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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识觉醒背景下的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探索①

2012-03-31杨春磊

关键词:权利大学生教育

杨春磊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权利意识觉醒背景下的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探索①

杨春磊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和大学生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快速上升态势,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维护大学生的权利,应建立完善的救济途径,改善高校治理方式,进而实现教育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大学生;权利意识;权利救济;途径

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运行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支持,以财政拨款的渠道来满足教学科研的经费需求。招生与就业情况受国家计划左右,对高校办学实力的影响并不明显。由于大学教育一度是“免费午餐”,大学生享受的是国家福利,而国家相关政策主要依靠高校来贯彻实施,所以学生们对所属高校的依赖性很强,这直接导致了高校与大学生在权利义务方面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即许多学者归纳的“特别权力关系”,[1]学生的个性化要求和个人权利往往得不到尊重与保护。[2]过去以培养“驯服工具”为目的的教育体制造成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的缺失,制约了他们的主体意识的增强与权利意识的萌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各行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原有招生与就业制度出现了巨大转变,大学生主体地位随之提高,利益实现方式变化加剧,这为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创造了主客观条件。[3]大学生已不再是单纯的受教育者,同时还成为教育产业的出资人与教育资源的受益人。“学费个人负担,就业双向选择”的严峻现实,使他们格外关注高校的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特别重视校园的就读环境和后勤服务,更加关注个人价值和自身利益的实现。他们有着朝气蓬勃的成功期望和舍我其谁的竞争意识,在学习、生活的各方面都表现出积极务实的态度,[4]对所在高校的依赖和迁就大幅降低。

二、大学生权利受损的原因与类型

(一)大学生权利受损的原因

由于传统家长式教育理念的长期熏陶,一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忽视了学生个性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各项事务多是围绕教育者和教学管理者展开,过分夸大两者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与自主发展愿望的实现缺少关心,对学生的权利主张更是态度冷漠。[2]

由于法治文化的熏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势必与居高临下的教育管理者潜意识中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威狭路相逢,高校管理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5]

(二)大学生权利受损的类型

侵害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宪法与法律的保护,高校在处理涉及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时理应格外慎重。有的高校超越法定范围与权限,擅自加重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罚力度,部分甚至完全剥夺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致使他们的公民基本权利严重受损,未来人生发展也蒙上了阴影。[6]

侵害大学生的教育选择权。我国法律赋予高校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等自主办学权。有些学生基于其未来职业定位,希望学校另外设置一些课程;有些学生根据其对交叉学科的兴趣,希望选修一些本专业以外的课程,而学校出于课程管理的便利和对教学秩序的维护,限制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这都导致了高校自主办学权与学生教育选择权之间的冲突。[7]

侵害大学生的公正评价权。高校对学生的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与他们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有着直接的联系。而部分高校越权设置了高于《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资格条件,致使一些学生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却因学校的内部政策而无法获得应得的学位。[8]

侵害大学生的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也是绝对权。大学生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成为受管理的相对人,并不意味着其人格权受到限制或贬损。如果高校未经学生的同意,擅自公布、利用其隐私材料,就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侵害。[9]

侵害大学生的财产权。由于学生与学校之间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高等教育市场目前依然是卖方市场,学校在教育服务供给中处于垄断地位,学生的议价能力完全不对等。因此,大学生财产权遭学校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某些学校不兑现招生简章中承诺的新生奖学金。[7]

侵害大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校园安全隐患往往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威胁。不少学生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因为学校食堂提供的食物不卫生,校内医院医疗水平欠佳,对水、电、气以及教学设备、用品的管理不当而受到侵害。[7]

侵害大学生的婚育权。如今,高考已经取消了对考生的年龄限制,而且研究生年龄偏大也是客观事实。有的高校只从方便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公然挑战《婚姻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公民结婚、生育权利的保护,禁止学生婚育。[10]

侵害大学生的政治权利。学生的政治权主要以结社权为中心,学生可以通过结社来进行自我管理,并以社团为平台有效参与教学评估和行政监督。因此,自治型学生社团更能彰显大学生的政治权利,独立性是保障其顺利发挥作用的基础。而目前包括学生会在内的众多社团却因学校校规的限制无法真正行使自治权利,与此相关的学生集会、游行示威、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更是如此。[11]

侵害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就是典型的因侵害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而引起的诉讼。[12](P62)

三、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一)合理制定大学校规

许多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源于校规的制定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管理的方便性,忽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确保校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必须保证学生的民主参与权。要使校规真正成为“校园宪章”,就必须倾听大学生群体的呼声。在整合各方信息、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互信达成的校规,既尊重了学生的民主权利,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热情,也有利于学校采取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方法,获得广大学生的理解与支持,减少工作阻力,节约管理成本。

(二)设立正当的违纪处分程序

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时的程序瑕疵是引发行政诉讼并导致学校败诉的一大原因。因此,设立正当的违纪处分程序能够促使高校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权力,让被处分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分结果。

