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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职教材《 建设工程法规》的改革与探索

2011-04-12高玉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案例

□高玉兰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高职教材是高职院校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如何使高职教材进一步提升质量,突出高职特色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改革的背景

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较快,近十年间驶进了快速道。高职教育迅猛发展,推进了教育教学改革,进而也推动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一系列改革。但在高职教学改革的浪潮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教材建设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滞后严重。当前我国各种各样的高职教材很多,教材有无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教材的质量却远远不能满足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高职教材从整体上看缺乏特色,有的教材只是本科教材的简化版,明显落后于高职教育的实际需要,制约了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突出行业特色、高职特点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尤为缺乏。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颁布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它是我国建设工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建筑领域有了统领行业的基本法律。之后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建设法规。《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是顺应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而诞生的一门新型课程,它的诞生与高职教育发展几乎同步。尽管许多高职院校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但成熟的授课教师很少,几乎都是从其他课程中转型而来的。对该课程教学经验不足,教学研究较少。整个市场都是如此,没有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编写出高质量的反映高职教育特点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如何能在《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建设上体现高职教育的特色,适应高职课程改革的需要,是编写出一部优质教材的关键。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项目为载体,是课程改革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应成为高职教材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课程组编写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整体设计与构思上力图体现“工学结合、教学做合一”的高职教育思想,在充分论证建设行业职业要求的基础上,遵循“够用、适用”原则,对原有教材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和实践。

二、《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改革的基础

《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内容以其新颖性和实用性而备受同学们普遍欢迎,尤其是近年来被国家列为执业资格考试必考课程,同学们更为重视。但是在教学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同学认为这门课“不好学”。为什么说它不好学呢?经过调查发现,其主要原因可以用三个字来描述,即 “多”“生”、“难”。

所谓“多”,是指这门课程范围广,内容多。《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一般包括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条例等。这些内容在本科法律专业院校至少要开2—3个学期,而高职院校开设课时大部分为周2课时,教师讲课感觉很难处理教材,学生也确实无法消化和掌握这么多内容。这就为《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内容改革提出了挑战。

所谓“生”,是指对这门课程框架结构感到生疏。《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是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而设计的,如工程建设立项前需要进行规划、征用土地等,教材选择“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即一章一个法律内容,一章与一章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跨度较大,名词概念不但多,而且绝大多数是新名词、新概念。比如,建筑许可、不可抗力、抗辩权、撤销权、质押权等等,对于既没有法律基础又缺乏专业铺垫的高职二年级学生来讲,开设这门课程的确会感到“生”。 这就为《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框架设计改革提出了要求。

所谓“难”,是指这门课程既要遵循法律法规体系,又要与工程项目实际建设程序紧密联系。建设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面向建设工程技术与管理岗位,而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不断干扰着工程项目的进行,工程项目总是处于很多法律纠纷之中,如违法发包问题、垫资承包问题、原材料质量问题、工程延期问题、工程验收问题、违法招标与投标问题、合同违约问题、质量安全问题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必然面对与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建设工程类专业第3-4学期开设这门课使学生有些跟不上思路,一些名词术语深感陌生。原因之一是由于许多专业课程还尚未开设,专业基础没有很好的铺垫,如专业名词、工程术语学生都不了解,这就使《建设工程法规》课程讲解遇到困难。 如何解决“难”的问题,这就成为《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改革的重点。

三、《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改革的实践

要使学生学好这门课,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地处理好上面所说的 3个字的问题,而如何处理以上说的“多”、“生”、“难”,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教材,让教师和学生在教材的学习中获得答案。

(一)在解决“多”的问题中,突出高职教育的职业性

要解决“多”的问题,主要做好两点:第一,对原教材内容进行科学筛选。高职教育立足于学生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确立以岗位任务为引领的“教、学、做”一体化的行动导向教学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动力、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进行课程设置,并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在基础理论教学中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在专业课教学中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故教材也一定要适应这种教学特征。《建设工程法规》教材编写组成员在教材改革中,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培养各职业岗位应用型人才的特点,深入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开展了调查研究,紧密结合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现状和教学需要拟定编写方案。在充分论证建设行业职业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岗位需求的,去除高、精、尖和抽象的内容,尽可能简洁直观简单易懂。比如原来使用的教材中,有些内容是一些边缘化内容,如“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环境保护法”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删除。再如“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工程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内容也可以认为是建设工程类专业学生边缘化学习内容,在学时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同时,教材成稿后不是直接交给出版社责任编辑审稿,而是交由“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审阅。按照他们的审阅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增删后再交出版社出版。

