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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选择如何可能——基于艾耶尔《自由与必然》的理解

2011-08-15齐志家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因果性决定论论者

齐志家

(武汉纺织大学 时尚与美学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对自由意志问题的讨论一开始就围绕着“决定论是否允许自由意志”这一问题展开的。相容论者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相容的。他们认为,当没有约束或障碍阻止我们做我们想要做的事情时,我们是自由的。不相容者则坚信意志自由要求我们没有受到任何类型的因果决定,要求我们成为自己行动和选择的原创者。作为相容论的重要代表,A.J.艾耶尔在《自由与必然》中,主要运用一种调和的思路来揭示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自由选择是如何可能的。

在这篇文章中,艾耶尔一开始就指出了通常的、充满显著冲突的双重假定:“在让人们负道德责任所要求的意义上,他们能够自由的行动;同时,人类行为完全是因果法则所控制的”。[1]以此为问题,艾耶尔试图在一种决定论和意志自由的冲突中找到调和的方式。他的努力是从追问“人们常常相信他们自己是在自由地行动”这一日常感觉入手的。这种相信,是指一种日常感觉到的自由地行为。但在艾耶尔看来,它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光凭“感觉到自由地去做或不做某事”这一事实,并不能必然证明他确实是自由的。原因在于,决定论者会认为有可能,之所以如此行为是由于某种行为者还没有来得及知道的原因促使他如此行为。它很可能他在不知道的情形下,感觉到了自己是在自由的行动。但这种不知道并不意味着没有原因存在。由此可见,这种感觉到的自由并不可靠,之所以如此感觉,只是由于他不知道为什么如此行动而矣。

决定论者相信,宇宙中发生的每件事都有其原因的,或者是它的先行原因的不可避免的一个结果。并且,人类的行为也都从属于因果法则。但是这种对每件事都有原因的假定是有待证明。对于相信这一假定的人来说,假定他所知更多,探讨更多,则能穷尽所有的原因。也就是说,所谓的决定论就意味着只存在普遍的因果联系,否认世界上有所谓超脱原因或游离因果关系的事件。既然世界上的每一事件都由原因引起,那么人作为他的行动的原因,在更大的范围内当然要服从人以外的、支配着整个世界的普遍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要在自己身上寻找行为的原因的话,它最终会挣脱自身的控制,消失在遍布整个世界的无所不在的普遍的因果之网中。或者说,只有在遍布整个世界的普遍的因果之网中,才能找到作为人的我们行为的原因。因此,如果承认普遍因果,我们将无论在那样的意义上都无法证明有所谓的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自由。

与此同时,从逻辑上完全可以设想一个没有因果,没有关联的宇宙,或者并非宇宙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有所谓的原因。在此,我们当然可以承认,大多数事件的发生都有原因的,但这仅仅适用于人类以外的自然界而已。对人类来说,则是不应该的,也绝不可能设定所谓原因的。我们所做的一切并非都是先前原因的结果;有时在你身上发生的可能是先前的结果,但有时你找不到先前的联系。我们有时也会作出让自己也感到匪夷所思的行为和决定,一个对我过去了解无论多么充分的人,也不敢断言他就一定知道我将如何举动和决定(更不用说具体的细节)。可见,就人的思考选择和活动范围来看,人的行为不是被决定的,而是自由的。在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中,我们并不能象科学解释自然界那样来解释人的行为。我们能“预测特定的人会生气,却不能预测规定他的气愤将采取的确切的表现形式”。[1]由此可见,对人的思考、行为而言,是存在某种自由的,存在一种由人类自由的事实所设定的极限。

针对这种自由行为的可能性,决定论者会指出当一个人相信他自由地行动过的时候,我们事实上都能够用因果性的术语去解释。但对此的反驳则是这种解释很难兑现;而且往往正是在没有给出解释之前,我们已感到自由。在没有解释前,感到自由行为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选择行为纯粹是随机性的问题(这时他可能是自由的,但却很难负责);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是我自己的自由选择结果,在此负有道德之责任。

那么进一步追问,这种“自由”选择意味着什么呢?我选择了按我后来实际行为的方式行动。在此,选择要么是偶然的,要么是必然的。当可由某种因果性来解释时,这种选择又回到决定论那里去了。在自由选择问题上,进一步的意见会认为,这种偶然性、随机性可能与我们性格相关。因此,对行为必须负有责任也就在于我是“依赖于自己的性格”而行动的。也就是说我的行为是连贯的,而且在这个范围内是可以预测的。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一种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相协调的地方。

在此,就自由选择而言,是指在我们“本来能够以别的方式行动”的意义上,自由就在于我们的行动必定是“取决于我们的”。说我本来就能以别的方式行动,也就是意味着没有约束去障碍我们做想要做的事情,也就是我们有能力和机会以别的方式行动;并且,如果我们的欲望或其他动机在我们行动的时刻有所不同,那么我们就会已经那样行动了。在这里,就我按性格行动而言,我的自由选择要符合某种决定概念,并且,自由意志的可理解性就取决于这个决定概念。

