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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伪证者无处遁形

2012-06-11赵亮波

新民周刊 2012年46期
关键词:马某诉讼法出庭

赵亮波,律师,中建中汇律师所律师,Lawyer

日前,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围绕“民诉中的伪证泛滥”展开专题研讨。将当前司法实践中泛滥的伪证问题再一次摆到了人们的眼前。

2012年8月15日,安徽省泾县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离婚案件,原告马某某在诉状中称丈夫经常对她进行打骂,她实在不堪忍受,提出离婚。

该案庭审中,被告一直拒绝出庭,法院只得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一再声称自己与被告是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的,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并且申请了证人马某出庭对此进行证明。

但,当事人格外强调事实婚姻的反常表现及一再解释引起法官警惕。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原告才承认其与证人马某系姐弟关系。

随后,承办法官在泾县档案局查到了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等相关资料,由此,马某某、马某串通作伪证一事真相大白。

8月22日,主审法官向马家姐弟宣读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马某某司法拘留7日,对马某司法拘留5日。

“没想到在法庭上讲了几句假话,竟要被逮起来,早知道这样,打死我也不会干这事的!”当冰冷的手铐戴上双手时,马某神情沮丧,悔不当初。而让其出庭作伪证的姐姐马某某也同样被戴上手铐,一同送往拘留所。这也是安徽省首例因民事诉讼出庭作伪证被拘案。

上述案例只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案中无数伪证者一个缩影,事实上,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伪证发生率高、制裁率低,犯罪收益高、犯罪风险低等“两高两低”现象,伪证频频出现,对司法公信、社会诚信、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均构成巨大伤害。究其原因,笔者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客观上,当前民诉中伪证难入罪。为防伪证,我国新颁的民事诉讼法铺设了一条“追究伪证刑事责任”的轨道,这条轨道看似通向了刑法,然而,刑法中没有铺设对应的规定,使这条轨道“凌虚蹈空”。虽然此次新颁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在仍不存在民事伪证罪,新颁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是给刑法的修订预留了空间而已。再者,我国的立法对伪证的形式的列举也过于简单,而且对伪证制裁的形式的列举也过于简单,轻重幅度把握不到位,仅有的罚款和拘留两种形式,操作性不强,警示力不大。同时,法庭认证也有很大困难,“打假举步维艰”,造假容易识假难。

其次,主观上,当事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当前的中国,文化发展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尤其是价值观念建设不力,是导致“利益至上,作伪无妨”的原因之一。深究下去,我国缺少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个人道德和行为缺少应有的强制性规范与必要的惩戒,包括对不良行为的记录,放任了一些人不择手段,为了牟取不当利益,“轻松伪证”,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程序,影响了裁判公正,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今年5月,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讼诚信档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将诉讼表现引入公民诚信档案,从社会舆论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当事人形成无形压力,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用道德规范弥补法律盲点。 而对外来说,诉讼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是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据悉,目前潍坊中院及各县市区法院共记录了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近3万条誠信信息,这个数字仍然在不断增加。“诚信信息”,已经可以依申请开放查询,并给建设、房管、银行等部门单位提供审批、放贷依据,成为推动社会诚信的基础。

因此,笔者建议,可由政府推广,法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诉讼诚信档案。让伪证者真正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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