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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2012-08-15周学兰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法制体育

周学兰

论当代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周学兰

体育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体育工作、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体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体育法制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我们要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着手研制体育系统的普法规划,为建设体育强国战略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体育;法制建设;对策

有人这样赞美体育:“胜利的橄榄枝,黎明前黑暗的苍穹,繁星点点,普罗米修斯将体育的圣火点燃。随着一道霞光,运动的火焰升腾在奥林匹亚山。健儿们英姿勃发,志存高远,精神饱满的将目光凝聚在终点线。努力吧!拼搏吧!奋斗吧!女神将献上胜利的橄榄枝编成的花环。”体育是美丽、正义、勇气、荣誉、乐趣、培育、进步与和平的化身。它是奥林匹克运动所追求的人类真善美最高境界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世界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趋向日益明显,竞技体育中商品意味日趋浓厚,相对于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我国体育法制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体育法制建设,降低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的能力,对发展体育事业、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诸多不良的影响。

一、体育法的历史渊源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产生是伴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萌生的,有关体育的立法源泉,可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和古代雅典的《梭伦法典》。而早在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就有《神圣休战条约》,其最大意义就在于成功禁止缔约国在进行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发动战争,为交战双方带来了和平,极大地推动了体育运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也更加反映了为体育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的必要性。现代意义的体育法是在19世纪开始兴起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促使体育运动驶入了新阶段。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直接催生了各类体育法的诞生,无论是各类体育组织,还是体育组织章程和比赛规则的建立,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体育运动,使之能够合理有序地开展下去。

在1978年和1979年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我国政府开始提出了建立健全体育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1987年,国家体委成立了法规处,之后又建立了政策法规司,体育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实现了体育立法的专业化管理。同年,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的规定》,使体育立法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陆续开展了体育立法的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和专题调研。

我国的体育法是在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的。《体育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国内立法的一项空白,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我国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是与我国体育法规文件的逐步完善密不可分的。体育法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体育权利的充分享受、公平公正的开展体育竞赛,以及在人权、知识产权、反体育暴力和反兴奋剂等领域起到了关键性引导和控制作用。

二、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体育精神要与法律准则相协调,要按照一定的事物发展规律走下去。体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体育法制要追求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要具有积极、崇高的价值取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这就使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进入较快的发展阶段,体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使得我国全民体育运动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更加受到重视,各地普遍将体育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也随之健全起来,依法治体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体育立法也取得了长足地进展。国务院连续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做法都为体育法制理论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体育法贯彻实施工作日益加强,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执法制度逐步建立,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大、政府普遍开展体育法执法检查;体育法制宣传进一步得到重视,体育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在《体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喜人的,但是还应清醒地看到,体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也是有待解决的,体育法制相对滞后的局面尚未得到彻底的改变。现实的情况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仍是我国体育发展中的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仍未彻底改变。相对于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体育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体育管理部门在全面实施依法治体方面的作用不够突出

由于现行体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我国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存有问题,导致部分体育事业在运转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例如赛风不正、消极比赛、打假球、吹黑哨等不公现象经常出现。使得一场场严肃的具有高度审美价值的竞赛变成一场场令人愤慨的儿戏,这不仅从心理上挫伤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兴趣和热情,而且给以后的训练竞赛笼罩了一层阴影,使得不正当的竞争得以横行。同时也给无数的观众带来了巨大的失望和创伤,其恶劣的社会效果难以估量和弥补。

(二)部分体育部门领导对法制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

传统的人治思想严重阻碍着我国体育法制化的进程,给体育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国家体育总局的一位领导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近些年来,我们各级体委都有一种难以对体育工作领导、协调、监督的感觉,其主要原因是体育工作无法可依。领导思想上认为法制工作是虚的、软的、缓的,进而就形成开展体育法制工作比较困难的局面。

(三)体育立法与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差距较大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相比,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水平仍相对落后。体育发展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较为明显,非均衡发展的状态未能得到根本改善。同时我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还不高,群众科学健身的意识还不强,体育法律意识淡薄。体育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完善才能为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要求提供法律保障。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多有发生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相对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彻底改变,体育事业还未全面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与法学研究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其中与立法上对公民的体育权利规定不明确、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不无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民的全面发展,要求法律制度切实为公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提供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制度,明确提升体育权利的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三、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一)加大体育改革力度,为体育法制化提供基础和动力

深化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培育和树立起体育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意识和能力

体育法律、法规能否真正发挥效力,体育工作能否走上法制的轨道,在广大群众中能否形成良好的体育法制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育工作者自身的法制观念。因此,当务之急,要通过多种手段,使人们树立新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为体育法制化提供先导。

(三)加快体育配套立法,完善体育法规体系

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对推动体育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抓紧研究制定加强违禁药物管理、规范俱乐部制竞赛等方面的法规,并严格执行。加强配套专项立法,研究制定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体育运动人才、竞赛管理和赛风赛纪、体育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经营领域和技术领域、体育发展保障等方面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使各项体育工作有法可依。

(四)切实调整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战略,提高体育法律法规效益

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即通过体育立法向社会提供大批新的、指导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此,我们要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着手研制体育系统的普法规划,为建设体育强国战略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深入贯彻实施体育法律法规,大力实施“全民战略”,推进群众体育;实施“金牌战略”,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四川体育事业加速发展;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体育法规体系,进一步推行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体育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全面发展。

[1]雁军.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D].中国体育报,1997-02-05.

[2]于善旭.论我国《体育法》对人权的保护[J].天津体育学报,1996,(3):19-22.

[3]张剑.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体育文史,1995,(2):44-45.

[4]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专辑[C].体育工作情况,1996,617-618.

责任编辑:郭一鹤

G80

B

1671-6531(2012)05-0045-02

周学兰/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海南海口5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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