当然进一步的反驳会说,这种自由选择主要来自于一个按性格而行动的预设。在此,自由被界定为对必然性的意识。也就是意味着,当一个人的行动是被因果决定的时候,不仅能说他能自由行动;甚至还可以说,他的自由行动之所以可能,必须有一个因果决定的前提。在这里,实际上也预设了另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了这种必然性,他就有可能以某种方式来控制必然性。但一个明显的逻辑反驳会说,一种能被控制的必然性并不可能是真正的必然性。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在逃避所谓法则的作用的意义上来控制必然性,那么这种法则就不是必然的。再者,按性格行动也并不是必然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作出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在此,我们会发现“自由选择”与按“依赖于我的性格”并没有得到调和。这也意味着,既然“我的性格”不作为必然性,那么,我的选择不在道德上负有责任。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当我们先前提出假定时,是把自由与因果性相对应的。也就是一方面有意志自由,一方面有因果法则来控制行为。因此,上述自由与必然的调和主要的困难在于把因果性混同于必然性。很显然,因果性与必然性是存在根本差异的。一切事物的发生都必然是有原因的。不过,其原因既可能是必然的,也可能是偶然的。因此,就上述“依系于性格”而“自由选择”而言,行为则可能是必然的,也可能是偶然的。因为有一种可能就是,我或者按性格或不按性格来选择。在此,自由所对应的东西不再是因果性,而变成了强制。也就是说,当我被强制时,我可能不按性格来选择。很显然,当我被强制不按性格来选择时,那些我被促使去做的那个行为就不是我被认为在道德上应当负责的行为。

那么,剩下的是在非强制的情形下,“我依我的性格”而选择才可能使我们既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动,又是符合某种因果决定论的。但是,这种不强制的情形是如何的呢?很显见的情形就是“依性格而行动”是受到习惯所支配的。但是这种习惯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成是受到了强制。因为当我获得了一种强有力的服从的习惯并受其支配时,就满足我个人愿望来说,我自己的慎思在我的行为中已经不再是一种因果因素了。很显然,这种情形并不同于采取屈从于外在条件的形式,它就来自内在的习惯。因此,一个有盗窃癖的人就其盗窃行为而言不是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因为他并不经过任何程序决定是否盗窃。在此,一个平常的窃贼可能选择抑制和放任自己盗窃。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如何能说,他比有盗窃癖的人更自由?但是,对决定论来说,这里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处在习惯性的强制之中,而另一种是受制于因果之链之中,它们都不是自由的。然而,在事关自由的问题上,所有的原因都同等地具有必然性的力量。因此,我们不能说在不受强制的形式被必然化时它是自由的,而当其以另一种形式被必然化时则不是自由的,这难道不是任意的吗?[1]

一般来说,如果原因被解释成为必要的或充分的条件的话,一个事件成为另一个事件的原因,其全部要求在于:在给定的情况下,如果被说成是原因的事件没有发生,那么被说成是结果的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可见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某种伴随关系。问题在于,这两类事件(原因和结果)只能是一种伴随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强迫。这也就是说,我的行为在其能被归结到一个因果解释(伴随关系)的这一事实当中,并不能推导出我是在强制下行动。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得到上述的解释,那么我们在意志自由与决定论两个假定之间就找到了相容的地方。“我本来未能够按照其他的方式行动。也就是说,其一,如果我选择了按照其他方式行动的话,我就会这样做;其二,我的行动是自愿的;其三,没有任何人强迫我如此这般选择。如果这三项条件都可以满足,我就可以被说成是自由地行动了”。[1]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反思“决定论”一词在使用上的误导性。因为它倾向于暗示,一个事件以某种方式在另一个事件的力量控制之内,但实际上存在的是事件间的相互关联。事实仅仅是,当一类事件发生时,另一类事件也在与第一类事件的某种时间或时空关系中发生,其余的东西都是比喻。正是因为这种比喻,而不是因为事实,使得我们逐渐认为在因果性与自由之间存在一种对立。它往往把因果必然性与逻辑必然性混为一团,从而错误地推论结果包含在原因之中。由此,还可以进一步反思强决定论;关于人类行为的解释,原则上对人和对其它现象的解释没有什么不同,都应服从普遍的因果关系。这种解释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在其结论中拒绝了可能具有的一切形式的自由,否认了一切的思想的创造性和意志的自由。

而艾耶尔提出的是一种弱决定论观点,则对自由与因果关系的解释显得更为合理。一方面,人的行为有所谓的自由的行为与被迫的行为之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基本差别。在此,这是强决定论者所反对的,他不能容忍一切形式的自由。但无论自由的还是被迫的行为,从决定论的角度都可以得以解释,问题关键也就是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里是否也允许自由意志。对弱决定论来说,任何一个人类行为,都是由这个行为之前的环境加上自然法则一起决定的。决定论者说,即使世界是决定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掌握所有的自然法则,然后用这些法则去预言将要发生的事情。诸如,我们说事件的未来历程已经被决定了。它的意思是说,它原则上可以从一组关于过去的特殊事实以及恰当的基本法则中推导出来。但即使这是真实能够做到,也并不意味着我们是命运的囚徒。它甚至也不意味着我的行动对未来没有意义。这是因为,我们做出推导预言时并不可能将影响个人选择的所有因素都穷尽,并且即使可能,我们的推导预言作出,这预言作为结果本身就成为了现实世界中的一个事件,它本身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原因,影响最终的结果。[2]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真正地预测。当然,“我的行为确实可能被预测,但不等于说我是在强制之下行动。我也确实不能逃避我的命运,但这仅仅是就我将做我将要做的事情而言的”。[1]可见,这是一种反思的结果,而不是事实本身,而我们恰恰是在实践的层面探讨自由。正如康德所认为的,自由的实在性只是实践的实在性,而不是认识的实在性。

[1]Steven M.Cahn.Philosophy for the 21stCentury [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401.403.405.406.

[2]程炼.论自由[J].云南大学学报,20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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