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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市探路地方债

2011-12-23李承明

西部大开发 2011年11期
关键词:发债债券试点

财政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上海市政府发行的71亿地方政府债券在11月15日完成招标后,于11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继上海之后,广东省和浙江省将跟进,分别于11月18日和21日招标发行总额69亿元和67亿元地方政府债券。

此次上海发债利率基本接近国债水平,显示上海市政府信用资质获得认可。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预计都将获得不错的结果。这两只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的债券都得到三倍以上的超额认购。

地方债阳光化之路

地方政府债券在中国不是新鲜事物。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就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其中也包括地方企业债券。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所制止,债券发行成了中央政府的禁脔,其原因在于中央怀疑地方的债务兑现能力。也是在同一年,中央政府开始着手推行以扩大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并向中央集中财政收入为标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1994年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到了2009年,中央政府开始代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该年代发指标为2000亿元。鉴于其背景为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决定投入四万亿元人民币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措施。地方政府此前已经债台高筑,中央仍然不放心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但是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高速运转,同时顺带开了个小口,小试牛刀,允许代发。虽然代发不涉及真正由地方政府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毕竟还算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迈开一步。

试点办法规定,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由于地方债务在今、明两年存在大规模还本付息的压力,财政部选择此时在财政状况较好的省市进行地方债券发行的试点,可谓意义深远。

按照审计署的预计,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总规模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笔者的测算显示,如果多数债务从2009年起借,存续期为5年,那么今年和明年的本息偿还的总金额均在3万亿元左右,这对于每年财政收入大约在8万亿~10万亿元左右的地方政府来说,仍然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同时,由于土地拍卖收入出现明显的下降,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将更加明显。

因此,审计署在其报告中,曾建议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债券发行的试点。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仅将减轻其偿债压力,也有利于拉长债务的偿还期限,并逐步建立地方政府的信用体系,加深中国债务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有效连接市场的流动性和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

事实上,一旦地方政府出现债务漏洞,与其让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或者通过与银行协商的方式隐性拖延债务,不如通过阳光化其债务的方式允许其进入债券市场,并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来约束其借贷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对现状的“折中”,但对比中国政府过去的做法来说,这已经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厘清债务责任 完善评级机制

财政部称,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者的发行额分别占总规模的50%。四省市今年自行发债总额不超过229亿元。这一试点为地方债的发行提供了财政部代发之外的另一种方式。

直接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将是实实在在的一种“优惠”,债券市场机构参与者众多,因此有利于地方政府降低其利率成本。但229亿元的地方债务发行总额,相对于目前的地方债务规模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这可能意味着,一旦地方政府发债试点较为顺利,来年将会出现更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这也引发了另外一种忧虑,即地方政府是否会出现过度借贷,同时,继续增大其投资规模,使其债务问题更加难以控制。

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来说,首先需要做的,是摸清地方政府的家底。此前,审计署已经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梳理。笔者认为,评级机构的介入有利于更加清楚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这是因为,出于评级需要,地方政府将不得不向市场和公众披露其财政状况,这将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地方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需要指出的是,从目前中国大多数省区的经济发展和负债情况来看,其获得“可投资评级”的难度并不大。而一些相对落后省区的评级,则需要中央政府的担保来提高其信用等级。

摸清家底之外,也需要界定政府的行为,明确政府责任范围,理顺地方政府在“应做什么”这类基本问题之后,才能确定地方政府“怎么做”、如何融资和管理等事项。

具体说来,中国需要在以下方面明确和规范政府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应对现行财政体制格局下的财政收入向上集中,而财政支出责任下移的惯例进行充分的讨论,并保证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的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应尽快完善。

此外要明确政府的债务责任。通常,新一届地方政府领导人不愿处理历史遗留债务,相反,却希望在本届任期内干几件“大事”,为此就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通过各种名目举借债务,结果导致债务规模不断膨胀。因此,在地方政府举债之前,要从制度上理清本届政府如何处理上届政府遗留下来的债务负担,以及如何处理新出现的债务等问题。

地方人大的作用在限制政府支出方面,将至关重要。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是,逐步让地方人大真正参与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预决算决策过程中,并通过人大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并规范其财政纪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真正树立地方人大的“独立监管”作用,才能让市场投资者和参与者更加放心。市场也会对遵守市场原则、财政纪律以及愿意接受监管的地方政府债券投出信任票,使其能够更顺畅和更实惠地获得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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