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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流通市场管理对策

2012-08-15楚雄州农业科学研究推广所675000都南香

云南农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楚雄州综合执法品种

□楚雄州农业科学研究推广所 675000 都南香

1 种子市场的发展现状

1.1 种子管理向法制化发展

一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业部先后出台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法规,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种子条例》及相关的实施办法,为依法治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是楚雄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为适应种子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强化依法管理的职能、拓展管理的内容,组建了包括种子管理在内的州、县(市)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综合执法及种子管理体系。种子管理有了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人员,种子市场管理逐步走入法制化的轨道。

1.2 种子经营向市场化发展

随着种子管理体制的改革,国有种子公司独营局面被打破,在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民营种子流通企业和个体经销户应运而生。到2010年楚雄州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种子民营企业3个,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国有种子生产企业2个,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种子经营企业4个,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1个,5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分支机构2家,共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12个。有分布在城乡、农村的种子经营代销户1 240户,其中:单一种子经营户417户、占34%,种子、农药、化肥混合经营户823户,占66%。

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种子流通市场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种子生产、经营逐步向市场化发展。

1.3 品种使用向专有化发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和种子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品种成为种子市场竞争的核心,企业品种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种子通过企业自办科研育种、联合开发育种、买断品种权等形式获得品种使用权,把新品种的引育和开发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战略。到2010年12月,楚雄州有11个品种申请保护并获得保护权,品种来源由楚雄州农科所育成的粳稻品种有8个,杂交玉米品种有3个。随着种子市场的繁荣发展,适应各种生态环境种植的各种农作物品种在增多,农民购买选择良种的机会增多;遍布在城乡、农村的种子经营代销户又给农民购买良种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增产增收作用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农民购买良种的积极性逐年高涨,楚雄州的种子营销量也在不断增长。

2 主要问题

2.1 种子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全州除了楚雄市种子公司(站)还维持原来的站司合一的老体制,其余州、县10家国有种子公司(站)均注销种子公司保留种子管理站,并入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加挂种子管理站的牌子,种子管理职能由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承担。但多数县未设种子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种子管理人员,导致机构不健全,种子管理人员身份不明,职责不清。其次,原有的种子管理机构已经解散,种子管理人员大多数被安排到其他非种子管理单位或岗位,现在承担种子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缺乏具备专业技术的管理人才。加之多数县市没有配备交通工具,无法深入乡镇开展正常的种子监管工作。

2.2 经营主体多、乱引乱调较为突出

楚雄州境内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12家种子企业均属中小型企业,按《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各类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户有1 240家。这些经营主体中有90%的都是租赁场地,缺乏基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且种子加工机械、检验仪器设备和资金投入都明显不足,缺乏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都以分销、赊销、代销其他公司的种子勉强支撑。引进品种较多,以致每年都有不少新的未经审定或者是越区销售的品种在一些门市销售,少部分甚至经营假冒(套牌)种子,新品种经营中多、乱、杂的现象普遍,影响了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经营环节多、价格高

由于多家民营种业公司的成立以及个体经销户的增加,种子流通渠道随之增多,销售环节也增多。州内种子市场出现多级批发分销现象,造成种子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良种的推广。

2.4 质量意识淡薄、纠纷多

楚雄州自2006年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至今,种子营销户由2001年前的13家增长到1 240家,增加了近10倍。新设立的部分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一些农民求新的心态,有的乱引、乱调、乱销售名目繁多来历不清的品种;有的隐瞒品种缺点,夸大优点误导农民;有的甚至销售假冒伪劣种,制假、贩假,坑农害农。这些不良行为往往造成购种农民减产,引发纠纷。纠纷发生后,种子经营者往往逃避责任,相互推诿扯皮,致使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极易引发群访、集访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3 监管对策

3.1 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首先,要建立相应的种子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种子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能、明确种子管理的工作经费,使种子管理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其次,整合管理资源,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和协调,充分使用现有执法人员和设施设备及网络,完善种子管理和综合执法手段,把种子管理与农业综合执法统筹结合,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水平,从而使种子管理工作走上正常化。

3.2 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首先,要建立州级种子质量中心检验室和县级种子质量检验室,配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检测设备仪器,培养、配备相应的种子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种子质量监督和检查。此外,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种子报检制度,凡在州内生产、销售的种子都由该企业向种子质量检验部门申报检验,由种子质量检验部门到田间进行田间抽检,再逐一到仓库、门市部抽检。其三,建立种子质量抽检制度。种子质量检验部门要在该行政辖区内分作物品种,每年不少于3~4次的不定期抽查,并把每次抽查的样本妥善保管备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次检查结果。

3.3 加强制度建设,严把种子市场准入关

一是严把新品种试验、审定关。凡是进入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都必须参加省级、州(市)级组织的正规区域适应性试验,在区域适应性试验中表现好,并通过省级、州(市)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

二是严把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凡申请生产、经营每个品种的企业,都要严格审核其实有资本、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生产地点、营业场地、企业信誉等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才能准许。

三是严把新品种生产、经营备案。凡种子企业在楚雄州内生产、经营的每个品种,都应由该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到州、县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四是建立健全新品种试验、示范(试种)和推广三步走制度。凡在楚雄州内销售推广的新品种都要在州内进行试验(包括省、州区试)、多点示范(试种),并经过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认为适合州内种植才能在州内销售并推广种植。

五是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对种植面积大、经济价值高的蔬菜种子和经济作物种子,必须先搞试验、示范,经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定再给予推广。同时强化企业经营种子必须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备查种子样品。

3.4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者和经营者的素质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对《种子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种子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种子质量标准、标签管理通则有关知识的培训,增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对法律法规、种子质量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对种子营销户的法律法规、种子科技知识的培训,使广大营销户做到依法经营,不销售假劣种子、套牌种子、未审定种子,净化种子市场。通过培训使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营销户成为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服务“三农”的种子市场主体,推进我州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3.5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工商、种子、质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市场的管理、质量监督和专项检查力度,特别是在春秋种子市场销售旺季,要定期不定期检查种子市场,把城区种子销售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和用种量较大的乡镇集市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既要注重种子质量的抽查,还要把种子包装、标签、品种的说明和生产经营档案列入监督抽查的范围,并将监督管理延伸到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达到规范种子市场的目的。同时对乱引、乱调、制假、售假、哄抬价格等违法销售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巩固种子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促进楚雄州种子市场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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