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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预就业人才培养模式政策比较研究

2012-03-31刘子奋张敏燕洪宗华

关键词:教育法现行台湾地区

刘子奋 张敏燕 洪宗华

(集美大学 计算机工程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海峡两岸预就业人才培养模式政策比较研究

刘子奋 张敏燕 洪宗华

(集美大学 计算机工程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以实习见习为主要形式的大学生预就业人才培养方式,是解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有效接轨问题的重要途径。台湾地区在大学生预就业政策制度建设上起步早,探索深,项目及专案政策目标团体针对性强,经费支持合理充分,学生权益保障完善。比较而言,大陆须健全大学生预就业基本制度,明确企业责任和利益,提供更充足的经费保障和制度支持。

大学生;预就业;大陆;台湾

一、两岸现行预就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政策概述

(一)台湾地区现行大学生预就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政策概述

台湾地区十分重视青年就业问题,在原来的就业政策基础上,于2010年推出《青年就业接轨方案》。此外,还有“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青辅会”)施行的《提升青年就业力措施》[1]。在这些就业政策中,属于大学生预就业政策范畴的主要有《青年职场体验专案》、《大专毕业生至企业职场实习方案》、《大专生公部门见习专案》、《暑期社区工读计划》、《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方案》等[2]。这些政策对大学生进入职场实习见习的工作原则、劳动法制,就业指导都有明确的规定,政策惠及对象侧重点不同。

(二)大陆地区现行大学生预就业人才培养模式政策概述

当前,大陆地区在促进及保障大学生实习见习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承担学生实习的责任和义务;第二,逐步深化的大学生实习见习政策,从1961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程(草案)》开始,陆续颁布了如《关于部属高等学校生产实习问题的通知》(1980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1982年)、《“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3](2009年)等政策文件;第三,地方政府为破解大学生实习难题,在实习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探索,如广东省2010年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4],对接收单位、校企双方责任和义务、实习经费保障、学生权益保护等做出了规定。现行的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两岸现行大学生预就业政策分析

(一)政策主体作用发挥情况比较

两岸现行的大学生预就业政策主体均为官方主体,大陆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和台湾地区行政部门都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包括预就业政策在内的就业政策体系构建上起到主要作用,直接参与到就业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

(二)政策客体比较

政策客体即政策作用的对象,包括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从解决的社会问题来看,两岸预就业政策目标相同。从面向的目标团体来看,政策对象都是大学生,但就预就业政策的具体政策方案来看,台湾地区的项目、专案政策目标团体针对性更强,例如《青年职场体验专案》面向台湾地区所有公私立大专院校未修读过相关校外实习课程的应届毕业生。

相比而言,大陆地区现行的大学生预就业政策只局限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里的基本政策规定,对大学生实习见习等预就业问题的政策法规没有细化,目标人群较泛,通指全国大学生。

(三)政策主要内容比较

第一,成本分担部分。台湾地区现行的预就业政策对大学生实习见习的经费来源明确规定由行政当局提供,具体做法是不同专案由各执行行政单位从公务预算或主管的相关基金中支持。大陆地区的大学生预就业经费主要由学校承担,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办法》(1982年),参照目前经费开支标准和物价水平,确定实习教学经费。国家层面的政策只是提供给企业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学生权益保障部分。台湾地区现行的预就业政策中对学生见习实习期的权益保护条例,是以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为法律依据的。大陆地区现行的预就业政策中,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支持来保障学生实习见习期的劳动权益,主要原因可归结于对实习、见习学生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不明,如果学生在实习见习期间的劳动过程中产生权益分割,只能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参照规定,对企业进行责任确定,裁定赔偿,途径是通过民事诉讼。

三、促进大陆地区大学生预就业的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主导,建立起大学生预就业基本制度。预就业制度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效方式,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理应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也只有政府才能承担协调和保障责任。作为主要政策主体,各级政府需要承担大学生预就业的国家和区域责任,一方面,建立健全大学生预就业制度,为参加预就业的学生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等财政手段,提高企业接收大学生预就业的积极性。尤其在当前,我国激励企业接受实习大学生和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完善这些政策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明确企业责任和利益,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企业是大学生预就业工作的重要参与体。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大学生实习的基本义务,因此,可以根据《教育法》规定,出台相关的规章,将学生预就业实习见习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校企之间、学生与企业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相关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此外,地方政府可依据《就业促进法》,在制定地方《就业促进条例》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过程的义务。大学生在预就业过程中,多数是以学习为目的,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较少或是几乎没有。企业并非公益机构,国家需要通过财政补贴或是财政优惠等形式,鼓励企业积极接收大学生预就业。如果国家税务部门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接受大学生预就业的企业,制定出税收减免办法,分担企业经济成本,那将从更大程度上调动企业积极性。

第三,为高校开展大学生预就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制度支持。可在《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实习见习等预就业活动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开展预就业确立法律基础。政府还应为高校提供大学生预就业的专项补贴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用以补贴学生实习与见习期间的交通、住宿费、保险费、教学与行政管理费用等,由中央财政牵头,地方政府和高校投入为主共同负担预就业经费。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项目形式,逐步把大学生预就业纳入国家教育体制。例如2010年教育部联合各部委共同实施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各高校创立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学生的最后一年学习是在企业里完成的。这类项目对高校开展实习见习等预就业工作的要求明确,可以以此为鉴,扩展到更多的预就业项目,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实习见习效果。

[1]台湾地区行政部门青年辅导委员会.协助青年就业接轨方案[Z].2011.

[2]台湾地区教育部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划[Z].2010.

[3]中国国家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Z].2006.

[4]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Z].2010.

G64

A

1673-1395(2012)05-0140-02

2012-03-2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YJAZH064)

刘子奋(1967—),男,福建厦门人,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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