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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的思考

2012-04-02代水平景彦军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法学院延长县政府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融资银行

文 / 代水平 景彦军 /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法学院;延长县政府

完善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的思考

文 / 代水平 景彦军 /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法学院;延长县政府

当前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存在很大困境,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的疏漏和失范是困境存在的重要原因。解决著作权质押融资问题需要从扩展著作权交易市场、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著作权交易保险制度、创新著作权融资担保方式、破除银行业垄断等方面完善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

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各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带来了深刻影响,如美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已经超过了传统的钢铁产业,类似的还有韩国的游戏产业和日本的动漫产业。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预示着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产业的发展意味着一系列生产要素的集聚,其中,货币资本必不可少,且货币资本往往是制约某个产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如何才能让文化产业缓解“融资难”?国内外发展实践表明,著作权质押融资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近几年来,我国的著作权质押融资刚刚起步,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但是,总体来说,著作权质押融资依然存在很大的困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著作权质押贷款,或者给质押贷款的发放限定十分严苛的条件。究其原因,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的疏漏和失范。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成败与著作权交易市场的规模、著作权价值评估制度、著作权交易保险制度、著作权融资担保方式及银行业垄断等密切相关。解决著作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不仅要完善著作权质押制度本身,更要注重著作权质押融资平台的建设。

一、扩展著作权交易市场

任何商品的交换都需要一个交易市场,市场能给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和信息。充分的市场竞争,还能促使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改善,使交易活动充满生机和活力。著作权交易的顺利完成也需要一个统一、开放的交易市场。著作权人要将自己拥有的每一项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利益,需要寻找作品的使用者。作品使用者同样需要寻找合适的作品。作为个体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掌握的信息总是有限的。如果仅凭者个人的力量去寻找合适的交易对象,可能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且不一定能够成功。如影视导演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音乐词曲作者,原创作者可能并不清楚谁是理想的翻译者。在著作权涉外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还要跨越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障碍。如果没有合适的信息沟通渠道,著作权交易就难以有效进行。

著作权质押融资是著作权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质押融资过程中,有许多主体都参与其中,如著作权人、银行、担保公司及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每一个主体在质押融资活动中,需要考察了解其他各方的信息。如著作权人和银行要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信誉等情况进行了解,以决定是否采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银行需要对著作权人的创作水平、历史业绩、项目盈利点及既往的质押融资状况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给著作权人发放贷款。那么,如何才能快速、准确地获取上述种种信息呢?需要在交易市场上寻找。我国的著作权质押融资起步不久,交易市场建设也才刚刚开始。最近几年,陆续建立了若干著作权交易市场。1.2009年2月,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是一家覆盖文字、图片、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软件等版权产业的国家级版权交易所,国家级版权产业要素市场;2010年5月25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ICE)版权金融俱乐部在北京成立。该俱乐部以促进文化金融的对接为己任,将提供咨询服务,产品发布,项目对接服务,组织会员参与俱乐部主办的各项专题活动,为会员提供资源共享和交流的平台;2010年6月2日,“北京文化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开始运行,它是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北京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发起成立的,旨在推动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参见http://exchange.cbice.com/,2012年5月1日访问。如2010年4月23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五方联合发起的“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1】。我国虽然在著作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进展很快,但相对于著作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需求来说,依然存在规模较小、覆盖面狭窄、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地域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极少数发达地区;在业务范围上,主要是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质押融资较少;服务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上述交易中心所开展的业务只针对极少数地方的个人和企业,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所推出的“影视贷”产品只对注册地为北京或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依法进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

基于著作权交易市场对著作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意义和我国著作权交易市场的现实状况,我国应大力扩展著作权交易市场,以满足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务之急需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第一,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为蓝本,在全国省会城市筹建地区版权交易市场,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设立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地方分理处;第二,扩展交易市场的服务范围,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要为各类作品的融资需求提供服务,而不仅仅停留在影视作品方面,要打破只为本地文化企业融资的局面,开展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的融资服务;第三,确保交易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尽量避免各类交易中心的行政化倾向,只有交易服务组织具备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才有积极性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交易市场的创造力和吸引力。

