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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的国际法规制

2011-08-15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石油石化节能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故核能

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核能的国际法规制

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核能作为清洁、安全的新型能源,它运行成本低,对环境污染少,并且能量巨大,供应能力强,可以满足现代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用电的需要。但是核能的不当使用,会造成核事故,进而引发核危机,给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巨大而持久的危害。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能的使用进行监管,其宗旨和规则是世界各国正确利用核能的指挥棒。该机构先后制定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核事故损害赔偿国际公约,从国际法的视角构建了对核事故的法律责任体系。

核能:核事故:国际公约

D O I:10.3969/j.i ssn.2095-1493.2011.04.019

北京时间2011年3月11日13时46分,日本本州岛附近海域发生9.0级强烈地震,强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爆炸,进而引发核危机。官方称日本正经历史上十分严重的核事故。据日本新闻网4月7日消息,日本东京电力公司4月7日夜发表消息说,根据对福岛第一核电站附近海域的取样分析显示,高核辐射浓度的污染水出现了向北漂的现象,这意味着核污水将对北海道和北方四岛(俄罗斯名为“南千岛群岛”)构成威胁。东京电力公司因此认为,由于受洋流的影响,高浓度污染水正在向核电站北侧海域扩散。在4月6日的空气监测样本中,我国内地除贵州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均检出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和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空气中同时监测到更加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铯-137和铯-134。从江苏地区的莴苣叶、广东地区的莴苣菜抽检中发现了极微量的放射性碘-131。

日本地震引发的核事故、核危机要求人类要正确认识和使用核能源,文章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对核能的使用问题进行规范,使核能造福于人类。

1 正确认识核能

传统能源危机促进了核能的发展,然而核能给人类带来的便利和危害是并行的。如果发生意外事件,如日本强震引发的核泄漏、核辐射,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核能的利与害,做到扬其长,避其短。

核能是一种新兴能源,核电厂就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核反应堆及蒸汽发生器代替了火力发电锅炉。当然,核能也可用于医学、化工或军事等领域。核电与其他常规能源如石油、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比较,具有如下优点[1]:

◇核能发电不会造成空气污染。不会像化石燃料发电那样排放巨量的污染物质到大气中,不产生二氧化碳,不会加重地球温室效应。

◇核能发电所使用的原材料——铀,地球储备丰富,并且用途单一,没有原料危机的担忧。核电厂所使用的燃料体积小,运输与储存都很方便。

◇核能发电的成本中,燃料费用所占的比例较低,核能发电的成本不易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所以核电较其他发电方法稳定。

◇核能发电产生的能量巨大,而且不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这是风能和太阳能所无法比拟的。

核电因为具有以上优势,所以很多国家大规模兴建核电站,但是它的缺点我们也必须要了解:

◇核能发电会产生放射性废料和大量的废热,处理是否得当是关键问题,它关乎于人类的健康与环境安全。

◇核能电厂投资成本太大,电力公司承担风险较高。一旦发生意外或不可抗力,电力公司会考虑经济回报,而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核事故。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强震引起核机组爆炸、引发核泄漏和核辐射中的表现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核电厂的建造成本高,对地质依赖高,选址很困难,要求地质情况好,少发地震,水文条件好,需要大量冷却水。日本福岛核电站机组发生冷却系统失灵,导致爆炸,地震引发海啸导致不能及时冷却,是其主要原因。

◇安全要求高,如遇重大意外灾害,可能会造成大规模影响。例如,日本核电,因为地震而发生核泄漏、核污染,对周围的土壤、环境、生态将会影响几十年或者上百年。

2 国际法上对核能利用的法律规定

核能作为新兴能源、安全能源,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会因为使用不当或是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放射性物质的大量外泄,给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健康带来巨大而持久的危害。基于此,国际社会专门成立组织和制定规则来引导各国正确使用核能,对不当使用核能进行法律规制,追究法律责任。

2.1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2]。

机构宗旨: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只要是成员国必须受宗旨的约束。

机构职能:协助关于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促进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换及训练;制定并执行保障监督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通过机构所提供的裂变物质和其他材料、劳务、装备及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保障监督;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主管机构协商或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

该机构的宗旨和规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有关核能利用方面的法律规范。日本于2011年3月11日发生9.0级地震,引发海啸,强震和海啸导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爆炸,日本政府在核事故发生后及时向IAEA通报情况,并接受原子能机构对核事故处理的建议。IAEA调查团于5月24日与日本经济产业省官员交换意见,开始对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事故进行调查。

2.2 核事故适用的国际条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3],该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其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国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该公约规定一旦一国发生核事故,有关国家和机构有知情权,事故发生国有通报义务。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3],该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其宗旨是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轻其放射性后果的国际援助机制。此公约规定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

《核安全公约》[3],该公约宗旨是提高核设施安全,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核事故危害的鼓励性国际公约。《核安全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自身核设施的安全和国际合作,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与核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实现和保持世界范围的高水平的核安全;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防止发生具有辐射后果的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则减轻其后果。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3],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情况开展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该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

《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3],该公约是一项有关核损害第三方责任的国际公约。明确责任方(核设施的经营者)的归责原则,厘清核设备的供应者或造成事故的操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期和赔偿保障机制。对超出核设施经

3 结语

核能作为未来能源,将被广泛应用,如何发挥核能的优点,有效地防范核能利用过程带来的风险,明确责任并及时处置发生的核安全事故,法律规制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约手段。核能释放巨大能量的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局限于使用国,所营者能力部分国家应给予补偿,以最大程度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3],该公约是一项保护因核事故而导致核损害的受害者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藉以建立一个补充和加强国家立法所规定的核损害赔偿措施的世界范围的责任体制,以提高核损害的赔偿额。以从国际法的视角,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防范条约,规定法律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是今后人类要完成的使命。

[1]游娜娜.浅论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11):348.

[2]薛洪涛.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2007.

[3]高宁.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国际核能法[C]//2010年会论文集,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0.

李莹,1995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副教授,2008年获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E-mail:leeying2003@sina.com,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7号,150080。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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