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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运用与改革

2012-08-15李华武夏旭丽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庭应用型人才

李华武,夏旭丽

模拟法庭教学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运用与改革

李华武,夏旭丽

模拟法庭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重要方法,有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法律职业能力。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缺陷,本文从规范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机制、质量测评机制、保障机制等三方面提出了改革思路。

应用型本科;模拟法庭教学;改革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创立较早的法学教学方法,最早产生于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当时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1]。而现在,基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客观需要,模拟法庭教学因其高度仿真性、趣味性、法律职业训练的综合性等优势备受各高等院校的青睐。其中,以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为办学定位的本科院校尤其重视模拟法庭的教学运用与改革。

一、模拟法庭教学改革考量因素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本质特点

通过长期的教学经验积累,作者发现模拟法庭教学应突出“三重”,即“重参与、重分析、重操作”。首先,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模拟法庭教学虽要求教师参与并将“教”贯穿其中,但更强烈地表现出学生的主导力,是一种“参与性”浓厚的教学方法。第二,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相对复杂的教学方法,一个完整的教学是无法在一个连续的教学课时内完成的,大部分工作集中在前期准备阶段。在该阶段,涉及模拟法庭角色的选任和分配、案例的选择、案件的分析、司法文书的写作等,而这些工作大部分是在课余时间由学生自觉组织完成的,教师一般仅提供指导,这样就对学生的独立分析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同时,因前期各组的准备工作相对独立和保密,在模拟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定的“意外”,此时各小组应及时分析案情或对方的提问、回答等细节,这样就对学生的洞察分析和知识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无论是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环节,还是模拟审判过程,都要求学生“真枪实弹”,其中司法文书写作、庭审程序的掌握、质证和辩论的展开等无不体现出该教学方法对学生“操作”能力的要求。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

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是一组对应概念,从属于上位概念社会人才的范畴。其中,发现和研究客观规律的人才,称为学术型人才;应用客观规律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社会效益)的人才,称为应用型人才[2]。国内高等院校在理解该定义时作出了更为丰富和详实的诠释,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所谓应用型人才,就是指相对于高精尖理论型,学术型人才而言,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和具有更具体实践能力的人,以培养这样的人才为使命的教育体系就是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体系。”因此,国内学者专家虽然对应用型人才的内涵表述有所差异,但并不妨碍我们的准确理解,即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3]。目前,我国在研究应用型人才的问题上更倾向于面向生产线,以经济管理类或工科类专业领域为对象进行研究。文献资料显示,我国有学者专家将应用型人才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工程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三类人才所要求达到的知识和能力不同。从知识层面看,工程型人才强调学科知识的深度与系统性,技术型人才突出学科知识的广度和实用性,其深度相对较浅。但技术型人才又需要比技能型人才具有更复杂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从能力要求上看,工程型人才侧重于工程科学的研究和工程设计,强调科学研究能力;技术型人才侧重于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应用与开发,强调综合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技能型人才侧重于职业岗位的具体操作,强调动作技能和操作技能[3]。基于这样的认识,课题组将高等教育体系不同层次的培养任务和要求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解读,并结合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实习单位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评价和反馈,认为法学应用型人才应界定在技术型人才,具体为具备专业知识、与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计算机基本知识等三种职业知识,具备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职业技能。

(三)学生对教学改革的合理诉求

“教学相长”一直是开展教学工作的一种基本理念,其“教与学互相影响与促进”的内涵对学校教学改革提供了一个明朗的路径。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展开研究,并在问卷的设计中加大对模拟法庭教学环节的提问,目的之一就是了解受教学生的想法。在教学改革中充分考虑学生的意向,并在制定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教学改革夭折,取得预期的实施效果。

二、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一)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思路

应用型本科院校是高校为适应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结构需求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而形成的一种定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4]。基于此,需要从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实验。

1.规范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机制。以开放式的理念将激发学生参与热情的方法融入教学,将社会优质资源引入校内实训环节,实现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的对接。

2.加强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测评机制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文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控体系。

3.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机制。优化模拟法庭教学的师资结构,增加对指导教师具备相应实务水平的准入要求,有条件地可以特聘法律实务人士参与教学。

(二)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措施

1.规范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机制。(1)完善庭审人员的选拔机制。基于目前模拟法庭活动学生参与意识及积极性不高,存在“庭审角色”选拔混乱(如班干部随意指定或者分配组团)等问题,应着力规范庭审人员的选拔机制。选拔分为角色分组和正式选拔两个阶段,“角色分组”即将全班同学按照原告组(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被告组(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公诉组(模拟刑事诉讼公诉程序需设定的组别)、法官组、法警组、证人组等角色加以分配。“正式选拔”应从各角色组人员中进行选拔,选拔应结合个人能力展示的自荐环节和指导教师综合应变能力考核的面试环节,充分保障模拟法庭庭审质量。比如,法官组中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其是法庭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的学生担任[5]。(2)利用实习基地建设契机开拓案例来源途径。基于应用型的人才培养定位,案例选择与确定也要契合这一教学目标,案例的选择应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可辩性。而拟用的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同时不排除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3)明确教师指导的原则和策略。模拟法庭教学离不开指导教师,但过于依赖指导教师将不利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实现。实践中,指导教师应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以不涉及具体处理技巧为原则,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为目的,尽可能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法律职业的真实状况。同时应考虑到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和相关的技能训练,教师在该方面应给予侧重指导,有条件的可以考虑邀请法律实务人士参与指导。

2.加强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测评机制的研究。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已成为各高校法学院的共识,但遗憾的是目前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测评机制的普遍缺失成为制约模拟法庭教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当务之急是加强测评机制的制度建设,出台诸如《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标准》、《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等文件,坚持动态监控和静态监控相统一,庭前、庭中、庭后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保障模拟法庭全过程按质按量顺利完成。目前,国内部分高校将对模拟法庭的教学认识提升到了质量高度,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制定《模拟法庭教学质量标准》文件,将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按照“四个指标四个等级”(模拟法庭组织工作考核标准、模拟法庭准备工作考核标准、模拟法庭开庭过程考核标准、模拟法庭总结和档案的考核标准,并将每一个指标分成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来进行考核。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3.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保障机制。优化模拟法庭指导团队和建立专家评委聘任机制。模拟法庭指导教师应坚持从兼具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司法技术操作能力人才中选任,如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此外,为了使学生领会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多元思维要领,应构建模拟法庭“院(法院、检察院)、所(律师事务所)专家评委机制”。大力聘请资深法官或检察官、知名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担当模拟法庭教学的专任评委。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探索,其法学专业已形成“校(高校)、院(法院、检察院)、所(律师事务所)”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专业特色,建立了包括增城市检察院、增城市司法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一批优质校外实训基地,搭建了良好的资源共享平台,为校内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师资支撑。

项目名称: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10年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问题研究”(批准号:GZDXSTXY2010-07-02)的最终研究成果

[1]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

[2]吴阿林.应用型人才的层次结构及其指标体系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

[3]周宏,邓日成,《中国应用型人才评价研究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09rcbg/2009-09/21/content_18568744.htm.

[4]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J].黑龙江教育,2009-10.

[5]杨琴.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几个问题[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02.

责任编辑:何 岩

G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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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2)05-0085-02

李华武/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讲师,经济师,硕士(广州增城511370);夏旭丽/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讲师,硕士(广州增城5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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