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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经济:国家与社会的共谋
——以地震灾区贫困村民住房重建为例

2011-09-30陈文超

天府新论 2011年3期
关键词:马口住房经济

陈文超

实践经济:国家与社会的共谋
——以地震灾区贫困村民住房重建为例

陈文超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过程中,灾后重建已成为一种从国家层面影响人们福祉的社会行动,政府以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主导着这场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全国性救援与重建项目。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共谋塑造着实践经济。具体而言,制度安排与关系承载的作用支配着重建户进行住房重建。或者说,市场结构规制了行动主体经济行为,而社会中个体的主体性反过来再次型塑了市场结构,生成了实践经济。

地震灾区;实践经济;住房重建;国家;社会

一、住房重建与市场规制的情境

级别较高且破坏力极强的汶川地震导致 1700多万间农房倒塌和损毁,其中,灾后重建规划区内农户住房倒塌 267.3万间、畜禽圈舍倒塌 92万间,涉及 117.8万农户受灾。〔1〕在我们重点调查的马口村,①在马口村进行此次调查的人员主要有,国家扶贫办扶贫办黄承伟副主任,江立华教授,张李进以及乐施会项目官员刘源等。突如其来的“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正在逐步迈向生产发展正轨的小山村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全村 210户 768人受灾,其中,垮房户 42户, 165人;严重受损 (含地质灾害)107户,407人;一般受损 61户,196人。灾后全村共有 93户需重建永久性房屋。②马口村是四川省十年扶贫规划重点贫困村,位于紫兰湖南面,紧靠国道 212线,是三堆镇自然地理条件相对较好的行政村。全村幅员面积 10.5平方公里,辖 3个村民小组,有村民 210户、768人,其中贫困户 29户、139人。有劳动力 450人,常年外出务工 250人。从 2005年开始,借助扶贫项目实施,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村民逐渐走上富裕之路。在经济收入方面,全村主要经济来源为打工收入,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2450元,人均占有粮食 400公斤。否则,重建户只能居住于临时搭建的帐篷、抗震板房之内,或者生存于危房之中。从生存需求角度来讲,住房不仅是社会中个体遮风挡雨的有效载体,而且,作为现代性中的私密空间,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居有定所”是生存需求论低层次的需求形式,只有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之后,需求才能向更高层次发展。〔2〕住房倒塌或者成为危房,相应地出现了“居无定所”的困境,这便意味着生存需求出现了断裂的局面。用重建户自己的话来说,现在连站的地方都没有了。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宏观背景下的乡村社会之中,住房已经被化约为一定的象征符号,成为家户存在的显现资本。家户中个体的事件与住房有着高度正相关的联系,如社会流动、婚姻等。在地震灾区,重建户对住房重建的需求达到了极致的地步。

需求的存在与供给的扩张无疑将重建户带入了市场。然而,有需求并不代表住房重建经济可以生成,充其量也只能为其一构件。在市场经济中,买方既有需求的权利,同时也存在着支付的义务。重建户支付能力的大小则决定了住房重建市场的产生。从形式经济学来说,货币的外显化与具体化也无疑成为衡量重建户能力的有效标识。用农民的话语表达就是,有钱就建,钱多就好建,钱少就小建,没钱就不建。在马口村,由于地震的影响,村民人均纯收入从震前的 2450元降到震后的 1580元。〔3〕在相应的时空中,修建一座两层上下各三间的小楼房基本价格在 9万——10万元之间,相当于震后三口之家 6年的纯收入。而对低于人均收入的贫困户来说,则将远远高于其 6年的收入,超出一辈子心血经营的范围。①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中危房或倒塌住房多为一些土房或瓦房,而楼房则受影响较小。因此,以住房为外显标识进行阶层划分,住房重建户都是村庄内的贫困户。因此,无论作为 “经济人”,还是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市场之中房屋重建的价格因素都会让重建户望而却步,否则将进入循环剥夺的轨道。简而言之,能力不足的重建户被市场规制挡在了住房重建的门外。理想中的需求—供给经济模型根本难以发生应有的作用,或者说,仅仅描绘了现实的场景而已。那么,真正作用于住房重建的实践经济机制来自于何处,如何突破日常生活中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就成为了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安排与关系承载:实践经济的生成

