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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困境与策略研究

2012-06-27赵建敏

商业经济研究 2012年18期

赵建敏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是一个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但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本文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着认识、体制、法律制度、人才等方面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需要从健全法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税收优惠、重视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期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 发展困境 策略

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经济领域一大难题,阻碍了中小企业及国家经济的发展。从国际范围来看,“融资租赁”是解决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完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途径。

融资租赁的含义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指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从融资租赁含义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的方式,具有业务模式灵活、审核程序简便、后续风险可控等优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规模小、信用能力低,直接“融资”风险较大;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降低了风险。所以融资租赁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重点是为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等。三十多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虽有所发展,但由于我国政策和法律对其重视不够,所以融资租赁业还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报告显示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设备融资的资金来源,租赁交易的发生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5%,但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由此可以预见融资租赁在我国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发挥巨大的经济作用。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80多家,批准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6家;银监会批准5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近3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3000亿元以上。2008年9月底,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十七家,其中三家已清算;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逾百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十七家,还有近10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2010年以来,共有12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融资额度超过198亿元人民币。2006年至2010年,我国融资租赁业新增业务额分别为700亿、1500亿、2000亿、3000亿、6500亿元人民币,2010年总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相对于交易规模的快速提升,在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融资租赁渗透率上,我国依然徘徊在4%的水平,与较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国家20%的水平,仍然相距甚远。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间的合作日益加强,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柏亮,2011)。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困境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并称为三大金融工具,而融资租赁以债权物权相结合、融资融物相结合为特点,对于企业获取固定资产、实现设备更新和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抵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则有更大的现实意义。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融资租赁业认识不清

在我国长期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思维模式使企业在扩大规模、添置设备时,注重的是“自我拥有”,自筹资金购买,而防范设备风险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重买轻租”观念仍很普遍,仅将租赁视为一种自然的民间活动,也不了解融资租赁知识,更没有认识到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加上社会上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和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人们对它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这就导致了人们缺乏对融资租赁含义、业务机制、独特功能及发展前景的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缺乏长远规划和准确的业务定位。

(二)缺乏政府引导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和证券行业基本相同,然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却不如证券行业顺利,究其原因,缺乏国家政策的扶持是根本原因。其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支持和税收问题上。国务院并没有发布任何政策性指导文件对其进行行业调控,而在税收方面对行业也没有优惠措施,在2009年1月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的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17%增值税中,并不包括融资租赁业,也就是说国家融资租赁行业与其它企业相比在采购设备时增加了采购成本,更加使原本薄弱的租赁业雪上加霜。

(三)监管制度混乱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对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在我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三类:第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第三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而在2007年3月修订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此外还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都在不同程度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众多企业的进入却没有一个独立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当融资租赁行业出现问题后不能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四)登记制度缺失

柏亮(2011)认为当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发展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建设好融资租赁登记事业,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进而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瓶颈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融资租赁是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行为。融资租赁特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善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都无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而《物权法》中缺少普通的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其对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制约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五)缺少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早在1986年我国就颁布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2000年我国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需要相应的会计、税收制度来辅助。2001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使得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出台,但其中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据租赁业人士的统计,我国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政策散见于290多个法规文件中,而且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存在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在实践中,我国处理此类纠纷虽有法可依,然而其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使审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影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六)行业自身存在问题

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业规则与行业制度。行业内的企业良莠不齐,有些企业还不具备进入的资格,缺少市场准入机制。另外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混乱,缺少专业的从业人员,很多从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业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业发展策略

(一)提高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

首先,我国的学者应重新对融资租赁业的特点、功能等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加深人们对其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其次,要加大宣传现代信用观念,改变企业普遍存在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陈旧观念,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二)加强政府引导并提高政策扶持

政府引导的缺失是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要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就要加强国家对行业的引导扶持。首先,国家应该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而对融资租赁进行新的定位。其次从政策方面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扶持,其中最有效的就是从税收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对进行融资租赁的企业进行减免税政策并改变增值税制度的适用政策。最后,对融资租赁业进行融资优惠政策,如果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是新技术、高科技、低耗能的,可以对租赁公司发放低息贷款。

(三)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融资登记制度的缺失致使行业的发展受阻,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运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这一系统为全国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交易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截止2011年7月底,全国共有100多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用户,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后,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登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融资租赁系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系统本身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出租人的所有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应该在这一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以保证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制定专门立法

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我国法律的支持,我国应该依据立法精神,根据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点,结合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关于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我国虽在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但具体相关法律还没有健全完善。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证我国融资租赁业有法可依。

(五)建立行业协会

融资租赁行业在市场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方面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行为规范。对这些问题可以参照证券行业,在行业内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会员身份加入该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针对行业性质建立适当的企业准入制度和人员从业制度,保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专业化发展。

(六)培养专业人才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由于融资租赁投资大、周期长、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大。这就要求租赁公司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对租赁物的性能、市场前景、价格等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同时融资租赁还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必须有一批懂管理、贸易和法律的专业人员。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员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一批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高等院校也应加强对融资租赁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才能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为我国经济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跃力量,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普遍现象,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设备融资的资金来源,租赁交易的发生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还需要法治的健全和市场的成熟。随着法治的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会越来越成熟,从而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丽娟.信托与融资租赁[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柏亮.中国融资租赁业总规模跃居世界第二[N].第一财经日报,2011-12-12

3.王国刚.进入21世纪的中国金融[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