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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的成因

2012-08-15周宇豪

关键词:社会公众群体性舆论

周宇豪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浅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的成因

周宇豪

(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与事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力有着休戚与共的密切联系,也与社会公众的判断力和参与程度密不可分。利益相关、价值共振和情感共鸣,是网络舆论活动形成和产生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原因。网络舆论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既能发挥积极的正面作用,也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正确认识网络舆论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及所产生的作用,对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发挥的整合民心、凝聚民意和民智的独特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成因

众所周知,伴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博弈日益突出,社会公平、合理、正义正经受着社会关键转型的严峻挑战,侵权与维权之间交织所形成的社会矛盾不断发生。与上述社会现象密切相关的是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逐渐增强的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政府治理方式滞后及法制缺失所形成的潜在的或已有的社会风险。其中,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不仅蕴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而且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了极大考验,由此导致的中国社会发展的风险性也在不断上升。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曾经指出:“当代中国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进入高风险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可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表现在城市容纳问题、不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以及城乡对比度的持续增高,所有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1]贝克所言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在中国社会已经屡见不鲜,因为群体性事件所引发的网络舆论不仅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弥合或继续撕裂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分歧还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探究网络舆论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预警和诱导功能,对于正确认识网络舆论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及所产生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探讨,将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舆论的形成与发展和互联网及手机短信的出现与应用密不可分,它是利用网络传播对那些具有焦点性或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的事件或事态所表现出来的有一定影响力和渗透力的集群性意见或言论,是社会公众意见与网络传播媒介的有机结合。网络舆论概念本身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他是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平台的特殊舆论形式,其产生、形成和发挥作用都是利用网络完成的。其次,网络舆论“不仅是互联网上形成的公众一致意见,而且是遍及全球的无声的意见的交互过程”[2](P338)。与传统舆论形态相比,网络舆论依靠其特殊的传播平台更注重言论自由融合的过程。一般来说,网络舆论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一)网络舆论作为舆论形式的一种,具有与传统舆论形式共同的特征。

1.主观意识性。舆论无疑是人的主观表达形式,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离不开情感、意志和认识等主观性因素,所以网络舆论具有主观能动作用;同时,网络舆论的形成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状况,它是建立在现有社会存在基础上的观点、意见和态度的总和,是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所以网络舆论与其它舆论形态一样具有意识性。

2.社会历史性。任何形式的舆论都会受一定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和阶层的人们由于社会经验、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形成了对同一事件、社会现象不同的意见、看法和观点。同时,不同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也直接决定了人们对待政治及政策领域态度的差异性。因此,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表达出来的舆论都是时代和社会的衍生物,都不可能超越时空限制而自动生成。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舆论是具体的、历史的,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3.观点(态度)的倾向性。任何舆论的形成都离不开对有争论性问题的倾向性评价,而评价本身就是合目的性的观点、看法和意见。其中倾向性是这些观点、意见、看法的集中体现,没有倾向性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争论性的问题,没有争论性的问题就不可能有观点和态度的差异,舆论也就不可能形成和发展。因此,倾向性是网络舆论的本质性特征和属性,它使网络舆论发挥其独特社会功能,如社会监督、信息咨询和观点中和的重要来源。

4.公开传播性。舆论网络由于其传播平台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社会问题特别是对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的评估和判断必须公开表达。实际上,舆论的公开性与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表达是紧密相连的。无论何种观点、看法和态度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渠道公开表达,那么就不能形成社会公众意见的聚合,而这种聚合正是舆论形成的基本前提。那种只在熟人社会(如亲戚、朋友、同事)中进行个人间简单意见交流的情况不能被看作是舆论,因为这种交流没有吸引和影响较大范围内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众的参与,不能形成具有社会学意义的意见聚合,所以不能构成舆论。

5.自觉性。网络舆论是社会公众自发形成、产生的。这既是由舆论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展现。即便政府或社会组织要进行自上而下的意见灌输,也必须以人的自觉接受为前提,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达到意识形态宣传的目的。因此,人的自觉性是舆论形成和发展的最为根本和关键的因素,任何形式的舆论传播如果离开了人的自觉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网络舆论还具有与其他传统舆论形态不同的特殊特征。

