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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

2011-06-27

飞天 2011年16期
关键词:体育界裁判员仁义

吴 超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儒家思想凭着它的博大、深邃、仁爱、包容始终占据着中国封建社会思想的主流地位。而其中的“仁义”是中国古代儒家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范畴。至今,仍然具有永恒的,普遍的意义和价值。每年一度的世界孔学研究会的召开,更有力地证明了儒学的魅力,“仁义”在世界上的影响。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号召,三令五申的强调:夺取金牌固然重要,但是夺取金牌并不是唯一的目标。所以,在当代体育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有义务也有能力借用“仁义”的形式,吸取其精华内容,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容,建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为体育界喜闻乐见的当代社会主义道德范畴体系。

一、 仁——以人为本

“仁”的基本含义就是孔子所说的“爱人”,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不忍之心”,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人对于同类生命的基本的同情和关怀。缺少对人性和生命的同情与关怀,就叫做“麻木不仁”。儒家认为“仁”是为人的根本,是人的精神,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人之安宅”。提倡“仁”的道德,就是要以人为本,把人当人来对待,就是在确认自己是人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是人,另外,人与人在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应该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5]的态度互相帮助。

“仁”的精神也就是人性和人道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儒家以“仁”为道德之源,这对当代体育道德建设的启示:就人的本质的,永恒的存在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谐、合作、较之于人与人之间有时难以避免的竞争来说,是更为重要的,更为根本的方面,也具有更高的价值。

优秀的运动员必须要以自己的行动证明了最高意义的征服不是奖牌的征服,而是人格的征服,人性的征服。在“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的口号下,在提倡竞争的体育界,我们尤其应强调更好地为人道和人性的目的服务。作为教练员,能不能从运动员的个体出发,因材施教?能不能少一些“魔鬼训练”,多一些对运动员心灵的呵护?能不能建立和谐友爱的师生关系,防止“运动生涯完,师生情谊尽”的现象?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练员的第一要著当在“传道”之上,其次才是“授业解惑”。现在的运动员有可能是将来的教练员,中国体育界道德之纯洁,则寄望在教练员身上,教练员任重而道远。作为运动员,我们在提高自己技能的同时,能否多一些“场上是对手,场下是朋友”的和谐?我们社会各界,能否多一些仁爱,为我们的体育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呢?

当然,儒家的仁爱还不仅止于对自己同类的爱,再进一步,还应推广到对自然界一切生灵和万物的爱。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里也提醒我们体育界的决策者在大搞场馆建设的同时,能否关注到是否影响了动物的生存,是否破坏了周围自然生态环境。我们在赞美网球运动员为了一只受伤小鸟停赛10分钟的同时,能否可以将我们的赞美化为我们自觉地行动?

二、义——公平正义

“义”这个字的本来含义是适宜。“义者,所以合宜也。”作为伦理学范畴的“义”,也就是一个社会里公认适宜的,应该遵行的道德行为准则。关于“义”的起源,孟子认为出自人固有的“有所不为”的“羞恶之心”,荀子认为源于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群”与“分”的需要。两种说法虽然不同,但都说明人类社会不能没有“义”,人不能不讲“义”。完全不讲“义”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也是无法维系的。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狭小封闭的文化圈一个个被打开,人类在道德原则上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共识。那些被全人类普遍认为是“适宜”的道德原则,就是“天下之公义”。

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确立一个社会的“义”,并且培养运动员及教练员对“义”的自觉和信念。当今体育界存在许多腐败堕落现象,一方面固然有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外部原因;另一方面,当事人自己内心丧失起码的道德正义感和道德原则立场,不把“义”当回事。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运动员方面:运动员身份和参赛资格的异化现象,隐瞒年龄,以大打小,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贿赂裁判或对手;“赌球”、“假球”、“假摔”现象时有发生;在赛场上辱骂对手或裁判,甚至大打出手;服用兴奋剂;因过分追求待遇、条件而罢练、罢赛等等。其次是裁判员方面:执行裁判工作时没有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收受贿赂,在主观评分比赛项目中裁判员打人情分、关系分、吹黑哨等现象。最后是教练员方面:在教练员那里,夺取金牌就意味着奖金、房子和提拔,教练员是运动员和裁判员做出不道德行为的始作俑者,他们甚至采用欺骗运动员的手段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训练时殴打和辱骂运动员经常发生,克扣运动员工资和奖金,以及鼓励和默认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

在2009年“十一届全运会”上,这种不合乎“义”的事情在比赛中也是屡有发生。在摔跤项目预赛中,有裁判员因收取运动员现金而终生“禁裁”;有运动员因对当值裁判不满抡起记分牌打砸裁判的;在有着“最美丽运动”之称的艺术体操比赛中,赛前就有“冠军已经内定”的传言,赛后更有运动员披露“比赛丑闻”;在女子重剑决赛中,有教练在看台上大呼:“这比赛没法打了,天理何在!”众所周知,任何竞争都是在一定比赛规则制约下进行的,如果背离了比赛规则,任由运动员和裁判员无所顾忌的行贿受贿,让铜臭“污染神圣体坛”,那么体育就将异化,为竞技体育导航的奥林匹克精神就会暗淡无光。我们倡导了几千年的“正义”“仁义”也在体坛上“消了颜色,散了芬芳”。

讲到“义”必然要涉及“义”与“利”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虽然重视“义利之辨”,但并不一概反对群体或个人对利益的合理追求。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荀子说:“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但是儒家强调追求利,追求个人的自由发展,应该有个道德底线,这就是义与不义,不能以不义的手段追求利,即承认追求利的合理欲望,又强调必须树立道德理性之“义”,这是儒家对义利问题的基本看法。儒家的“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社会以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的基本原理之间,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它其实恰恰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补充和保障。如果没有基于“义”的道德,法律原则作为底线,人们对利的追求就会是不择手段,杂乱无序,最终受害的是体育界所有人的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总之,“仁义”,有不同的内涵和维度,但同时又具有内在联系。其中“仁”是核心,是最高原则,也就是说对人类,对人性,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和爱护,应当是最终目的,是至上的道德原则。“义”则是要在自我与他人,个人和群体的生命价值和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维系一个适宜的行为选择的限度。因此,大力整顿体育竞赛市场,要把握好几个方面的参与的“度”;建立公正、公平的竞赛体制,打击和处理违法的裁判员和各个参赛单位,有利于约束运动员,促使其建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总之,借用其形式,改造其内容,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儒家的“仁义”对于当今体育道德仍然是可以利用的珍贵文化资源。我们有理由相信体育道德滑坡的酷暑终将过去,体坛劲吹“仁义”之风的爽朗秋天终将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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