纯市场路径难以生成有效的经济行动,或者说,按照市场中 “经济人”进行出牌,重建户根本无力进行重建,会对重建丧失信心。然而,按照美国的康芒斯、德国的马克斯·韦伯以及匈牙利学者卡尔·波兰尼所形成的共识而言,经济是被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所塑造的。〔4〕当制度安排和关系变量介入后,重建经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重新被建构,经济行动的支配性力量随之发生了相应的转变。

(一)制度安排下的认同:实践经济的合法性建构

1.社会动员下的诱致性安排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过程中,灾后重建已成为一种从国家层面影响人们福祉的社会行动,政府自然以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主导着这场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全国性救援与重建项目。通俗地说,“不准饿死一人,不准冻死一人”也因此成为这场运动的最底线,也是党和国家对社会风险控制的最低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重建工作的展开,从国家、省、市、县到乡镇以及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在利用各种有效的形式宣传灾后重建的意义及相关政策。在马口村,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的作用使得村民了解了政府在重建过程中实施的相关政策,政府官员及民间人士的到来更是使得村民熟悉了相关重建项目等。

这种社会动员满足了贫困村民的重建利益需求,有效的激发了大家的重建热情,使大家更好的参与到了重建家园的过程中来。但并不仅限于此。如果从村民行动单位出发进行分析,那么,这种社会动员则有着另外一番意义。根据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生存需求受到威胁时,其它层次的需求也就根本无法实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个体的社会行动也只能倾向与生存有关的方面,其它根本无法顾及。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的时空领域内,村民的目标也主要将集中在住房重建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倒房户和危房户而言,这显得更加紧迫,也可谓是迫在眉睫。简而言之,不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员和宣传,民众自己便会着手进行住房重建。可见,如此兴师动众的社会动员的意义,更多的也只能是给贫困村民的住房重建赋予了一定的合法性意义。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因震致贫和因震返贫的家户类型中,大部分已经归属为绝对性的贫困户,家中既没有积蓄,种地收入也只能顾着肚子不饿,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的衰退,外出打工收入也逐渐递减,甚至有可能断了这条来路。②据马口村统计资料显示,全村有 210户,767人,劳动力 450人,常人在外务工者有 250人,占劳动力总量的 56%,务工的类型一般为挖煤、搞建筑等,人均耕地面积 1.22亩,人均林地面积 7.64亩。可见,在每户平均 3.65人,且有 2人为劳动力,其中有 1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因此,马口村也可谓是典型的以务工为要经济来源的村庄。如果家中有小孩在读书,那么,这将更是让所在家庭长久难以摆脱经济压力的生存困境。所以,考虑到贫困民众日常生活场景中实际的社会资源状态,政策性社会动员所赋予的意义也就在于重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特别是在经济困难状态下的重建更是合乎社会与个人的要求,能够满足贫困村民的利益之需求。

在社会动员过程中,制度化也因此被具体化为引导性制度。在马口村,“痛定思痛,不等不靠,积极抗震自救”的主导思想,使得住房重建的合法性深深地镌刻在贫困民众的心里。特别对于难以进行重建的三类人员,如在外务工人员、痴聋傻哑、孤寡老人等,当地政府采取主动联系的方式,与其一起分析政策,规划住房重建蓝图,争取最多人数的重建,争取民众最大程度的共享社会政策福祉;对于可以重建的家户,积极鼓励进行重建,如对在外打工的家庭,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联系,使其可以返回家乡进行重建;对于实在难以重建高标准住房的家庭,政策放宽到重建一间住房的标准;对于那些根本无能力重建的,如孤寡老人,则采取集中政策。在整个动员的过程中,思想工作是合法性建构的主要方式。

