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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冠名是双赢之举

2011-09-24孟嗣贵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1年8期
关键词:北京青年报邵逸夫冠名

孟嗣贵

编者按:

商业冠名在诸多领域司空见惯,然而在大学却引起广泛争议,这不禁让人感受到了大学神圣殿堂的意味。企业“冠名”大学教学楼,何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举对学校发展是否有利?对此问题,本刊读者给予了关注。

据5月2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某知名大学教学楼被命名为“真维斯楼”,这在学生中间引起了争议。对此,校方称该楼除了这个新名字,“第四教学楼”的名称也同时保留。(5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在笔者看来,教学楼冠名并不算多大个事,完全没有必要争议。自1997年5月9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所以,如果是有过审批,教学楼冠名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

针对这一点,“逸夫楼”就是一个佐证。由香港电影大王、邵氏影业的创始人邵逸夫先生捐款建造的建筑物,被命名为“逸夫楼”。邵逸夫视教育为立国之本,为此多年来他尽心尽责,不遗余力。据不完全统计,迄今,邵逸夫捐助内地科教文卫事业的资金达25亿元,捐助项目超过3000个,其中80%以上为教育项目。如今以“逸夫”两字命名的教学楼、图书馆、科技馆及其他文化艺术、医疗设施遍布全国各地。

企业给教学楼冠名,无非是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是为企业招揽人才,输送新鲜血液;第二就是打广告宣传企业。这没什么不对。对学校来说,通过授予冠名得到企业的捐助,壮大了自己的办学实力。双方互惠互利,双赢之事,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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