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民代理,代理费该不该收

2012-07-12高继伟

检察风云 2012年10期
关键词:官司张女士赔偿金

文/高继伟

公民代理,代理费该不该收

文/高继伟

要打官司,不少人会请个律师帮忙代理。不过,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样的律师是好律师,甚至搞不清自己请的“律师”究竟有没有律师资质。前不久,嘉定区的张女士聘用了一名没有资质的“代理律师”,不仅被索要高额代理费,甚至被告上法庭。这种“律师”代理费该不该给?

官司赢了,她被“代理律师”告了

张女士原在嘉定区的一家机械公司任副总经理。2010年2月的一天,张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限她三天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张女士一下子就蒙了,她认为自己从2009年初到这家公司上班开始,一直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从未想过有朝一日会被公司突然解雇。张女士心想,我好歹也是公司的副总,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离职。想到这,张女士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质问为什么要她离职。但出乎意料,人事部门不仅对张女士的质问不理不睬,还告诉张女士若不办理离职手续,将停发1月份工资。张女士一下子蒙了,她断不敢相信公司会这样的无情,她还是坚持到公司上班,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但直到2月底,公司也未向张女士支付1月份工资,更别提2月份的工资了。张女士虽然觉得不甘心,可也觉得整天这样强打着精神厚着脸皮去上班,确实没有意思。张女士心想,算了,我也不再耗下去了,公司不仁,我也不义。让我走可以,但赔偿金可一分钱也不能亏欠我。可是,公司根本就不愿意和张女士谈论赔偿金的事情。公司认为,张女士在接到通知后拒绝离职,公司不应该支付任何赔偿。

公司的这种态度,无疑又给张女士当头棒喝,张女士铁了心要向公司讨一个说法。很快,张女士的一位朋友就向其介绍了一位专门打劳动争议官司的“林律师”。听朋友介绍,这位“林律师”神通广大,经他手打的劳动官司无一不胜诉,而且都能拿到高额赔偿金。于是,张女士马上请朋友作陪约见林律师。

这位林律师也果然没让张女士失望,不仅仪表堂堂,而且说起曾经代理过的官司也是滔滔不绝。张女士把自己的遭遇向林律师一说,林律师马上表态,称这样的官司自己代理过很多起,从来没有失过手。林律师还说,张女士是公司的副总,薪水肯定不少,赔偿金是和薪水挂钩的。林律师同时暗示,张女士如果请他代理案件,他肯定会让张女士多拿到一些赔偿金。听闻这些,张女士心动了。但转念一想,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到这,张女士就试探了问林律师,律师费要按照什么方式收取,怎么付。听闻此言,林律师爽快地说,律师费就等到官司打赢了,张女士拿到钱了再付。如果张女士的官司输了,拿不到赔偿金,他的律师费也不要了。不过,林律师又说了,如果张女士的官司打赢了,拿到了赔偿金,他要按照赔偿金的15%收取诉讼代理费。张女士本来挺高兴,但听闻如果官司赢了,林律师要按15%收律师费,又有一些犹豫。张女士的朋友看穿了张女士的心思,就在一旁旁敲侧击地说,林律师的关系网很大、很密,请他代理打官司,肯定会多拿一些赔偿金的。

张女士心想,打官司能找个神通广大,可以信任的人确实不容易,干脆就请林律师帮忙好了。最终,张女士和林律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书》,正式委托林律师作为其与机械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协议约定,张女士特别授权林律师处理其与机械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议同时约定,张女士应当按照最终赔偿金总额的15%支付林律师代理服务费。签约后,林律师向张女士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会尽心尽力地帮助张女士打赢这场官司,拿到巨额赔偿金的。

果然,林律师没有食言,在签订代理协议书后的第二天,就代表张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书中,林律师就以机械公司于2010年2月要求张女士离职为由,向机械公司索要张女士在2010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元。