二、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制度

著作权质押融资的成败和融资规模的大小与著作权本身的价值密切相关,这一点和有形动产的质押融资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有形动产的质押中,质押物能够被交易各方所直接感知,质押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也比较容易。而在著作权质押融资中,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著作权本身及其担保价值难以被直接判断。正因为如此,著作权价值评估是著作权质押融资成败的关键。

有关著作权的价值评估,纯粹是交易各方的自愿行为,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这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2.《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6条第7项规定“出质著作权进行过评估,质权人要求评估,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实践中,著作权质押融资一般都会进行价值评估,无论是北京的“展业通”模式、浦东的“担保与反担保”模式,还是江苏的“无担保关系型贷款”模式,都有资产评估公司介入【2】。

在著作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交易各方对评估结果的认可度取决于评估结果的客观性,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密切相关。由于著作权价值评估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制度只是初步建立,目前只有一个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3。 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评估机构数量偏少,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从我国现有的评估机构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评估部门,如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属的版权产业研究与测评部就参与版权价值评估,是一个专门负责对外开展版权资产管理与价值评估咨询及相关培训业务的职能部门;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其性质是公司制企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中介机构的发展能够形成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可以促使中介机构注重建立自身的信用,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开展评估业务,也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公司制性质的中介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版权评估的主体。第二,评估方法不太科学。无论是著作权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评估还是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都较为粗糙,导致最终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如果上述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导致著作权价值评估业务裹足不前,进而制约著作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各项制度。最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运转制度。鼓励设立公司制评估机构,以增强评估业务的竞争性,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其次,建立并严格执行著作权价值评估的资格准入制度,确保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著作权价值评估业务较为复杂,对资产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难以体现对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特殊要求,可以考虑专门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著作权评估专业;再次,严格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评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和执业资格,并对其业务质量进行监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底出台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正式执行,建议在著作权价值评估中引入并严格执行《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最后,还需要强调的是,在完善著作权价值评估制度的过程中,既需要一些类似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由其指定一些评估业务准则,也需要立法部门适时地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评估业务的开展。

著作权交易的风险属于著作权制度的内生风险,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制度内调整或合同安排而完全消除。然而,难以消除的风险却可以转嫁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通过保险来为著作权交易分散风险。

三、建立著作权交易保险制度

人类为了应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建立了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为人们从事高风险活动提供了支持。在著作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由于著作权本身难以被质权人所控制,而且著作权价值贬损的可能性非常大,导致质权人面临很大的风险。著作权交易的风险属于著作权制度的内生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制度内调整或合同安排而完全消除。然而,难以消除的风险却可以转嫁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通过保险来为著作权交易分散风险。保险机制和保险服务的介入保障了著作权质押融资双方的利益,有助于有效地分散版权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提高保险在版权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美国、欧盟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著作权保险机制已经比较完善。如电影制作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有一整套保险机制来支持。比如说渣打银行,有专门给影视制作贷款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影视方面的了解非常专业。在渣打银行自行研发的一套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程序里,规定影视制作公司融资项目必需具备的条件有:剧本和故事大纲、电影和电视系列节目的细节(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阵容、制作预算、制作时间表、按时按预算完成项目的保证书、保险、发行合同、有威望的销售代理出示的销售评估等)。美国影片在开拍前,有几十项全方面的保险,可以规避银行的投资风险。4.参见“版权评估:影视企业融资第一炮”,北京商报网 ,2008-04-07,2012年4月15日访问。可喜的是,我国于2010年首次推出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该产品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并由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作为独家代理人,成为国内保险界首个文化产业保险产品【3】。尽管专门针对著作权质押的保险产品还没有问世,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保险业和文化产业不断融合的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著作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的开发指日可待。在著作权质押融资中,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防控融资风险,银行可以适当提高贷款利率,以保证银行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额度的保险费;作为出质人的著作权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这样也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风险。或许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著作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但是,在保费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另外,著作权融资项目往往都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作为著作权人也愿意承担较高的银行利率和保险费用。总而言之,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上的逐利者,在高利润和市场竞争压力的驱动下,一定能够推出有效的著作权质押融资保险产品,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著作权交易保险制度。

