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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2011-05-10李晓颖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发包方发包人

李晓颖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发包方、承包方一旦违反合同,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第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第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第四,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第五,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一,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二,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三,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四,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五,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六,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七,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八,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一,负责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三,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四,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六,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八,在合同规定的保持期内,对于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一,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三,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按时验收,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接受工程。发包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的,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公路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承包方对公路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方批准已分包了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该公路建设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但是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第五,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公路建设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没有通知发包方检查,自行隐蔽公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没有按时到公路建设工程现场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公路建设工程日期,并可以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检查,填写公路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交发包方。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公路建设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检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如果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检查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作者单位:辽宁盘锦辽河油田筑路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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