仅有思想层面的动员,没有实质性的推动力,合法性的建构显然显得不完美,特别是对于特定时空困境中的贫困户而言。因此,合法性的建构还必须配合一定的物质保证与支撑。首先,中央政府倾其财力进行诱致性制度安排,即对住房重建户采取补助的形式。在我们的调查中,村民反映,上面的政策文件规定具体为,家户中三口及以下的每户补助 1.6万,家户中若有 4到 6口人的则补助 1.9万,有 6人以上的则补助 2.3万。①与此安排类似,在马口村,维修加固户的补助标准也采取此种方式进行补助,现实之中存在着三种等级:1200元、2500元、4000元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结构相应成为一种行动的动力源,为倒房户和危房户“雪中送炭”,刺激着农民的经济行动神经。在 2万元左右的资助下重建住房,至少能保证自身的立锥之地,也意味着能满足最低层次的生存需求。其次,地方政府则通过一定的承诺来保障以后对重建成本的支付问题。马口村的承诺较多的是以采取发展当地经济的方式,如采取养殖猪仔等。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个别农户因为对这种合法性产生了怀疑,进而退出了住房重建的行列。虽然这是较为特殊的个案,但也表明,如果建构成功,农民相信,对重建有信心,肯定能够积极参与重建项目中,也表明这种经济形式可以付诸实践。反之,则可能适得其反,更加约束了民众的行动,重建经济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因此,使合法性更加客观化,形成一种秩序,建构的过程不仅需要诱致性安排,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2.倒排工期下的强制性安排

简而言之,合法化的构建不仅需要制度的弹性层面,更需要一定的刚性。这意味着,如果按照制度安排行动,那么,威权将满足个体的需求,社会秩序也将井然有序;如若不按照此种安排,那么,权力的运用也必然剥夺行动者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在“倒排工期”的安排下,这种制度的约束性也将更强。

在地震灾区重建问题上,震后,住房重建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大事,是保证灾区居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民生问题。从政府工作报告到各地区的重建规划,都明确将灾后住房重建定位为重建首要目标。在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主要任务明确要求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年底前住进新房。〔5〕在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下,基层政府的主导思想更加明确,即必须始终致力于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借助乡镇基层人员的话语,“对于那些想放弃这种补助的家户,我们会想尽办法进行动员,从思想上进行劝说,有的家庭,我们采取轮番作战,村小组长、村支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轮流进行沟通。如果实在行不通,那么就采取强行。”从他们的话语中,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性制度安排存在的必要性,或者说,“倒排工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实施强制性手段的指示器。在实施过程中,马口村的重建制度性安排可谓是细致到行动的每一步。据调查,诱致性的重建补助款项并不是一次性地发放到民众手中,而是分别于两次对住房重建户实现,并且每次实现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其主要判定标准是重建房屋工程的进展程度以及政府规定的期限。当一户农户被界定为重建户时,如果有重建住房的意愿,并不代表他可以领取国家住房重建的补助款,而必须在重建房屋地基完全打好时,他才有资格领取相应的 80%的资金。如果这时资金不足,未能继续修建,那么,剩下的 20%的资金将没有办法获得。只有在主体工程完工,并且没有超过预定期限的时候,剩下的资金才能完全领回。简而言之,在民生主导下有序解决与灾区农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基本问题已成为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但也只有当制度中的条件得以实现的时候,利益才能完全归属于民众。

从某种意义上说,“倒排工期”已经成为住房重建制度安排刚性一面的代名词。也正是因为这类符号的存在,使得灾后重建在一定的时空内成为可能。试想,如果在 “倒排工期”缺席的状态下,即使有能力建房的家户人数不在少数,无论是绝对贫困户,还是相对贫困户,都具备着一定的能力进行此类社会行动,如果没有时间的限制,那么,人们可以先攒足打地基的资金,地基建造好后,即可向政府领取 80%的国家补助款,这时再进行建造主体。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惯”了的思路,甚至成为一种惯习。但对于较为贫困的地震灾区民众来说,这已经远远超脱于其一生的心血,会使得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只能成为纸上谈兵,这也是社会发展最大的弊端。因此,“倒排工期”制度安排的出现,使得重建经济得到保障。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上面规定必须这个时候完工,我们必须赶在这之前进行,否则享有的补助就没有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社会动员的作用下,倒排工期的出现,加速了重建经济的生成。

