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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2-03-29丁成吕磊杨书军

当代经济(下半月) 2012年2期
关键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信息

丁成 吕磊 杨书军

【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利益的驱动;会计主体的身份;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够;会计人员被动做假,然后提出了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造假成本;完善会计法规;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

【关键词】 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又说:“信则人任焉”。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老子也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把“本真”看作精诚之极至。这些圣贤哲人的论述,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信,会计行为作为企业行为的一部分,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诚信作为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也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诚信。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包含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会计服务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现阶段,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信息失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本文就针对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目前已日益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做到真实与公允。造成会计失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关于公司会计造假的案例早在1720年的英国南海事件就已发生,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不少公司铤而走险,屡禁不止,甚至在美国——一个拥有成熟市场经济体系,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造假也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同时,非诚信行为的收益高而成本低、风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恪守诚信原则呢?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社会平均的诚信水平也就越低,整个市场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身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关键时刻就出现了诚信的原则问题。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2、会计主体的身份也是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

会计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我国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或董事长)是国家干部,是由政府层层任命的“官”,“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单位负责人为了个体或局部利益,直接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改写会计报表、虚增业绩、隐瞒亏损,面对这种情况,加之由于会计人员身处员工的位置,很容易产生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行为,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3、监管不力、惩罚力度不够是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针对会计诚信问题出台的法律很多,社会上针对会计造假的舆论批评也较多,但真正受处罚的极少。纵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个人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惩处最重的是,对披露信息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其次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金”(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出具虚假会计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予以撤销;对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法人的处罚则未涉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当地政府出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而推荐上市的,公司的上市便自然维系了相当多的当地政府的利益,已造就了“一荣俱荣,一损皆损”的局面。再加上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组形成,即使予以惩罚,罚的仍是国有资产。因此,即使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准则,即使上市公司已经符合受惩罚的条件,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仍然很难予以惩处。

4、屈从外部压力,会计人员被动做假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也就是说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诚信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虽然《会计法》从法律上给予了会计人员一定的保护,但企业会计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仍经常面临“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在单位负责人的压力下,会计人员要严守会计诚信职业道德是很难做到的。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如果他们没有接到授意、指使、强令,一般是不会主动造假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搞花架子,盲目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者为完成国有企业扭亏任务和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二、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途径

诚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从会计诚信原则缺失原因来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维护会计诚信,一要靠人,而人应是有信誉之人;二要靠法规制度;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具体有以下几种途径。

1、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造假成本

既然利益的驱动是造成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那么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提高造假者的成本,使其“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守信成本”时,会计诚信原则自然会得到维护和提高。

(1)加大惩罚力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2)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针对公司造假真正实施的民事赔偿案例,股民也没得到违规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律师、还是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出诉讼。

(3)推行诚信保险制度。根据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当公司出现诚信问题,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保险公司必须负责赔偿,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失,必然加大对投保公司的监督,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降低监管成本。

(4)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将其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中介机构进行取缔,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对会计造假上市公司要立刻退市,提高造假者的成本,降低造假收益。

2、完善会计法规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给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以一定的制约,但这还不够,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假会计报告的单位负责人,绝不迁就、依法惩治。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一是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的利益都能在有关准则及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消除或减少对准则及制度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各方对准则及制度的认同。二是尽量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三是合理确定“重要性”的范围。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哪些信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应作出明确的规范,不能由上市公司自愿选择。四是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五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的分离,财务报告的存放与形成单位的分离,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使会计人员超脱于企业经济利益、人事管理之外,不被企业所左右、不受上司所胁迫、不为利益而驱动,清除造假的温床,确保诚信的实施。

3、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财政部门要认真完成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深入了解企业的特点,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4、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同时,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纠正人们的行为将有赖于有效的奖惩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即通过奖惩措施的实施使不诚实者付出巨大的成本,诚实者獲得奖励,从而使得选择诚信成为一种理性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当理性人衡量了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光明的职业前景、融洽的同事关系、良好的社会信誉;与不诚实将付出的成本——晋升无望、时刻面临失去工作的威胁、受到同事的鄙视和冷淡。那么,理性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从而,诚信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说教,它将成为一种自觉的、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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