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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理解和运用补检手段

2012-01-25汤小勤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1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产地屠宰

汤小勤

(江苏省如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如皋 226572)

动物检疫工作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动物检疫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补检作为检疫的一种类型,有其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但在实施补检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常出现动物检疫人员不能正确理解补检含义,不能按要求实施补检,难以充分体现其科学性、严肃性,易形成检疫工作的缺陷。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补检手段,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1 补检含义

“补检”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没有实施检疫而进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的执法行为。在《动物防疫法》中,补检属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范畴,是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所采取的手段之一,是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性措施,并非常规的检疫措施,对检疫人员的素质及检疫设施条件的要求均高于常规性检疫,为此作为检疫人员在实际检疫工作要正确理解和慎用补检措施。

2 补检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59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享有实施补检的权力。另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40-43条规定了补检的条件和要求。

3 存在问题

3.1 补检时动物或动物产品应检项目不全

《动物防疫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补检所采取的措施和应当符合的条件,但按补检标准判定动物产品是否符合条件的尺度难以把握。在流通环节对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时,由于产地和宰前活体情况无法核实,查获的动物产品是胴体,不见内脏和规定的检疫部位。更有不法经营者为了掩盖病害动物产品的事实,把病变部位和相关淋巴结割除,仅通过外观检查有无病变、有无腐败变质,很难准确判定,更难完成规定的检疫程序。既达不到检疫目的,不能完全检出病害动物产品,又给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带来较大的职业风险。

3.2 检疫检测仪器不全

虽然办法中规定补检时,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作为补检的实验检测手段,但在实践操作中,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现场检疫检测器材,实验室检验设备多残缺不全。一些必需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无法开展,使补检缺乏科学依据。检疫检测项目一般需要时间较长,留验、采样等项目不易进行。另外,目前国家对补检没有统一的必检项目。

3.3 补检措施运用不当或滥用,容易产生诸多弊端

如果对补检措施运用不当或滥用,会产生一些与动物防疫工作相悖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常的防疫和检疫工作秩序。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严要求其所属的检疫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实施补检,不能将补检作为常规的检疫措施。

3.3.1 以检代罚,削弱了基础检疫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一些检疫人员不规定进行补检收费,收费偏低,对产地或屠宰检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另还存在只补检不处罚的现象。《动物防疫法》对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均设定了处罚条款。从动物饲养到动物产品消费,动物检疫依次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进入流通环节,除产地检疫外,其他环节均存在补检。补检实质上对前几环节的检疫起了一定的替代和弱化作用。产地、屠宰检疫是基础性检疫工作,是检疫工作的重点。仅补检了事或以检代罚,易导致产地、屠宰检疫工作不到位,有悖于动物产地、屠宰检疫的工作重点,震撼不了违法者,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

3.3.2 加大了防疫风险

逃避产地、屠宰检疫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即使通过补检发现,但为时已晚,客观上已造成疫源的扩散,增加了动物疫病控制的难度。因此,补检不利于“预防为主”方针的正确贯彻与实施。

3.3.3 容易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

“以检促防,防检结合”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根本,而实际检疫中存在一些漏洞。输入地的动物检疫人员只顾自身利益,对持有的无效检疫证明或无检疫证明生猪进行补检,不考虑输出地的动物防疫、检疫的秩序,让不合法的动物披上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进入屠宰环节。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也给输出地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带来影响,不利于输出地的动物防疫及检疫工作,从而扰乱动物防疫工作秩序。

4 应用

4.1 慎用补检措施

在流通环节,特别是已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地区,对没有检疫或无规定检疫证明的动物及产品,应停止单纯的补检,实行“先处罚后补检”。

4.2 严格执行补检条件

按照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补检条件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应予以没收销毁。

4.3 补检

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动物检疫员,仅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补检。

4.4 处罚

私屠滥宰的动物产品一旦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被查获,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没收。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中查获以上行为,可以移送给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处理,也可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5 检疫人员

要按照检疫规程和程序实施补检,农业部新发布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因此检疫人员在补检时要进行严格的现场检疫,确认动物健康无疫病,并且免疫抗体符合要求,记录免疫标识号码,产地清楚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按照相关要求采样送检。生猪屠宰检疫应当实施同步检疫。

4.6 工作程序

在实际检疫监督中要避免以补检为借口,只补检不处罚,避免为进入本辖区未经检疫或持有无效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以保障动物检疫秩序,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动物检疫工作是动物防疫“以监促检、以检促防”工作机制的核心。因此在工作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补检的意义,同时慎用补检手段是非常必要的。重补检轻处罚既违背《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也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职能,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才能得到基础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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