1.信息的海量性和丰富性。互联网的最重要特征就是信息的海量性和丰富性,而以网络作为传播平台的网络舆论既是这种海量信息汇聚的结果,也是社会公众丰富思想内涵交流与博弈的成果。这些海量信息构成了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及的网络舆论,其中既有积极、健康、能反映社会主流民意的舆论,也有低级趣味、庸俗不堪的下流议论。积极健康的舆论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消极而庸俗的舆论则会对社会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2.内容的无序性和复杂性。舆论依据其表现形式的自发性或自觉性以及有无组织性,可以分为自发舆论和自觉舆论两大类。传统媒体传播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会受到来自国家、政党或社会组织的审查和控制,所以其所表达出来的舆论内容基本符合现有社会规范、大多以自觉形态存在。而互联网海量的信息来源和特殊的信息传播方式,决定了对其传播内容完全进行监控是不可能的,因此网络舆论传播会呈现出无序性和复杂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舆论主要以自发舆论为主。而网络舆论的无序性和复杂性不仅成为社会敏感性问题突然爆发的传感器,同时也给政府及组织的舆论引导和控制带来了挑战。

3.意识形态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是指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由于多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潮的碰撞而呈现出竞争、融合的特征,这种特征就是开放性和多元性。由于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的自由性和广泛性,因此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公众由于受其各自所在国家和地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他们通过网络所发表的意见、观点和态度也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从而形成了网络舆论传播在意识形态表现上的开放性和多元性。

4.舆论引导的困难性和可失控性。是指在网络媒体上要对舆论进行引导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往往会形成唾沫星子淹死人的被动挨打局面。对传统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控制一般都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限制大众传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而网络高度开放的特性使得网民发表意见、见解的随意性大大增强,每个人不仅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其所掌握的有关某件事情发生、发展的相关信息,还会发表其看待事情的意见、观点和态度。这就造成了对网络舆论引导的难度,如果强行通过传统行政手段对网络进行封闭或惩罚,势必会引起大量网民的激烈的对抗情绪,导致网络舆论的失控。因此,舆论引导的困难性和可失控性是网络舆论区别于其它舆论形态的一个突出特征。

二、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的成因

一般来说,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是指群体性事件经过网络散布和传播后形成的焦点效应所引发的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公众言论及观点的聚合。这种经过网络传播的带有焦点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也可以称为“网络舆论对象”或“网络舆论客体”,它是能够引起舆论主题思考、具有一定价值判断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公共价值震动和感情共鸣的社会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的形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群体性事件的聚焦性

当前,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利益失衡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明显朝向抽象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发展,进而导致以公平和正义为主要内涵的价值观的争论,这就超越了一般草根阶层单纯的利益诉求。同时,网络传播扩大了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使得以利益群体不满情绪蔓延和结合为特征的事件本身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为网络舆论客体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舆论的客体并不一定是网络上传播的已经发生的“焦点性事件”,现实中许多有关注潜力的现象和事件,只要公众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传播和讨论,都属于网络舆论客体的范畴。在网络舆论活动中,当舆论客体形成时,作为舆论主体的人就会用直接或间接的态度表明自己的意见、观点和立场,而态度则取决于人的动机。从哲学意义上讲,动机包含三方面的因素,即利益相关、价值共振和情感共鸣,这些因素也是网络舆论活动形成和产生的社会学和心理学原因。同时,在网络传播活动中,舆论客体呈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如果与舆论主体既有的价值观相一致,那么舆论客体就会受到舆论主体的肯定和支持,否则舆论主体就会对舆论客体持否定的态度。此外,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会强化或破坏舆论主体原有的认知结构,并且促使后者在情感诱导下对前者施加影响,从而推动网络舆论传播活动的生成及进展。

(二)公众意见的网络聚集与传播

网络舆论的产生是由分散的个人意见在网络上传播引起的,最初这些个人意见相互间没有发生联系或很少发生联系,仅仅表现为个人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可以说,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对事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看法是群体性事件网络传播的关键过程,这些个人意见经过网络广泛传播之后,立即引来更多网民的关注和强烈反响。群体性事件的聚焦性及其所引发的价值观取向不仅吸引了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参与,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引起其他社会公众对事件本身所揭示的社会现实进行思考并参与意见表达。如近几年由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传播呈现出除了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外,更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政府机构的一般公务员及个别领导也开始利用网络对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办法从现有体制、机制及基层政府施政方式和公民法律素养等多角度进行意见和观点表达,为网络舆论的最终形成也提供了基本前提。如果没有网络意见的传播与汇集,那么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整合,事件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也不为其他公众所认知,更谈不上舆论主体的感情共鸣,因此网络舆论就不可能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其实就是社会公众通过网络传播媒介以语言、文字、图像等符号化方式公开表达出来的对事件的意见与态度的总和。