(二)多重关系承载下的资源聚集

作为重建经济的客体,制度安排可以促进地震灾区贫困村民生成住房重建的经济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制度就可以完全支配重建经济。毕竟,实践经济的出现,关键取决于行动主体的能力。从形式上来说,货币的多少则处于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贫困地区而言,这种重要性有时甚至占据了绝对性的地位。在调查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表述,砖厂的老板不会白给你砖呀,而且现在这个时候一些卖东西的老板已经开始不赊账了,必须拿现钱去买建筑用料。因此,大额启动资金的筹集也就成为贫困户住房重建的重要瓶颈。

在政府制度安排下,处于多重关系下的社会个体首先得到了国家层面的社会资本支持,即政府主导下的低息贷款。从整体而言,低息的信用贷款是政府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对于灾区重建户最大的优惠政策。按照相应标准,一户住房重建户可以贷款 3万元,贷款的用处也只能用在住房重建方面。从办理手续方面来说,这种低息贷款相对较为容易,只需到村委开个介绍信,然后到乡镇政府履行相应的手续,最后去县储蓄所就可以办理。相对以前的贷款难度来说,政府主导下的低息贷款不仅利息低,而且手续更加简单和畅通。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农民也有着相似的反映。在利息方面,制度安排下的贷款利息为原来的一半,以前为 1分 8厘,现在则为 5厘 4,按照这种利率进行计算,一个季度 3万元的贷款,利息为 648元。①但是政府主导下的贷款,并不代表不需要一定得抵押。在现实生活中,马口村民的贷款大部分以自己新建的房屋进行了抵押。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定得时间内还不起贷款,则必须以自家的房屋进行抵押还贷。

然而,有了国家低息贷款,对于地震灾区贫困的民众来说,重建仍然缺乏启动资金。因为这笔钱并不能完全解决资本欠缺的问题。从一座房屋的造价来看,按照新农村的标准进行建造,②《汶川地震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指出,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贫困地区群众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地三间两层楼房的地基造价在 3万元,而在开工之前,水泥、石灰、砖以及钢筋等都要俱备,那么,仅有低息贷款的 3万元仍然无济于事。即使能开工,再算上中央政府补助 2万元,剩下的 5万元也就成为较多农民面临的困境。在马口村,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农户所处的场域则发生了重要的作用。③按照布迪厄的观点,场域是指个人所处的时空位置,这种时空位置会给个体带来一定得资本。在这里,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我们采用农户的的社会场域,主要是考虑到乡村社会中,家庭的组成是由男女两方面的关系组成的,男性与女性都具有一定得主体地位,这也就表明男性有着自身的资本,女性也有着相应的社会资本等。或者说,社会中个体的多重关系是重建经济得以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房屋重建的经济计算,贫困户心里的账目比我们清楚,他们知道哪里需要花钱,哪里可以节省,哪里需要重点投资。在马口村,重建户心里的这本账也主要来自于互助的思想。他们靠着社会关系网络聚集资源。一般来说,获取资源或资本的途径主要有地缘、业缘、血缘等关系交织着自身的社会网络。〔6〕

