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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2-06-27王连夫

中国机构编制 2012年6期
关键词:相济监禁刑罚

● 王连夫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管理理念、管理主体、管理方式及手段等方面,都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背景

社区矫正作为法律术语,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刑事法律中就已经确立,只是未明确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管制刑、缓刑以及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等都属于社区矫正范畴。长期以来,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重监狱资源、轻社会资源。同时,由于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非监禁刑罚在适用上控制十分严格。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看,全国每年的假释率不超过2%,缓刑率基本在20%以下。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正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需要,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从国际社会刑罚发展趋势看,目前刑罚执行制度从以监禁刑为主,正逐步发展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阶段。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如北京市的“阳光中途之家”,云南省的“裁前评估、全员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教跟踪、全程监督”24字工作流程,河北省的“一条龙”教育管控模式,江苏省的“县区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2010年起,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

在总结8年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基础上,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基本法律,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机组成部分和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的推进对于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特别是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社区矫正通过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含的人文精神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和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三项: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概括地说,就是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二、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触点”增多、“燃点”降低,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破坏性明显增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信访高位运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面对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繁重任务,中央强调,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矫正和管理罪犯的活动,它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同时又有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优势,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其本身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内在的联系。

社区矫正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法治原则,结合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性质特征,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着力探索加强监管、教育和帮扶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载体和模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四是坚持专群结合,壮大和发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五是坚持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管理观念的创新。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不能依靠监禁一种手段,也决不是关在监狱里的人越多越好,这是与社会文明发展相背的。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还有利于调动狱内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社区矫正是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延伸,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观念的创新。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管理主体的创新。在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形成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执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体制。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刑罚执行监管,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服刑人员亲友、保证人及登记在册的社会志愿者,在司法所的组织下,共同对社会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工作。这种县、乡、村三级履盖基层城乡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符合我国基层政权的格局和架构,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体现了社会参与的优势,实现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社区矫正工作在注重严格监管的同时,重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重视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协助落实就学就业等方式,更多地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服务的方式,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使管理关口前移。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管理制度的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刑罚执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原则。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衡量的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减少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安全感,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准确把握这一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司法实践中,由社区矫正组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由监狱管理机关对那些非关押不可的罪犯实施监禁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罪犯,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生动的体现和创新。

经过近10年的改革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要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机遇,广泛动员、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及资源,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同时着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健全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推进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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