(三)网络舆论的梳理与整合

对网络聚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有效梳理与整合是网络舆论传播生成的重要一环,只有使零散的个人意见达成一致,才有可能形成网络舆论共识。一般来说,舆论领袖和传统媒介在网络舆论整合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同个人意见的交流与融合是由个人意见的多样化所决定的,这也是网络舆论向社会共同意见转化的初始点。当网民大规模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时,海量的言论和意见就会自由、平等地进行交锋、辩论。随着事态进一步发展和碎片的逐渐整合,人们对事实真相的了解越来越接近。在共同的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作用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意见就会慢慢达成一致,整个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共识。可以说,在整个网络舆论整合过程中,意见领袖和传统媒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谓意见领袖,是指信息传播过程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意见并对他人意见的形成能够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传统的意见领袖概念过分强调人际传播中意见领袖对于受众的作用,而忽视了大众传播领域媒体本身作为影响受众的意见领袖的存在。实际上,舆论领袖既包括人的个体,也包括媒体本身。近几年发生的典型群体性事件中,大众媒介作为舆论领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上,人们对于事情的态度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权威网站报道的影响。与此同时,传统媒体对事件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对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处置发挥着积极的正面作用。

首先,能提高公民的素质。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公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学习提高的大熔炉。通过互联网平台网民就可以对群体性事件中折射出来的社会不公或现实问题自由发表其看法或主张。在各种观点交流和博弈过程中,网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学习到一些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从而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并增加政治认同感和对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网络舆论对公民所发挥的素质培训和提高功能,有利于我国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公民社会建设,促使现行政治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体制外集体行动的发生。

其次,发挥社会警示器作用。网络舆论对群体性事件发挥的社会警示作用首先表现在网络强大的告知和宣泄功能。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发泄不满社会情绪、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舞台和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他们在遵守现有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自由表达不同意见和观点,排解信息的愤懑和不满,这对弥合社会分歧、缓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通过围绕群体性事件而形成的强大网络舆论会提醒或督促政府或社会组织积极进行纠正和补救,也促使广大社会公众以积极、合作的态度主动加入到改变社会不合理状况的行动中来,从而避免由于误解而造成的更大的社会混乱或动荡。

最后,有效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网络舆论作为新的舆论监督平台,具有迅捷、便利的强大优势,对公权力的运行能够做到有效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正当性,使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及个人自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做到阳光执法、透明施政,有效堵塞了公权力运行中的黑箱操作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权力运行更加符合法律规范,减少由于公权力使用不当所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二)网络舆论传播对群体性事件也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首先,激化社会矛盾。由于网络信息复杂多变,以至于真伪难辨,这样就会给一些网民提供借助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上泄私愤、图报复的机会。他们利用互联网发布与事件真相不符的虚假信息,并以此误导公众、蛊惑人心,从而扩大社会分歧、加剧社会矛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借助社会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散布各种谣言,不断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将一般简单的社会问题政治化,以期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诱导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社会公众对诸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等过程中存在的公平缺失以及公权力腐败等反映强烈。同时,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明显存在着借机发泄、盲从以及法不责众等群体性心理。这种不关直接利益者的泄愤性的群体性心理如果围绕群体性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那么就会演化为强大的网络舆论。如果受到某一热点、难点问题偶然爆发的刺激,个别情绪失控的公众便会借机在网络上大量散布、传播对社会不满的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和发展。

最后,腐蚀积极的社会态度。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社会公平、合理的缺失,而网络媒体如果对网民自由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不加过滤,就会导致过激言论和错误观点在网络上畅通无阻。因此,过分宣传社会不合理现象会造成社会公众思想认识的混乱,从而腐蚀社会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1]薛晓源,刘国梁.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2).

[2]刘建明.舆论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Analysis on the cause of formation of Cyber Opinion in the Mass Disturbances

ZHOU Yu-hao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01,China)

The causes of cyber opinions formation in mass disturbances are various,which are not only related to social influences of the event itself but also have inseparab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ublic Judgment and participation.Furthermore,interest,values and emotional resonance are its soc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reasons.Therefore,cyber opinions have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progress and result of mass disturbances.Thus,to have a correct view of the way in which cyper opinions influence the mass disturbances and its effect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uniting people on social management and safeguard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Mass disturbances;Cyber opinions;The Cause of formation

D921

A

1008—4444(2012)01—0069—04

2011-10-20

周宇豪(1969—),男,河南省鄢陵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董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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