言攻击(即使用嘲笑、蔑视、谩骂、诋毁等歧视、侮辱性的语言,致使他人在心理及精神上受到侵犯和损害,属于精神伤害的范畴)和行为攻击(即使用打架斗殴、勒索财物、谋杀等凶恶、暴力性的行为,致使他人在身体及财物上遭到伤害和损失,属于身体伤害的范畴)两种类型。

(二)廊坊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制环境

1.有利因素。廊坊市有着较好的法制教育基础,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遵纪守法成为社会的共识,全社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校的法制教育环境已经形成。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都在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法制教育,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和谐廊坊建设的重要法制基础。

2.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随着廊坊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众多城中村家庭一夜之间变成了城市家庭,农业、半农业生产模式下的家庭教育的不足逐步凸显出来。从目前校园暴力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校园暴力的学生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不完整的家庭或者教育不适当的家庭。一项研究表明:暴力犯罪学生家庭的矛盾远远大于正常人的家庭。其次是校园法制教育的偏颇。一些学校,尤其是中学把督促学生学习,提高升学率当做“指挥棒”,忽视对学生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正确引导,这样就会造成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矛盾,从而埋下安全隐患。再次是传媒文化法制教育的无力。廊坊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前沿,媒体发达,广大师生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不良媒体的影响也日趋泛滥,宣扬迷信、凶杀、淫秽、暴力的电影电视,书报期刊严禁不绝。而青少年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对刺激性很强的媒体暴力更为敏感。据调查表明,约有40%的青少年实施暴力的方法是通过媒体上犯罪新闻获悉的。由此可见,带有暴力倾向的媒体渲染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形成影响很大。

二、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

(一)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

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至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物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等。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学校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高校在暴力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高校自身原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造成学生人身、财产的伤害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原理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高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校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能导致以下六种形式的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对学校教育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等。高校有关责任人如果在暴力事件中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校园暴力的家庭责任

校园暴力的施害人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因此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但这些并不能完全杜绝校园暴力的家庭因素,因此应该对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经济和刑事上处罚。但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也是判别监护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校园暴力事件的法制诉求

(一)提高个体法制素质

1.提升个体认知水平。认知一般包括对自己的认知、对他人的认知以及对交往本身的认知三个方面。如果个体在社会交往中总是抬高自己而贬低别人,就会导致盛气凌人、目空一切、狂妄自大,相反就会卑躬屈膝、畏畏缩缩、自愧不如。因此具有暴力倾向或攻击行为的学生个体,应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至学习、业余爱好、理想事业等方面,并不断深刻剖析自我,认识自己的不足,明确自己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来满足自尊。

2.加强个体社交技能。在校学生发生暴力事件或攻击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交往技能,良好的社交技能有助于他们免遭对抗性事件、暴力事件和攻击行为的伤害。因此,那些社会交往技能欠缺,且具有高攻击倾向的学生个体应有意识进行社会交往技能训练,掌握社会人际交往的技能,提高人际沟通能力,必将减少暴力事件或攻击行为的发生。

3.建立心理支持系统。学生个体受挫时可主动找朋友、亲人、老师等倾诉内心积怨,从那里得到理解和支持,从而平衡内心的怨恨与不满,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此外,个体也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发泄内心愤怒,例如:参加大量消耗体能的对抗性运动(指拳击、摔跤、柔道、跆拳道、击剑等运动项目),参加激烈性的体育运动(指跑步、爬山、棒球、足球、篮球、网球等运动项目),向无生命的替代品进行攻击等,将有助于减少个体可能的暴力或攻击行为。

(二)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这条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廊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暴力事件,都要本着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为最高原则。同时要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首,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以常态为要,平时就要切实做好应对各项事件的各项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凡涉及属地管理或牵涉校外因素或案情重大的事件,学校自身无权或无力处置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职能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凡只涉及学校内部的事件,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比如,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后,一般应在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负责,学工、保卫、学生所在单位的负责同志参与,负责对事件及善后事宜的处理。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校园中一旦发生暴力事件,不是只靠某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就可以处置好的,需要相关各有关本部门的参与和配合,相互支持和帮助,使处置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层级都有部门负责,有人员负责。同时,这种负责不是被动应付,而是积极主动的,处理必须及时、果断、快速。

4.科学规范,依法处置。依法治国要求校园暴力事件的防范和处置,都必须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因此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不只是要懂教育教学,还要有很高的政策法规水平(当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能做到猝然临之而不惊,胸有成竹,有条不紊。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很高的思想政策法制水平,是做不到的。

5.把握主动,正确引导。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任何一起暴力事件都会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甚至成为舆论的焦点。在现代信息社会无秘密的形势下,要求学校的领导者、管理者,积极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不隐瞒,不护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明确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主动、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

(三)创造和谐、法制的家庭及社会环境

在创建和谐家庭中,家长凡事应以身作则,注重言传身教,遵纪守法,要及时关注子女心理变化,并做好沟通与疏导工作,使其正视困难、摆正心态和纠正心理偏差,从而避免暴力事件或攻击行为的发生;在和谐社会、和谐廊坊创建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广泛地开展普法教育,倡导形成尊师重教、维护学校良好环境的优良风气,加大对学校的投入,不断提高学校应对暴力事件的防范水平,要注重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特报、广告、网络游戏、网络博客等宣传社会公德和人间正义,使青少年学生所看到和听到的都是人间美德,从而净化心灵,从思想上驱除暴力、攻击等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公德意识和人格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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