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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2012-04-02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关键词:核心内容惩罚性专利法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其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 稿见 )》和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专利法修改仅涉及六个条款 主, 要涉及专利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 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 查、 处恶性侵权行为和 查调取证等职能,以及惩罚性赔偿等三大方面。

此次专利法修改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为核心内容。专利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查处恶性侵权行为和调查取证等职能,以及惩罚性赔偿等三方面均围

绕这一核心内容。

一直以来,是否在专利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存在很大争议,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可以震慑侵权行为人,达到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而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导致公私法分界不明,可能出现既有行政处罚措施和民事惩罚性赔偿重叠适用的不公平情形。这两种观点都有理有据,并一直相持不下,此次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也是一种尝试,在目前并没有更为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规则的情况下,引入惩罚性赔偿也未尝不是一种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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