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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化构建

2012-03-31

关键词:争点预审审理

翁 婷

(建德市人民法院乾潭法庭,浙江建德311600)

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化构建

翁 婷

(建德市人民法院乾潭法庭,浙江建德311600)

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涉诉信访不断增多,民事审判的公正受到质疑,给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完善庭前准备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应建立中国特色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准备;法庭突袭;公信力;主体

一、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庭前准备程序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进入审判庭后至开庭前,各诉讼主体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及其实现各项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①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工作规程(试行)》,2002年7月1日起试行。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经历了由“先定后审”模式向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步到庭”模式的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庭前准备程序作了部分规定,主要内容有确定审理程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固定争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庭前准备部分增加了法院举证指导义务,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变更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但该规定内容不详尽,还未形成完整的庭前准备程序。

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还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准备程序主体不合理。由于职权主义传统,案件的处理均以法院为主体。民事案件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二是诉讼突袭导致案件审判冗长。我国的庭前程序中没有防止法庭突袭的设计意图,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时间仍存在一定的随机性,致使案件反复开庭,浪费诉讼资源。三是庭前调解优势未充分发挥。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未作繁简分流,一经排期便进入审判程序,未充分发挥民事庭前调解的优势。四是准备与审理职能不分。在我国立法未专门设置审前专职法官的情况下,缺乏对审判法官的监督和约束,仍可能出现“先定后审”的情况。

二、完善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

完善庭前准备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实践中,因未做充分准备,在法庭审理阶段出现诉讼证据突袭、争议焦点不明致使庭审时间冗长,或反复开庭,大量浪费了诉讼资源。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可以促进当事人在准备阶段交换证据,避免法庭突袭,审判法官在开庭时可以专注地分析、认证已固定的争点,组织辩论,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完善庭前准备有利于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应以当事人为主,让当事人成为解决纠纷的主体。随着案件证据的不断提出,争议焦点日益明确,考虑到诉讼成本,当事人可能会积极地与对方和解。在美国民事诉讼中,95%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法庭审理前当事人就达成和解而使案件终结。[1]这正是强调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发挥作用的结果。

完善庭前准备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原先“先定后审”的审判模式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一步到庭”模式的初衷是好的,但准备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缺乏对审判法官的约束和监督,并不能有效避免信任危机。由预审法官主持监督、当事人主导的庭前准备程序,案件争点的确定和证据取证、举证、质证等都在公开状态下进行,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途径之一。

三、国外民事庭前准备的具体做法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前程序中的具体工作都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亲自完成的,法官只起主持的作用。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是主持预审、指挥程序的进行,以提高诉讼效率。若当事人逾期送达准备书状及书证,又未说明合理理由而请求延长期限的,法官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将案件移交法庭或决定预审结束,冻结本案争点;裁决取消诉讼。若双方当事人未按期完成诉讼行为,法官在依法通知后,可以依职权裁决取消诉讼,且当事人对这一裁决不得上诉。

美国联邦法院进行法庭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诉答活动、召开审前会议、录取证言和证据开示程序。审前准备的目的是整理争点、证据,避免突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审前会议召开后,应当做出审前决议,当事人或其律师拒不服从审前决议的,法官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该当事人进行制裁。美国的庭前准备程序严密,职权主义不断强化,但仍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庭前准备作了一些规定,但内容相对松散,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厚,对逾期提出攻防方法的制裁措施较为简单。

日本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及其准备”进行了广泛的扩充,准备程序中法官职权较大,当事人对争点、证据等实体问题有决定权,但对违反准备程序的制裁措施并不十分严厉。

从上述材料来看,法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庭前准备程序均已给予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和辩论必经审前准备程序,已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趋势。各国均以确保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对组织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各国审判模式不一,但庭前准备逐渐以当事人活动为主,法官的作用呈相对弱化趋势。

四、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构想

构建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庭前准备运行机制。比洛夫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一种统一、逐步发展着的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与一方的权利相对应的,就是另一方的义务。[2](P55)从前述各国的具体做法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要求可知,在民事案件庭前准备中,应当更侧重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程序的启动者和终结者均是当事人,其对争点、证据等实体内容有决定权,法院只行使指挥权和监督权。

设立以初任法官为主力的预审法官制度。在立案庭设立预审法官,可由资历较浅的初任法官来担任。在准备阶段,预审法官不进行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程序有序进行、确认当事人和解及处理其他附带诉讼事项。在证据交换程序完毕后,庭长确定庭审法官,预审法官提交周详的预审报告。庭审法官在开庭前与预审法官共同审阅预审报告和案卷材料,了解已确定的案件事实和争点,明确需要在庭审中弄清并解决的问题,促进当庭宣判。

完善以强制答辩为措施的答辩失权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制度易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攻防不对等,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据此,我国可逐步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在送达时一并送达答辩通知书,告知答辩须知及拒绝提交答辩材料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该答辩证据在审理阶段将被禁止使用;若未提交是过失造成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时,法官可以允许,但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要求对方负担相关的费用等。[3]

构建以制裁为补充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疑难案件进行证据交换。送达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应明确举证时限并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由预审法官指定期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最终由当事人签署证据、争点确认书予以固定。在期限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法官在裁判时亦不作为依据。若因某种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时举证的,逾期举证方负有举证责任。

建立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的审前会议制度。预审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可以决定召开审前会议,其目的是防止诉讼因缺乏管理而拖延。审前会议并非审前必经程序,但与证据交换具有紧密的联系,审前会议可在庭前准备程序的任意环节召开。每次审前会议结束均应做出审前决议,主要是对争点和证据的书面固定,必要时做出裁决,且审前决议对以后的庭审具有约束力。审前会议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完善以做好衔接为保障的纠纷解决机制。庭前准备程序还涉及预审法官和内勤部门、外勤送达之间的衔接。因此,欲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就要对立案、内勤登记、安排送达、开庭等各个环节的衔接时限作出规定。此外,必须将庭前调解与庭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庭前准备中的调解工作由预审法官主持,必要时可促成和引导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也可自行和解。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

[1]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J].政法论坛,2004(4).

[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M].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

[3]李汉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1998(6).

D925.1

A

1673-1395(2012)05-0039-02

2012-03-30

翁婷(1987—),女,浙江建德人,主要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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