看到林律师为自己的官司这么尽心,张女士不禁感叹自己幸亏听了朋友的劝告,请了一位这么尽职尽责的律师帮助自己。张女士盘算着,在林律师的帮助下,自己肯定能拿到巨额赔偿金。但就在5月份,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一纸裁决却让张女士的美梦破灭了。仲裁委员会裁决机械公司应支付张女士2009年4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4.9万余元,对张女士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拿到这份裁决书,张女士慌了,她马上找到林律师,质问他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裁决。面对异常气愤的张女士,林律师显得不慌不忙。他安慰张女士说,所有的劳动争议官司都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仲裁裁决不是判决书,对于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林律师向张女士表示,他会帮助张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打理好一切诉讼事宜,让张女士不要担心。

随后,林律师安排张女士在一系列文书上签字。2010年6月,林律师又作为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开庭前,张女士方知所谓的“林律师”根本就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她高价聘请的“林律师”原来就是别人口中的“黑律师”。得知了这一消息,张女士非常忐忑,一方面担心这位“林律师”没有本事帮她争取到更多的赔偿金,另一方面情急中她也请不到合适的人帮助她。这时,“林律师”仿佛看穿了张女士的心思,告诉她说,这些年他办理了很多件劳动争议官司,让张女士放心,保证没有问题。在他的鼓吹下,张女士只好作罢了。

果然,张女士很快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一审判决机械公司向张女士支付2010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等各项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拿到这份判决书,张女士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原来,林律师曾向张女士算过一笔账,根据林律师的算法,张女士至少可以拿到12万多元。更何况,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为了应对,张女士只好继续委托林律师帮她打官司。

很快,二审的结果出来了,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官司虽然打赢了,但8万余元的赔偿金离她的心里诉求实在相差甚远。更何况,在这段时间里,张女士了解到,律师收取律师费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个标准可要远远低于“林律师”的赔偿金总额的15%。而“林律师”为她所做的代理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公民代理,公民代理不应该收取报酬。

张女士思来想去,她认为自己肯定是被“林律师”算计了。于是,张女士下定决心,决不付“林律师”一分一毫律师费。

当机械公司的赔偿金打到张女士的账户后,“林律师”马上就上门向张女士索要诉讼代理费。可出乎意料的是,张女士不是找理由推脱,就是闭门不见。最后,张女士连“林律师”的电话都不接了。

看来不来硬的,自己的钱是拿不到了,打定主意后,“林律师”遂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代理服务费1万余元。他认为,其与张女士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应遵照执行。况且协议签订后,林先生代理张女士进行仲裁和诉讼,付出了大量劳动和时间,完成了所有的代理工作。而张女士已经获得实际赔偿,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代理律师”要分赔偿款,法院不同意

而张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作为不具有律师执业证的公民,与被告张女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被告进行诉讼并收取诉讼代理服务费的约定,违反了律师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诉讼中,在法院就此向原告林先生释明并征询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林先生以协议约定为由要求被告张女士支付劳务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往往需要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常识,而且要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有着深刻的认识,所以诉讼代理人的参与资格虽然宽泛,但实际要求极高。”采访中,法官告诉记者,公民代理行为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在代理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不得收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哪些人有资格代理诉讼

诉讼代理可分为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前者是由具有系统法律知识、受过专业培训的律师为当事人诉讼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后者一般是由诉讼当事人委托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借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所以,公民代理一般是由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代理进行诉讼,代理关系的形成主要基于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亲情或友情。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林先生与张女士的约定,因违反了《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林先生对于其因代理活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仍有向张女士主张的权利,他可以向张女士索要其在代理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猜你喜欢

官司张女士赔偿金
女子用按摩仪减肥把肾都压扁了
张女士的婚姻困扰哪里来?
和张女士的小日子
标点官司
花19万想买通“阎王”为女儿续命 “神婆”说“阎王爷”登记错了
见义勇为踹伤他人引发的官司
高速护栏引发离奇官司
案名:马某琳申请死亡赔偿金再审案 主题: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能否领取死亡赔偿金
BP漏油赔偿金或再增2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