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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在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运用

2011-08-15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李艳波

财会通讯 2011年14期
关键词:公益事业富民公益性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李艳波

税务筹划在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运用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李艳波

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有实力的企业时不时要对外公益性捐赠。捐赠活动涉及税收,引起企业既得利益流出,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事先安排筹划捐赠活动,有助于顺利完成捐赠行为,还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一、捐赠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

捐赠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功能,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诸多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还在税收制度中设计出一整套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公益性捐赠。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确立的“公司和其他企业依法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精神,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最基本的税收优惠,也是税务筹划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层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若干个通知中对企业公益性捐赠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方式、对象、内容的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了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使捐赠的税收优惠更具可操作性。《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在规范公益性捐赠行为的同时,为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运用税法中的差别性规定,系统地筹划公益性捐赠行为,选择最优捐赠方案,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企业合理避税。

二、捐赠税务筹划的一般方法

捐赠的税务筹划属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其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到捐赠和纳税实践中。因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捐赠额的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争取税前扣除,努力降低税基,实现所得税应纳税额最小化。具体地,捐赠的一般性税务筹划方法包括捐赠方式筹划、捐赠对象筹划和捐赠内容筹划。

第一,捐赠方式的税务筹划。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有三种基本方式:直接捐赠的方式,企业将财产和物资直接捐赠给受赠人;间接捐赠的方式,企业作为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接地把财物捐赠给受赠人;设立公益基金,即由企业牵头成立公益性基金、向基金投入财物,并管理基金会的运作,保证该基金用于公益活动,这是一种介于直接和间接之间的捐赠方式。直接捐赠和通过未经批准的企业自设基金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而通过间接捐赠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基金捐赠可以在计缴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捐赠额。所以,企业应采取间接捐赠或经批准的企业基金的方式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减少应缴所得额,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第二,捐赠对象的税务筹划。税法体现着国家对不同捐赠对象和捐赠领域的特殊照顾,尽管同是公益性捐赠,捐赠额税前扣除比例也因捐赠对象和捐赠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存在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选择捐赠对象时,应尽量选择那些可以全额扣除的对象,争取税收优惠最大化。如果无法选择这些捐赠对象或选择这些捐赠对象不能达到捐赠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法规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捐赠额的税前扣除;如果捐赠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能一次全额扣除,不妨考虑跨纳税年度分批分次捐赠,这样既可以争取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又可以获得递延捐赠的货币时间价值,起到节税作用。

第三,捐赠内容的税务筹划。和捐赠的方式一样,公益性捐赠物的内容通常也有三种基本形式,即货币捐赠、货物捐赠和兴建公益事业工程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公益性货币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无需另外缴纳其他税费。而货物捐赠不仅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由此孳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总计超过10%的附加税费,而且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货物捐赠的税务成本明显高于货币捐赠和兴建公益事业工程捐赠,捐赠手续也往往更加复杂。如果无需加速存货周转或设备更新,企业应选择货币捐赠或兴建公益事业工程捐赠,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捐赠税务筹划的实证分析

捐赠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理财活动,它产生于捐赠实践,又要回归到捐赠实践。下面以一实证案例,验证捐赠税务筹划的节税功能。

富民公司是湖北一家热衷于慈善事业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良好。到2009年年底,公司全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人民币。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公司决定于当年向某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捐赠150万元。公司管理层拟定了三种较为可行的捐赠方案,以进一步选择:方案一,直接向当地受灾民众捐赠150万元救助金;方案二,通过县政府民政部门向当地红十字组织捐赠150万元现金;方案三,公司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受灾群众捐赠一批自产商品。该批商品不含税的市场价值为1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可全额抵扣。

已知富民公司增值税率适用税率为17%,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5%的比例课缴,利润中无其他调整项目。三种捐赠方案的税负和净利润分别为:

方案一:按税法规定,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论捐赠是否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均不予扣除。

富民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50+150)×25%=300(万元)

公司净利润=(1200-150)-300=750(万元)

方案二:根据《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准予全额扣除。

富民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50)×25%=262.5(万元)

公司净利润=(1200-150)-1262.5=787.5(万元)

方案三: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富民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50×17%-17=8.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5×(7%+3%)=0.85(万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8.5×1.5%=0.1275(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捐赠扣除限额=1200×12%=144(万元)

富民公司扣除限额为144万元,尚有6万元不能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所得税=(1200-150+6-8.5-0.85-0.1275)×25%=1046.5225×25%=261.63(万元)

公司净利润=(1200-150-8.5-0.85-0.1275)-261.63≈778.89(万元)

经过以上测算,方案二的公司净利润最高,分别比方案一、方案三多出27.5万元和10.85万元,节税效果最理想,达到了税务筹划效果。因此,富民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将150万元现金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当地红十字组织。

四、捐赠筹划时应注意的事项

开展捐赠的税务筹划要受到各方面的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捐赠筹划时应特别注意一些事项,避免捐赠筹划失误:

第一,捐赠筹划以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力求捐赠后企业净利润最大,这可能偏离现代企业普遍遵循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企业在捐赠时,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利益,不能仅从财务利益出发,贸然进行税务筹划。

第二,税务筹划具有明显的时效性,捐赠的筹划也不例外。企业必须在捐赠行为和纳税义务发生前作出筹划和安排,根据相关情况、数据进行捐赠方案的超前设计。还应及时把握国家政策和税收制度,根据税法的变化不断调整捐赠的税务筹划思路和方案。

第三,公益性捐赠票据是证明企业进行了公益性捐赠的最直接材料,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应及时取得并妥善保存合法的相关的票据,在纳税申报时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1]黄桦、蔡昌:《税务筹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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