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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熟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初探

2012-08-09

观察与思考 2012年3期
关键词:熟人志愿志愿者

□ 俞 丹

农村普法教育中的“熟人志愿者”队伍建设初探

□ 俞 丹

农村普法教育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如何建设一支真正适合农村现实的普法教育志愿者队伍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笔者基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社会特点以及农村普法教育的现实需求,提出了“熟人志愿者”的设想,并从志愿者服务法律制度的保障、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组织的设立、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我国农村普法教育“熟人志愿者”队伍的构想。

农村 普法教育 熟人志愿者 乡土逻辑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 “法律进乡村”和“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今后五年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之一,并进一步强调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笔者基于对浙江省多个农村的调查和在家乡诸暨市陈宅镇开化村的普法实践,发现农村群众接受普法教育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缺乏是目前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一大难题。同时,农村的普法教育环境不同于城市社区,至今,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的文化传统在农村依然鲜明。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建设一支适合农村社会特点和普法需求的“熟人志愿者”普法教育队伍,能够提高农村群众参与普法教育的积极性和普法教育的效果。

一、“熟人志愿者”的基本含义

所谓熟人志愿者,是指选择与当地农村有渊源关系的志愿者(比如当地农村培养出去的人及其同学、同事和朋友、与当地农民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等)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或通过建立一种持久的志愿服务关系使参与农村普法教育的志愿者成为当地农村的熟人志愿者。

“熟人志愿者”的提法源于“熟人社会”的表述。“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是由费孝通先生最先提出,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自己和别人所联系而成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一个以“己”为中心、基于亲属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差等有序的格局,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①费孝通:《差序格局》,《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0页。背景和关系成了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在人情礼俗化的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围绕着人情关系展开的,行动准则是人情规范,这种人情取向的行动规律可以称为乡土逻辑。②陈柏峰:《乡土逻辑植根于熟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29日,第9版。农村群众对于普法教育的行为反应,毫无例外也受制于农村熟人社会这种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

2008年中秋节,笔者在开化村自发组织了一场以“我国的法治现状及权利救济”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并现场解答村民的法律咨询。虽然是临时起意,但通过亲友的奔走相告在两三个小时内居然召集了五六十人,课堂气氛活跃,群众反应普遍较好。本次讲座之所以取得比以往本人组织的其他普法教育都好的教学效果,关键就在于本人与当地村民是“熟人”。由此,“熟人志愿者”的设想得以形成。

二、 建设“熟人志愿者”符合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

当前,我国农村正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迁,呈现出生活方式城市化、人际关系理性化、社会关联非共同体化和村庄公共权威衰弱化的诸多特征。乡村社会的一切正在被重塑, 它或被迫或自发地向现代社会迈进。①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但是,相对于城市社区,传统的“熟人社会”特征在农村依然鲜明,农村群众的行为依然受到“乡土逻辑”的规制,我国农村普法教育及其志愿者队伍的构建不能脱离这个现实基础。

其一,在熟人社会特征明显的农村,人们区分对待熟人和陌生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对待熟人是讲人情的、亲密的、信任的,对待陌生人则没有情分,往往是漠视甚至歧视。而施教者和教育受众之间的情感交流、良性互动是教育效果的重要保证。思想观念的转变,心理上的信任和认同是前提。如果选择“熟人志愿者”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施教者,更容易交流沟通。

其二,农村群众特别注重人情和脸面,不仅红白喜事不能缺席,就是杀猪宰羊也会相互帮忙请吃赠送。若是关乎家庭和家族荣耀的事情则必然大肆宣扬,以此增强个人和整个家族在村庄的地位、声望及影响力。在农村,人们面对的都是关系紧密的群体,行为从众现象非常突出。目前农村普法教育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农村群众参与普法教育的积极性差。为数极少的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也是门可罗雀。所谓的远程教育更是无人问津,多媒体教室的网络设施成为应付上级机关检查和评估的摆设。但如果我们利用农村群众好面子、重人情、行为从众的普遍心理,发展“熟人志愿者”参与农村普法教育,就能大大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

其三,人情关系中的微观权力不但存在于熟人社会的日常生活领域, 还会随着人际交往发生转移,最典型的是外出的精英仍然受人情机制规训。②陈柏峰:《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社会》2011年第1期。出身于农村的法律专业人士大多有着较为浓厚的乡土情结。他们通过参加志愿活动为家乡的普法教育事业做贡献,不仅能够实现其用自己所学回哺家乡的意愿,也为其本人及亲属带来衣锦还乡的荣耀。无疑,这对志愿者本身也是一种情感激励。

三、建设“熟人志愿者”是农村普法教育的现实需要

(一)从农村普法教育的受众群体来看

在日新月异竞争激烈的今天,城市社区的居民越来越有法制教育的需求。而在农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接受法制教育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且不说农村法制教育的教学效果该如何提高,单单是如何让农村群众参与法制教育就面临着一大难题。因此,对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必须针对教育受众的特点,运用教育心理学原理来进行。

