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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被侵权案终审判决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胜诉 被告被判公开道歉赔款

2011-04-13纪玉英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1期
关键词:生物科技承德药业

本刊讯(记者 纪玉英)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诉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以及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去除“颈复康”字样,被告赔偿原告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37050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生产并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二企业在广告宣传及商品外包装上冠以“颈复康”的标识,突出了治疗颈椎病的主治功能等药品的特性,并且在药店公开销售,使一般消费者不能将其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生产的颈复康系列产品轻易区分。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认为上述二企业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行为系损害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利益的仿冒侵权行为。同时,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上故意把“颈复康”作为字号,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中,印有“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可以认为该企业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关联关系,必然造成消费者在购买颈复康牌香山寺贴时,认为其产品为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生产的“颈复康”系列产品,造成误认,产生混淆。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认为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是一种仿冒侵权行为。这两个企业的行为对其集团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前不久,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将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是一家有着50多年悠久历史和一定影响力的制药企业,是河北省制药业龙头企业之一,也是国家中药50强企业。该企业上世纪80年代中期研发生产的颈复康(冲剂)颗粒,曾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奖项100多次,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品种、国家医保品种。同时,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前身承德中药厂早在1985后就在治疗颈椎病的药品上首先提出了“颈复康”名称,2003年承德中药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多年的生产销售、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等企业发展过程中,“颈复康”三字持续不断被该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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