对于地震灾区的贫困村民来说,地缘与业缘并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因为,处于同一时空内,都遭受着地震灾害的影响,你家房屋受损严重,他家房屋受损也不会较轻,自然也需要进行重建或修缮。以此逻辑类推,地缘关系网络难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业缘来说,这种社会关系网络更是难以派上用场。同为贫困村庄内的农民,都以种植庄稼为生,这也就说明资本存量有限,相互之间难以“互惠”剩余的资源。即便是外出务工,与村庄外的人员建立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加强,这种社会关系网络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自然也很难从流动中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相应的资源。因此,从本土知识角度出发,最能获取相应资源和获取较大资源量的路径只能是血缘关系。在马口村的调查过程中,资源的聚集大多也是通过血缘关系的渠道。在初级群体里,血缘关系可以有着两条渠道,一方面,可以通过男性一方进行展开,如男方的兄弟姐妹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女性这层关系进行铺开,如女方的娘家或者姐姐妹妹等。如在调查中,一村民向我们说道,我这个房子大概现在已经花了 6.5万,向银行贷款 3万。我贷得比较早,是去年 7月份贷的,开始的时候国家还没有这个政策,所以利息也很高,是 1分 8厘,年前光交利息就交了 1630元。现在国家出台了这项政策,利息也降低了,调整为5厘 4,少交了很多呀。剩下的钱是找我老婆的亲戚借的,她哥哥和妹妹那里情况稍微好些,地震不算严重,所以找他们一个人借了 1万。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同质性较高使得群体间的互惠难以实现,特别是处于同一贫困地区的重建户之间,很难实现相互间的物质资本支持。为了住房重建的运转,住房重建户也只能依靠强关系向外拓展。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本进行借贷成为一种较为有利而快捷的途径。

从比较的视域来看,这种东拼西凑的借款方式相对于贷款来说,最大的一个好处便是不用交还一定的利息,而且在还贷的时间层面上,也不存在一定的担保及相应的时间限制。但这并不代表说不用还贷了,如果产生不还贷的行为,将会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换句话说,借钱的一方不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将贷款还完,可以慢慢还。按照中国人的行动逻辑来说,可以是有钱就还,没钱可以拖着,等他需要用钱的时候,那就必须尽全力进行帮助。在马口村,有一村民这样讲述道,亲戚就是亲戚,关键时刻就是能帮上忙。他们挣钱也不容易,也是一分一分攒起来的。这次他们那里不严重,所以先借一点,其实也借不了多少,本身他们也是穷人家呀。碍着亲戚的面子,而且我们家现在又这个样子,只能是能帮上一把,尽了他们最大的力了。所以呀,借的钱是一分都不能少的,何况他们又不要利息。不然,以后就不好了,亲戚也有可能做不成了。而且这种不还钱的代价也就更大了,下次找谁借钱都难以借到。

三、失控与无序:实践经济的外部性效应

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共谋塑造着实践经济。具体而言,制度安排与关系承载的作用支配着重建户进行住房重建。或者说,市场结构规制了行动主体经济行为,而社会中个体的主体性反过来再次型塑了市场结构,生成了实践经济。然而,在实践经济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能动性的力量对市场的影响,同时也需注意到实践经济所带来的风险。

(一)实践经济的功效

无论是以恰亚诺夫学派以及亚当·斯密和马恩小农学派对农民行动方式、行动技术与特性的界定为基础,还是根据舒尔茨小农学派对农民行动发生和发展过程的表述进行理解,〔7〕无前景的借贷重建及建材市场价格疯涨下的贫困村农民竞相重建住房行动明显是一种非逻辑性行为 (non-logical actions),〔8〕也意味着 “经济人”及理性选择的假设根本难以生成住房实践经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众所周知因素的影响,国家的诱致性与强制性制度以及关系的承载,不仅迎合了重建户的住房重建意愿,而且为重建户进行重建提供了合法性及合理性,解决了进入重建市场的门槛问题。从经济行动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与社会支配着重建户的实践经济行动。这两者力量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了国家的制度性安排,那么,重建将只能是家庭的个体化事件,而非国家层面的整体性事宜。同时,如果仅有制度安排而缺少社会的帮助,那么,重建经济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共谋实现了重建经济,突破了市场结构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制约,并且加强了个体对重建经济的认同。

在马口村重建伊始,可谓是全民参与,共同商讨住房重建策略。无论是集中安置户,还是分散安置户,对于重建的关注与参与度已经远远高于以往的建房事件。据统计资料显示,在重建第一阶段,马口村 93户需重建永久性房屋,集中安置点 28套永久性农房第一层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第二层正准备盖板上瓦,其余 65户也正在积极平整地基、备料之中。117户需维修加固房屋,已完成 84户。在我们进入马口村进行调查的时候,集中安置点的住房建设已经全部完工,并有许多家户已经搬进居住。由此可见,型塑市场的社会机制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或者说产生了预期的绩效。

