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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张理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

2011-08-15毕孟琪

关键词:犯罪理论制度

毕孟琪,黄 奥

(1.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001;2.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 230041)

紧张理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

毕孟琪1,黄 奥2

(1.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001;2.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 230041)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犯罪现象日益凸显,寻求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已刻不容缓。通过对 20世纪初期诞生于美国的紧张理论的研究,并结合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可以得出紧张和压力是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成因,通过缓解这种紧张状态可达到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目的。

弱势群体;紧张理论;犯罪预防

紧张理论又称压力理论,形成于 20世纪初期的美国,是西方犯罪学中备受关注的理论之一,并对美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的制定产生过极大的影响[1]180。该理论的主要内涵是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所界定的成功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沮丧、气愤情绪的产物,即当行为人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物质上的成功时,社会压力或紧张就会产生,这种压力在弱势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当他们深感压力而又无法使用合法手段取得物质成功时,越轨和犯罪就会成为一种替代性手段。

紧张理论虽然诞生于美国社会,与美国文化紧密相联,我国和美国在社会制度、文化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借用该理论来解释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并据此研究出犯罪预防的有效措施。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弱势群体与社会结构中的其他群体相比,他们处在一种物质生活相对贫困、权利相对匮乏的不利状况中。2002年 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明确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的“弱”主要指信息的不对称、经济收入的不对称以及能力上的不对称。现在国际上更为常用的是“边缘群体”一词,指游离于社会的主流文化或主流生活方式之外的人群或阶层。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对边缘群体有明显的歧视,边缘群体很难融入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1.低收入。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社会资源或者与他们无关,或者拥有很少。他们与权力、金钱、热门行业无缘,无职业、教育、社会联系、家庭等方面的任何优势。唯一所有的就是劳动力,主要是体力劳动力,基本上是无产者或低收入者。

2.贫困化。贫困性是当前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他们往往经济状况差、生活质量低、生存能力弱。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处于紧张状态,有的甚至难以为继。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3.脆弱化。弱势群体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机遇不多,风险不少,经济社会稍有风吹草动,首先受害。比如,物价上涨,他们首当其冲;发生自然灾害,他们抵抗力差。

4.边缘化。弱势群体长期甚至永远处于社会的边缘,在心理上被其他社会群体歧视。有自卑感,有依赖心,有时会逆化为敌视社会和他人的人[2]。

(三)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1)下岗待业人员。(2)农民工。(3)未成年人,特别是离异家庭和留守家庭的孩子。(4)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5)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这部分群体大多承受心理、生理上的双重痛苦,处境堪忧。近几年这一群体的数量随着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频发而骤然增多。(6)难以就业的转业、复员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7)两劳释放人员。

二、紧张理论的主要内容

紧张理论是上个世纪前中期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墨顿在迪尔凯姆的价值崩溃论以及芝加哥学派社会解组理论的基础上创立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产生的社会压力,如价值崩溃、提升地位的挫折、欠缺成功的机会、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分配等等,容易造成社会成员欲求不满、愤怒感,社会结构理论将这种状态称为“紧张”[3]139。

墨顿在 1949年出版的《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中,从价值上把社会结构分为目标与手段两部分。目标即文化目标,是全社会所认可的,人们都为之奋斗的目标。手段是达到以上目标的合法手段,即制度性手段。可以这样说,一个社会在把文化目标逐渐灌输给社会成员的同时,也把可以合法利用的制度性手段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制度、规范等形式规定了人们为达到文化目标而应该和可以利用的手段[3]140。目标与手段二者相互作用,形成了潜在的社会反常状态。如果社会成员利用规定的制度性手段能够达到其目标,就不会产生紧张和越轨行为,有助于社会结构的巩固。如果目标和手段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即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达到目标,就会产生挫败感、愤怒感等紧张情绪,出现不和谐的状态,促使价值崩溃。对个体而言,价值崩溃就是道德的堕落,会引发社会异化状态,导致处于紧张状态的那些人以违反制度性手段为代价换取经济成功目标、通过违法犯罪来缓解紧张感。