第二,要有自己的一套讲授体系。市场上所有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都是交叉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如有些教材将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档案法等等也作为单独一章内容编写。其实在课时与内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该有自己的讲授体系,确立讲授原则。例如有的内容与其他课程有交叉现象,如招标投标的程序、合同管理等等,类似这些内容在《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就有讲解。因此,对这些内容在《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中就可以少讲,只需要概要讲解这些内容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法律要求和简单案例,说明这些内容与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就可以了。对教材内容进行“瘦身”的基本原则是要保持这门课内容和体系的完整性。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讲课时就要有自己的一套讲授体系。确立自己的讲授体系主要应该把握好一点:即将《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和其他交叉课程教材对比,分别理出一条分界线,通过这条分界线把各课程内容基本划定一个讲授范围,以免重复。 有了这样的思路以后,在编写2009年3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中的深浅度就有所体现,比如,第三章第三节“建设工程投标”一节中,就只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去描述投标,删除了如何投标的过程性描述。这样就与《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划出了界限,腾出了时间,压缩了内容。

(二)在解决“生”的问题中,突出高职教育的新颖性

《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的“生”与其他新课不同,这是由这门课的特点和教材内容来源决定的。我的体会是,解决这门课“生”的问题,主要是要把握好三点:

一是把名词概念融入内容体系来讲,避免孤立地解释名词概念。比如在讲解代位权这一概念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践进行讲解:“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众多,特别是近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往往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巨额的工程款,从而使本已资金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加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往往存在着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该类案件中,一般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合同法》直接规定了代位权诉讼,赋予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债权人担当债务人的地位而诉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结合到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与承包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为债权人,建设方债务人;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债权人,承包人为债务人。且内部承包合同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前提,两个合同的标的是一致的,当承包方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就可以以建设方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时实际施工人为债权人,承包方为债务人,建设方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件的当事人,此规定实际上也肯定了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的原告地位。”类似这种类型问题通过结合工程实际进行讲解,学生就感觉容易多了,也不觉得很“ 生”了。

二是在教材编写体例上,尽可能新颖、独特,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比如,在2009年3月主编北大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时就非常注意这一点,加入了“引例”“特别提示”“知识链接”“应用案例”“小结”“案例分析”等等,从体例上给学生一种新颖感。从内容上非常关注建设法规的前沿动态,吸收建设领域中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结合行业特点,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和建设领域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渗透最新的法律思想和相关内容,尽量使学生接受新观点,阅读新内容。

三是在教材编写时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进行描述,使学生很容易接受内容,感到不生疏。

(三)在解决“难”的问题中,突出高职教育的实践性

教材的编写必须与课程改革紧密相连,反映课程改革的思路,形成以课程标准为基础教材体系,从而体现高职教育的实践性。《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高职建筑工程类专业必修课,该课程既具有法规类课程理论性强的特点,又具有工程类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所以要解决 “难”的问题,必须结合课程特点,进行循序渐进地解决。首先是要讲清楚每一个法律概念的涵义及其精神实质是什么,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其次是要把教材中一些较深的内容尽可能编写的浅一些,使其适合高职教育,注重实践环节的联系,如教材中注重了教学案例的分析,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步一步讲解每个程序中可能碰到的法律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建设法规体系包含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一般教材的编排顺序与此过程并不一致,案例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介绍相对独立,缺乏必要的连贯性,并不能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学生很难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系统性地把握。基于此,本人在教学过程中对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创新采用了“全过程案例教学法”,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如2010年3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就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大的改变,该教材改变传统讲授模式,渗透全过程案例教学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安排课程内容顺序,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其全过程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事件编成案例放在每章前边或后边作为引例或课后讨论之用,课堂上教师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介绍相关法规,随时插入项目法规案例,使整个课程的案例教学具有一致性与连贯性,同时也训练学生处理法律法规问题的职业能力。例如,在2.2节中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开篇就讲解了一个违反施工许可制度的引例,接着一个一个问题的引出,“什么是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如何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时施工许可证的效力如何”等等,边阐述边解答引例中提出的问题,始终贯彻全过程案例教学的要求。再比如在编写“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先录入了一个综合性强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例。然后通过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等一系列法规知识的介绍,使学生不仅了解建设工程合同,而且通过全过程案例分析,也加深了法律法规的系统理解 。同时,教师在编写教材时,结合平时教学积累,带领学生深入施工第一线,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施行与实践,收集整理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吸纳到教材中,使其更富有时代意义。

四、《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改革的效果

自《建设工程法规》教材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印刷,发行范围涉及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甘肃、云南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使用单位涉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几十所高职院校,并受到了出版社与使用院校的好评。尤其本院27个招生专业均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自2006年以来坚持使用《建设工程法规》教材,每年至少有2000多名学生使用,大约有一万多册。本院对该教材的评价。我院教务处每年对本院教师主编教材开展大调查与大评比活动。如2010年5月调查评比结果:95%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高职教育阶段最需要开设的课程;90%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明显,得到同学们的认同;92%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能够采用案例教学与现场教学法进行讲解,体现了教学做合一;89%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是专业课程中最感兴趣的课程;86%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执业资格考试中对自己帮助最大;91%的同学认为《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明显好于自己的其他专业课。

参考文献:

[1]姜桂莲.高职教材管理改革的探索[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陈烈强.对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思考[J].高教探索,2000,(1).

[3]程荣福.高等职业教育教材改革与建设[J].职业技术教育,2001,(11).

[4]李俊秀.工学结合一体化教材的建设与创新[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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