(二)市场的无序

在看到重建经济绩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实践经济所产生的外部性效应。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集体行动下的重建经济已经被构建为社会事实,然而,仍然无法脱离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简单来说,特定时空内的供需均衡状态被实践经济打乱,产生了严重的扭曲状态,进而导致了市场价格的上扬,特别是建材价格。 (具体如下表)虽然国家采取了方方面面的措施,以保护重建户的合法性利益,如以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等,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调控力度仍然有限。最为明显的例子便是疯涨的建材市场价格。

表四川马口村建材市场价格 单位:元①此处价格已含运费。由于距离的远近不同,运费价格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同一村庄来说,运费的价格大致相同,没有较大的差异。

对于贫困的重建户来讲,疯狂上扬的建材价格无疑增加了重建的成本。震前,建一座标准式的新农村小楼,成本在 10万左右,而现时场景中,成本增加到 15万元左右。政府的补助以及低息贷款也只能填补价格上涨的空间。甚至对于某些重建户来说,在这样的情景过程中,政府的补助与贷款只是沧海一粟。对于马口村的重建户来说,虽然没有放弃者,但这种高成本重建无疑冲击着家户日后的社会生活。或者说,实践经济的时空性特征表明,住房建好后,重建户将面临的另外的问题,即如何还贷的问题。这有可能更加加重贫困户的生存风险,使得贫困地区将更加贫困。从侧面来说,这就不仅重新将贫困户置放于“贫困”的境地,而且在财富分配走向风险分配的社会结构之中,也有可能引发出更多的社会性问题。

四、结语

纯粹的市场难以启动重建经济,甚至规制着重建户的经济行动。在“民生”政策主导的社会之中,国家力量与社会关系的合谋,构建了一定的支配结构,使得实践经济得以有效的形式存在与发展。以此进行扩展,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和启发。

第一,市场的独占性支配下的经济只是理想中的状态,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之中,支配社会化个体经济行动的力量或因素逐渐复杂化和多元化,由此形成的日常化的经济市场也因之不同于纯粹性市场经济。但这并不完全推翻市场经济规律。本文主要强调非市场性因素在经济化过程中的作用,可以说,剧烈转型期国家与社会合谋的力量也暂时性在此动态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二,国家与社会的共谋只是实践经济中的一种类型,可以说是实践经济的一种生发性力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于此类实践经济的现象还有很多,如建国后的大兴水利工程、水稻的推广与种植等。但除此之外,还有多种实践经济类型,如社会性力量独自作用的实践经济,国家力量单独支配的实践经济等。

第三,实践经济也存在着相应的外部性,特别是对于社会化中的个体而言,发出经济行动也意味着制造相应的社会风险,而风险的规避与化解也需要实践经济的支配者共同努力,否则,实践经济将进入死胡同。具体来说,重建经济必须与长效机制进行结合,否则,缺少一定的支撑,建构起来的实践经济必定因为长久未能还贷而导致重建信心的丧失,进而威胁到灾后生活重建与生产恢复放入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与祥和文明社区的建构。

〔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组.汶川地震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Z]. 2008.

〔2〕马斯洛.动机与人格 [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贫困村灾后重建规划组.四川省利州区三堆镇马口村灾后重建村级规划 (2008—2010) [Z]. 2008.

〔4〕弗兰克·道宾.经济社会学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序言.

〔5〕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N].人民日报,2009-03-16.

〔6〕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7〕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M].中华书局,2000.

〔8〕Pareto,V.,1966,SociologyW ritings,London:PallMall.

(本文责任编辑 王云川)

F062.6

A

1004—0633(2011)03—053—06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文化建设与社区认同研究》(08BSH018)阶段性项目成果。

2010—10—10

陈文超,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主要为:理论社会学及其应用。湖北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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