(二)从农村普法教育的实施主体来看

目前参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三种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目前,各法律机关和部门,基本上都有“送法下乡”、“法律下基层”等项目,但参与人员大多基于工作任务和要求,普法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运动性特征,有些地方也组建了普法教育讲师团,但真正深入农村的讲座和教学活动少之又少。

2.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和农村法制宣传联络员

虽然各基层乡镇均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实际上只是基层司法所兼管农村普法工作,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来抓这项工作,由于缺少编制,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农村法制宣传联络员也多由村民自治组织中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兼任,其政治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都不足以承担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的任务。

3.作为志愿者的律师和法律院校(系)师生

我国《“五五”普法规划》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系)教师、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但至今我国也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的相关立法,志愿者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组织,农村普法教育活动流于形式。由此种种,使得曾经不乏志愿热情的律师和法律院校(系)师生也意兴阑珊,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可见,我国目前这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无论其自身素养和能力,还是教育组织和管理都存在较多的问题,他们对农村普法的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都不理想。如何建设一支真正适合农村现实的普法教育志愿者队伍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四、建设农村普法教育“熟人志愿者”队伍的主要途径

(一)构建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律制度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全国志愿服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的法律是志愿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的重要前提。

在志愿者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中,首先,应该对志愿服务的内涵和性质、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有清晰的行政主管部门,摆脱现有的“谁都管,谁都管不着”的境地。另外,在相关立法中应该明确农村普法教育的特殊性,确定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法律定位并以此构架农村普法教育志愿服务和政府服务的衔接。只有明确定位、属性以及和相关制度的衔接,才能真正建立合理的农村普法教育志愿服务体系。

(二)建立明确的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组织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是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往往因为法律责任问题而撇开志愿者组织。由于志愿组织的法律地位不能获得保证,导致志愿者组织活动的开展完全依赖于组织者的自觉,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财务制度、领导与决策制度、沟通制度、志愿者激励制度等相关制度都很难建立,从而出现“志愿失灵”。“志愿失灵”实质上就是志愿原则无法有效配置慈善资源, 导致志愿组织的志愿行为偏离公益道德理想或公益运行机制, 而出现的公益不足或价值取向的非公共性现象, 进而造成志愿组织在满足社会需求、提供志愿产品和服务等方面产生的功能缺陷和效率困境。

所以,应设立明确的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组织,并重视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组织文化的培育、组织坏境的改善和其他基本组织制度的构建。只有建立一个专门的完善的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组织,才能让农村普法教育的经常性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得以有序开展。

(三)根据农村普法教育的需要招募并培训“熟人志愿者”

招募农村普法教育“熟人志愿者”应广泛宣传,积极动员,明确招募的条件和要求,并做好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人才库,以便于志愿者之间以及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交流。

在志愿者培训方面,重点应做好政治法律素养培训和教学技能培训两大块。普法教育者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法治理想和能满足农村群众普法需求的专业知识。大批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可能有较强的政治法律素养,但缺乏教学经验,更不懂农村成人教育。所以,根据农村群众的特点对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技能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四)建立农村普法教育“熟人志愿者”激励机制

激励被认为是“最伟大的管理原理”。②张庆武:《中美志愿者激励的差异性比较》,《北京青年工作研究》2008年第12期。志愿服务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注重各种激励的综合运用。

我国中央文明委《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在志愿者组织内部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认定制度。鼓励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并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组织。”

激励应贯穿农村普法教育志愿服务的全过程。首先,在招募培训志愿者时应该对其进行目标激励。明确普法教育所要达到的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和志愿者在教育目标实现中所起的作用。其次,在开展志愿服务之前对其进行工作激励,应根据普法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志愿者的能力特点合理安排具体工作。再次,在普法教育志愿服务中对志愿者进行参与激励,使其对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组织形成归属感、认同感,并在志愿者注册登记基础上形成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人才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交流培训活动,为其提供自我发展的良好平台。最后,应在普法教育活动开展之后对其进行荣誉激励,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并把志愿服务经历作为志愿者升学、就业、晋升、评优的指标。

此外,对农村普法教育熟人志愿者的激励还应特别注重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应为农村普法教育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特别补助,比如交通费。农村往往地处偏远,到农村开展志愿服务较为费时费力,如果一味要求志愿者无私奉献,很难让农村普法教育成为经常性项目。其二,应注重乡情激励。“回哺”家乡的志愿者仍然受到农村熟人社会人情原则的规训,他们关心家乡越多,其本人及其家人和家族在家乡的地位就越高,名声也越好。所以,不妨设置灵活多变又富有人性的荣誉奖项,以较为隆重的形式颁发给农村法制教育志愿者及其家人,并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造示范效应。

作者俞丹,女,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杭州 310030)。

责任编辑:段 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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