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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的事后成本

2011-05-14毕舸

杂文选刊 2011年9期
关键词:黔南生还者矿难

毕舸

7月2日中午,发生在广西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的矿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十九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当地矿难救援采取激励措施,救出一名生还者,奖励两百万元。而在全国关注的贵州黔南矿难中,一千五百人二十四小时抢险,但目前仍进展缓慢。(综合7月8日新华社、中国广播网报道)

矿难早已不是新闻,但对于身处矿难现场的被困矿工来说,这是一生中最煎熬的时刻,他们的生与死早已不在自己掌握之中,甚至连庞大的专业队伍也经常会遭遇力所未及的救援困境。因此,才会有“救出一名生还者巨奖两百万”的举措,这反证了矿难事后救援的难度之高。

哪怕退一步来说,广西合山矿难、贵州黔南矿难合计四十多名被困矿工被全部救援成功,那也只能称为奇迹,而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力、物力,以及被困矿工的身心损害,遇难矿工与家人的天人永隔,恐怕都是难以估量的。矿难的事后救援,永远无法弥补矿难所造成的欠账。

我所怀疑的是,是否矿难治理的机制推进,远比矿难救援更难以持续推进?否则就难以理解,为什么经历了如此之多的矿难,付出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经历中央三令五申对煤矿安全隐患零容忍后,矿难依然以继续存在。

假设一下,如果广西合山煤业公司当初以“救一人给两百万”的魄力,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强化各岗位监管人员责任心,对渎职不作为者予以严惩,在矿工安全技能培训上不疏漏任何一个细节,是否会发生这样的矿难?贵州黔南是否又能痛定思痛,将一千五百人二十四小时救援的事后成本,转化为煤矿安全预防与管理体系的日常完善,真正给矿工们一个安全的工作空间?

经验已经证明,矿难并非无可避免,通过独立公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密到位并具备可执行性的煤矿安全监管法规、煤矿安全检查的常态化、凡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一经发现立即关停等途径,矿难发生率及人员伤亡率会大幅度下降。反观我们,虽然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也出台过“矿主陪矿工一起下井”的风险捆绑方法,但总是流于形式。归根结底,恐怕还在于所有的预防投入都斤斤计较——计较关停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大煤矿,会带来职工下岗、税收减少的不良影响,因此总采取打击一些小民营煤矿的选择性执法;计较以往的历史投入不足缺口太大,只管煤矿收税不管地方投入,让千疮百孔的煤矿安全网混一天算一天……

更为要紧的是,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是沦落为“沉没成本”。如果真要细算如此高昂的成本付出,有关责任官员是否该引咎辞职乃至被追究党纪国法?地方政绩考核是否该一票否决?分析得头头是道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技术落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老问题,是否应动用各种制度手段加以治本?“不要带血的煤”听起来振聋发聩,但如果不能彻底改变矿难的事后成本总成为“沉没成本”这一灰色规律,我们的煤矿就无法摆脱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煤矿GDP的“原罪”。

【原载2011年7月9日《燕赵都市报·公民发言》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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