完善违纪处分启动程序。高校应建立专门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实行书面档案制度,建立立案申请档案,在受理各方的立案申请后,将其所报材料记入该档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立案报告,传达给当事人及其所在院系,并通知学生家长。立案的传达主要是为了让利益相关人从此时开始根据各自的情况和所掌握的材料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准备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13]

完善违纪处分调查取证程序。高校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认真询问当事人、立案申请人或检举人及其他证人;对相关物证、书证等一切证明材料予以必要的收集,如需高校其他部门配合、查询资料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注意保全证据,防止灭失。基于证据材料的鉴别与分析,做出判断。若构成处分要件,确属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况,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整理汇总,留待下一阶段进入审理程序。若未构成处分要件,不属于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况,应立即销案。原始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以便有需要时查阅。另外,应将调查结论及时告知当事人、所在院系、学生家长,尽快消除不良影响。[13]

完善违纪处分审理程序。高校纪律处分委员会应遵循回避原则,审理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依据听证程序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辩解,对证据提出异议。在充分保障学生知情权的基础上,给予学生为自己辩护的机会;采纳其合理成分,若对证据有所补充,则应尽可能完整保存;然后对证据进行审查、鉴别,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证明力。最终经委员会讨论、商议及表决,达成初步处理意见。[13]无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分,都应将拟定意见报请校长复核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院系。

完善违纪处分决定程序。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权由高校校长行使,但是无论何种类型的处分,都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经讨论后形成最终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从爱护、帮助学生的角度出发,只要违纪学生能够承认错误、诚心改过自新,应尽可能保留其继续完成学业的资格。最后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及相关人员,并告知其可选择行使其他法定救济权利。

(三)规范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已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该机构鲜有实质性工作进展,极大地削弱了其独立地位与公信力。在“学申委”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保证学校的纪委书记、监察处处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学校教代会成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教师、法学教师作为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会主席、在校生海选的威望高的学生代表参加。并且,以上四类人员应当均分“学申委”的委员名额,防止人员比例严重失衡而影响申诉案件的公正处理。[11]

(四)健全教育行政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申诉,而在实践中由于教育行政部门本身就与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导致申诉流于形式,难以有效帮助学生维权,更难以纠正高校的不当裁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职申诉机构,提高处理申诉案件的效率,节约行政资源,迅速处理高校与学生间的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五)发挥教育仲裁的优越性

突破行政仲裁的桎梏,扩大教育仲裁的受案范围。鉴于教育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学生对纠纷处理方式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以及教育仲裁解决纠纷所具有的优越性,[14]可以突破常规将其他类型教育纠纷,特别是行政争议纳入教育仲裁的受理范围。

强化教育仲裁的功能。首先,为保证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独立性,其机构设置应有别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专门申诉机构,通过专门规定确保其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超然地位。其次,教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任应重点挑选兼具教育界、法律界双重背景的仲裁员,保证案件处理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最后,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以宪法、法律和教育类法规为依据进行裁决,若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诉讼。

(六)慎重审理教育争议

高等教育运行的特殊性、专业性与学术性,使得大学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成为法院不得不审慎考虑的焦点问题。为了防止讼累浪费司法资源、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应当要求当事人穷尽前述非司法救济途径之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对立案标准加以严格界定,只将严重损害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审理范围。

[1]石正义.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述评[A].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2]张志军.浅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J].教育与职业,2008(5).

[3]朱斌.论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其觉醒[J].高教与经济,2010(1).

[4]余广俊,何志军.从义务主体到权利主体——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变化的法学审视[J].行政与法,2006(3).

[5]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当前讼案引发的思考[J].现代大学教育,2002(1).

[6]吕诺.新规怎破“三大难题”?——解读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EB/OL].http://news.sohu.com/20050330/n224927712.shtml,2011-10-30.

[7]杨群英.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7.

[8]侯晓敏,周梦榕.争议:英语四级应否与学位挂钩成焦点[EB/OL].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23/content_7068875.htm,2011-10-30.

[9]重庆大学生同居怀孕被开除事件始末 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EB/OL].http://hunan.voc.com.cn/gb/content/2003-11/20/content_2215562.htm,2011-10-30.

[10]权义.女博士被迫打胎的反思[EB/OL].http://www.qingdaonews.com/gb/content/2005-01/09/content_4140946.htm,2011-10-30.

[11]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0.

[1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判例研究(第l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3]徐霞.法制化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问题研究[D].西安工业大学,2009.

[14]石祥.大学生教育纠纷的成因及解决途径[J].高校教育管理,2007(1).

Research on the Relief Pathways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under the Right-awareness-awakening Background

YANG Chun-le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 Hubei 434023)

As the awakening of the legal awareness in the whole society and the individual rights awareness among college students,the legal disputes on college management have increased sharply and the behaviors that harm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could not be rectified in time.Hence,in order to preserve the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 and accordingly realiz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legal system,sound relief pathway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mode of college management should be improved.

college students;right awareness;rights relief;pathway

D922.16

A

1673-1395(2012)05-0049-03

2012-03-10

湖北省教育厅项目(XD20100610)

杨春磊(1980—),男,重庆人,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① 本文研究对象仅限于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全日制统招生。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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