四、创新著作权融资担保方式

著作权质押融资是以作品的某些著作财产权为担保而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近几年的发展实践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始终对著作权的价值能否及时变现和著作权价值可能发生的巨大贬损十分担忧,这也是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消减这一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创新著作权融资担保方式。结合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打包式”融资担保值得推广,具体来说,可以试行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将著作权的多项权利打包质押给银行。著作权人拥有多项著作财产权,但是融资贷款的目标可能只是利用其中的某一项权利,那么,除了将此项著作财产权质押给银行外,还可以把其它财产权利“一揽子”质押给银行,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如某著作权人想从银行获取50万元贷款,其作品广播权的价值被评估为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把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打包在一起,作为50万元借款的担保,这就降低了银行的风险。第二,将著作权人的一批项目打包质押给银行,这在影视行业较为多见。也就是说,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某个影视剧的时候急需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他可以把已经制作好的影视剧和正在拍摄的其它影视剧作为担保。这种方式在我国已有先例,且取得成功。如北京银行于2008年5月与华谊兄弟签约,提供1亿元贷款,2009年又和光线传媒签属了两亿人民币的授信贷款协议,就是以版权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为影视企业发放贷款的成功范例。5.参见北京商报,2009年06月15日。第三,把文化创意企业家个人的资产和信誉和著作财产权打包在一起,以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为著作权质押融资进行担保。以这种担保方式支持文创企业的做法,在部分银行已经实行,如华夏银行推出的“文创贷”就是其中的典型。6.参见:“华夏银行创新担保方式‘文创贷’首年放贷15亿”,来源:中新网,2012-04-17,2012年5月1日访问。第四,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著作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政府也可以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成立著作权质押担保基金,向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激励担保公司支持著作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各地政府也纷纷推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多项举措,其中不乏融资服务。总而言之,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方式的创新对降低融资风险有重大作用,著作权人、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该积极合作,推出多样化的融资担保产品。政府应该积极引导,提供良好服务,共同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五、破除银行业垄断

著作权质押融资与一国的金融服务环境密切相关。目前来讲,有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以自己或他人的著作权为质押标的来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根据融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和尽量规避风险是它的生存法则。利润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之间往往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高风险、高收益。不同的银行,在面对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项目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策,在众多影响融资决策的因素中,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压力小,那么,他就偏向于低风险的融资项目,因为这也足以保证银行获取一定的利润;反之,如果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很高,就会有银行甘愿冒着较大的风险而向高风险的项目融资,市场竞争的结果是那些高风险的融资项目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取银行的贷款。当前,中国银行业虽然表面上有市场竞争,实际上垄断程度很高,导致很多行业都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在文化产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4月初在广西、福建等地调研时表示,银行垄断不打破,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就无法解决。7.“温家宝:中央已经统一思想要打破银行垄断”,参见中国广播网,2012年4月4日的相关报道。同样,著作权质押融资难的一个根本症结也在于银行垄断,且主要是国有垄断。垄断使得银行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各银行之间业务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就能说明这一问题,而国有则使得银行存在着国有企业的一些通病,如商业贿赂问题8.近年来,国有银行系统发生了多起严重的贪污腐败案件,有关银行业垄断与腐败关系的论述可参见“银行业垄断的必然腐败”一文,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3月12日。,客户要想获得贷款,必须向负责信贷业务的银行职员行贿,这样的话,银行极有可能宁愿把贷款发放给市场前景黯淡的企业,也不愿把贷款发放给市场前景较好的文化创意企业。总而言之,著作权质押融资难与我国银行业垄断密切相关,垄断的破除和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解决著作权质押融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在上述两个方面具有一定的进展,有些中外合资的股份制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9.如北京银行在支持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先行先试,2007年11月成为首批参加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工作的银行;2008年5月与华谊兄弟签约,提供1亿元贷款,开创了版权质押打包贷款的先河;2009年6月10日光线传媒与北京银行签属了两亿人民币的授信贷款协议,是迄今为止金融业以版权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为影视企业发放的最大单贷款。参见北京商报,2009年06月15日,2012年4月15日访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破除银行业垄断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杨帆.共同市场搅热版权交易【N】.北京商报,2010-4-26.

【2】沈强.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11(4):89.

【3】方圆.中国推出首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6-28.

*本文系陕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12KRM5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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