默顿的理论在 20世纪 50—60年代曾为犯罪学界广泛接受,80年代开始,学者们沿着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发展了默顿的紧张理论。梅斯纳和罗森菲尔德从宏观角度出发,提出了制度性失范理论,他们认为,除非强调以违反制度性手段为代价换取经济成功目标的文化得以改变,否则,即使政府积极实施重新分配获取财富合法机会的措施,也不能缓解造成犯罪和越轨行为的压力。因为从整个社会层面上看,重新分配获取财富合法机会的措施不会使失败者消失,在竞争中失败的人除了归咎自己的能力欠缺之外,无法找到其他原因来解释自己的失败,这样可能会加剧他们的压力最终导致犯罪行为。另外,梅斯纳和罗森菲尔德还认为在美国社会,过度强调经济制度的统治地位,使得非经济制度失去社会控制的能力,整个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异常紧张的失范状态,当永无止境的追求财富成功的欲望缺乏适当的社会控制时,犯罪特别是社会下层阶级和弱势群体的犯罪就成为一种必然[1]187。因此,必须给予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重视,弱化对经济制度过分的强调。

美国学者阿格纽则从微观的角度扩展了默顿的紧张理论,提出了一般紧张理论,重点阐述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消极关系。他认为,个体经历的紧张和压力是犯罪的原因,并且这种紧张与压力的本质是个体处于与他人的负面关系中,即个体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没有获得自己所期待的对待,从而产生紧张暴躁等消极情绪,正是这种消极情绪导致了犯罪。

三、紧张理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分析

我国学者对于弱势群体的犯罪研究一直非常重视,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并且已经开始意识到紧张理论对于研究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的积极作用。笔者通过仔细研究紧张理论,认真分析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紧张和压力是中国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这种紧张和压力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层面上说,社会制度性结构失调所导致的紧张状态更容易导致弱势群体犯罪。根据美国学者梅斯纳和罗森菲尔德的制度性失范理论,社会过度强调经济制度的主导作用。因此,在这种高度紧张的社会结构之中,非经济制度如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功能下降,成为经济制度的附庸,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不断提高,但是总有一部分群体成为经济竞争中的失败者,失败者们会将失败的原因归咎于自己能力的欠缺,从而承受巨大的压力,最终导致犯罪。

中国弱势群体犯罪也是这样:在现今过分强调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作用被弱化,大部分社会成员都特别重视经济利益。而弱势群体所处的经济环境较差,生活艰辛,其急切要求改变现状,积极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则更为强烈,但是他们掌握的社会资源较少,利用合法手段较难成功,承受较大压力,犯罪和越轨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第二,从个人层面上来说,犯罪和越轨行为也可能是个人消极感情状态 (如愤怒、挫折、敌视情绪等)的一种必然的结果。这种消极情感状态是由消极的、破坏性的社会关系引起的,包括无法实现积极而有价值的目标而产生的紧张、期望和成就之间的分离引起的紧张、由于失去个人所看重的刺激物而产生的紧张、由于遇到消极刺激物而产生的紧张[4]。一些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就是这种消极情感的宣泄。

弱势群体正是因为自身所处的阶层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经济环境差、难以融入主流社会、不能取得个人成功,从而容易产生极大的负面情绪,从而承受压力,再加上弱势群体比较脆弱,对于压力的耐受性较低,容易产生越轨行为。

具言之,弱势群体更容易因为直接面对社会关系中的负面冲突而产生紧张情绪,这些负面冲突可以描述为:与父母伙伴冲突、被贫穷所困扰、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救助所引起的冲突等。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自身大多会体验到一种或多种负面情绪,如失望、抑郁、恐惧、愤怒等[1]185。这些负面情绪再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的脆弱性相互作用,最终可能诱发弱势群体的越轨行为。

四、弱势群体犯罪预防对策

根据上文,我们得出社会结构性紧张、弱势群体自身对于压力的耐受性较低容易承受压力是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此,便可对症下药,制定行之有效的弱势群体犯罪预防对策,具体对策如下:

(一)从整个社会层面出发,制定相关政策,缓解制度性结构失调所导致的紧张状态

现今中国,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宗教制度等众多具体制度中,经济制度的主导作用被过分强调,其他制度的作用被弱化,社会制度性结构失调现象明显,弱势群体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较其他社会群体而言低的多,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经济目标的可能性也较小,容易选择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渴望已久的经济目标。因此,缓解社会制度性结构失调的紧张情境对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意义重大。具体对策如下:

1.提升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地位。在经济制度的地位被强调的同时,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作用就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教育制度、文化制度趋向于服从经济制度,为经济制度服务。具体表现如下:学校教育严重受到经济利益的驱策,很多学生上学是因为他们希望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而不是希望接受教育。当教师在教学中去满足学生的这种需求时,整个教育事业就被职业市场所左右,并为其服务;在文化层面上,人们忽视对文化目标的追求,强调物质成功。

提升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地位对于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缓解社会结构性紧张意义重大。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提升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地位首先要做到的是停止经济标准对其渗透。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独特的社会功能应当是帮助人们树立价值观、形成信仰、培养责任感等,政府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保护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特有功能,杜绝经济因素过分渗透教育制度、文化制度的现象发生。缓解当今整个社会中弥漫的紧张感,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社会保障部门应该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经济扶助措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适合弱势群体的经济扶助、基本生活保障等措施可缓解过分强调经济利益所导致的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紧张情境,抵御社会结构性失调对弱势群体的影响,降低弱势群体的犯罪率。

具体措施包括将弱势群体列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社会保障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针对弱势群体的特点制定专项经济扶助项目,如为两劳释放人员量身定做再就业培训项目、为残疾人开设专门的职业培训班等。为弱势群体获取经济利益提供帮助,缓解社会对其产生的压力,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从弱势群体容易面临压力及其对压力的耐受性较低的特点出发,缓解其紧张情绪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弱势群体因为其自身所处的阶层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难以融入主流社会,且更可能因为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被贫穷所困扰、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助等原因承受较大压力。另外,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很低,容易衍生紧张情绪,并且通过越轨和犯罪缓解其紧张状态。因此,笔者认为缓解弱势群体自身的紧张情绪、提高该群体对压力的耐受性对预防弱势群体犯罪意义重大。具体措施如下:

1.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应该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尊重。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对于弱势群体的歧视是该群体承受压力、产生紧张情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维护社会和谐、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应当尊重、爱护弱势群体,平等地对待他们,尽可能地给予弱势群体强势的道德关怀,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另外,弱势群体也应当从自身出发,尽量克服自卑感,多参与社会交往,培养自立、自尊、自强的精神。

2.为弱势群体提供全面的司法救助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弱势群体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进而产生紧张情绪,并选择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对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救助服务可以帮助弱势群体缓解紧张感,预防其犯罪。

具言之,法院应当减免弱势群体所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接受弱势群体的申请,为其推荐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时,以无偿为主,适当收取少量车旅费。另外,在诉讼结束之后,判决执行不畅的情况也可能诱发弱势群体产生紧张情绪,并通过实施犯罪缓解紧张和压力。因此,各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注意这一问题,尽量为涉及弱势群体的法律执行开通一条“绿色通道”,实现对该群体的特殊保护。

3.政府应当为弱势群体定期安排免费的心理咨询活动。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较低也是其选择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增强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极其重要。笔者认为,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弱势群体对于压力的耐受性,因此政府应当定期安排公益性的心理咨询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提高其抗压能力,帮助其以一个健康的心态去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不可否认,诱发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来自于社会和个体的紧张和压力是该群体选择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在紧张理论的指导下,我们或许可以探索出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对策。

[1][美 ]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 [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黄彬.弱势群体问题及对策研究[J].桂海论丛,2006,(1).

[3]周东平.犯罪学新论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3-474.

On the Crime of Vulnerable Groups Based on the Strain Theory

B IMeng-qi1,HUANGAo2

Crime of vulnerable groups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cours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Seeking the causes of crime of vulnerable groups and developing preventive measures are urgently needed.This article through linking the strain theory which was born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with the ques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crime,draw a conclusion that strain and stress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vulnerable groups crime.Then focus on how to mitigate this strain stat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ime prevention vulnerable groups.

Vulnerable groups;Strain theory;The crime prevention

DF611

A

1008-7966(2011)03-0044-03

2011-02-09

毕孟琪 (1985-),女,安徽合肥人,2008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黄奥 (1984-),男,安徽舒城人,律师。

[责任编辑:李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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