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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全面大学治理视野下的非独立性治理主体

2011-04-03罗泽意董维春

大学教育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独立性委托相关者

罗泽意,董维春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学生家庭:全面大学治理视野下的非独立性治理主体

罗泽意,董维春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尤其是大学取得独立法人地位的现实情境之下,需倡导全面大学治理观,提高社会的参与程度。学生家庭是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且和大学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理应成为大学治理的一元。虽然学生家庭作为非独立的治理因子参与大学治理的成本较高,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安排降低成本,实现技术上的独立化。

学生家庭;全面大学治理;非独立

自高等教育扩张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快车道,迅速迈入大众化行列,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且这个规模在接下来一段时期将继续扩大。面对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带来的问题,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政府还权于大学,提高大学自主地位等。最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更是明确提出建设大学治理结构。但是,建立什么样的大学治理结构仍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本文倡导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的全面大学治理模式并着重探讨作为非独立治理主体的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的障碍和通畅途径。

一、全面大学治理模式:制度主义与共生主义的双重逻辑

虽然学术界乃至教育主管部门已经提出大学治理理念,但目前的讨论只关注和强调那些相对独立的大学治理主体,忽略了非独立性大学治理因子的治理主体地位。随着大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以及高等教育国际化压力的加大,依靠学术资本调动和配置各种资源的贴合市场经济模式的创业型大学将是大部分大学的发展方向。与这种依靠学术资本调动和配置资源相适应的将是一种全面治理模式。相对于传统治理模式,全面治理模式放松了对大学治理主体的限制条件:除了独立的治理主体之外,全面治理模式还充分吸纳非独立性治理因子参与治理。所谓非独立性治理主体指本身是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但由于同大学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间接的,其在大学治理的实践活动中很难或者不能独立实现其治理权的治理因子。

1.制度主义的逻辑

在制度主义学者眼中,大学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种由之前的政府统治大学的单一委托代理模式的制度安排,向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多元委托代理的新制度安排变迁。

以往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化是组织与地方支持者之间的限制性关系不断演化的过程;组织的发展依赖于资源支持,资源越充足,对组织的发展和功能实现就越有利。而新制度主义者进一步认为,制度化是在部门或者社会层次上不断发生的,即制度化发生在组织之间;组织总是倾向于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更多的资源,追求实现组织功能的效率最大化。由前大学治理制度向大学治理制度的变迁就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安排替代原有的制度安排。相对于一个组织发展而言,资源总是处于稀缺状态的。大学治理这种制度安排之所以更有效率就在于能够争取更多的大学发展资源。而之所以能够争取更多的发展资源,其奥义就在于获得更多外部行动者的支持。

囿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大学所有资源几乎都来源于政府,组织行动所产生的成本也由政府负责,即大学组织的行为成本是几乎完全外部化的。这种管理模式之下,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只在政府和大学之间产生,并且由于大学组织更加近似于政府组织的一部分,故而政府与大学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严格而言只是一种单一线性的内部委托代理。这种成本完全外部化的单一线性的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在制度构建上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两个操作化命题:鼓励分配性行为而非生产性行为;惩罚过失行为而不奖励创新行为。在此种图式之中,大学行为只需要严格遵循符号化和仪式化的规则,无需考虑行为的效率和成本问题,也不需过多地考虑发展问题。因为其行为只要遵循了符号化和仪式化的规则(哪怕行为是极端低效的)就不会受到惩罚,在资源分配中就能够得到维持组织生存的资源。相反,即使它们选择了一种新的行为方式降低了行动成本,提高了组织功能实现的效率,它们得到的也是同样多的资源,甚至还有可能受到惩罚。通过新一轮的改革,大学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大学的行动成本从外部化初步转向内部化。这意味着生产性行为将取代分配性行为的主导地位,大学将对自己行动成本的使用状况承担主要责任。在这个新的图式中,由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大学得以通过学术资本筹措政府之外的社会资源,多元化筹措资源的观念被大学、政府、社会普遍接受,大学追求外部支持者的技术行为已经具有合法性。因此,大学必然为了降低行动成本及提高实现组织功能的效率,利用自身的学术优势为组织争取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和外部行动者的支持。

根据上述制度主义的逻辑,在大学确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图式中,大学自主权得到了实践层次的扩大,行为成本亦在操作层面实现了内部化。争取除政府之外的其它外部行动者支持的行为和技术得以合法化。为了最大可能地获得资源,大学必然在成本允许范围内扩充组织场域,取得尽可能多的外部行动者支持,而非仅仅争取诸如政府、企业等外部强势部门和强势精英的支持——在构建何种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方面需要一种全面的大学治理结构,在成本允许范围内把非独立的治理主体也纳入到治理结构之中。

2.共生主义的逻辑

共生主义理论认为,现代大学已经从“象牙塔”嬗变成“黄金岛”,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共生体,以“双向开放系统”的形式存在。所谓“双向开放”就是指现代大学的组织输出和组织输入都是开放的:众多的大学外组织或个人以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大学提供共生的环境和条件,他们的利益同存于大学之中,共同推进大学的进化和发展;大学在以一种开放态度接受这种外部资源的同时,还以同样开放的姿态向社会输出高等教育产品,使其利益共生者获得对等利益。所以,作为使大学组织目标最大化实现的制度安排——大学治理结构必然需要一种全面治理模式。相对于传统大学治理模式,全面的大学治理模式将前者所忽视的非独立性治理主体也吸纳进治理结构之中,是基于组织全体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种治理形式。它通过增加有效的共生节点并增强各节点之间的共生能量来建立综合网以有效地利用人、财、物、信息等所有资源,用最低的风险和最经济的手段来实现大学组织目标的最大化,使大学、本身、社会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受益。在这里,共生节点指大学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大学之间信息和资源流通的连接点,共生能量指治理结构持续发展和不断进化的动力,反映的是治理主体发展能力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因而,依照共生主义的逻辑,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需要把所有的大学共生体纳入到大学治理主体,通过一种多重的、立体的共生网络支持大学的发展,并使所有共生体从中受益——通过全面的治理模式,大学将最大程度消除代理风险,从外界获得更多包括资金、信息和声誉在内的各种支持,实现持久的成功,使各利益相关者持续满意和受益。

二、学生家庭:非独立性大学治理主体

在讨论大学治理主体时学术界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判定标准为直接委托代理关系,即只有和大学之间存在直接委托代理关系的组织才应成为大学治理主体;另一种则主要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判定大学的治理主体。在全面大学治理模式的视域中,二者能够得到有效整合。因为,在全面大学治理模式中,建构何种大学治理结构的聚焦点不再是谁具有大学治理主体资格的辩论,它把独立性大学治理因子和非独立性大学治理因子区分开来,主张把非独立大学治理因子纳入治理结构之中并为非独立性大学治理因子通过技术安排发挥独立性治理主体的作用而努力。因此,全面大学治理模式采取融合当前学术界两种判定大学治理主体资格的主流观点的态度:采纳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应然层面判定某大学外部行动者是否具有成为大学治理主体的资格;采用委托代理理论从实然层面来判断某大学治理主体的独立性。

1.学生家庭应成为大学治理主体

“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出现于斯坦福研究中心1963年的内部备忘录,被定义为“没有他们的支持组织就不再存在的团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和社团[1]。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一样,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的广泛支持。最早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大学管理的罗索夫斯基为了对大学进行有效治理,根据利益相关者在大学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对大学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列举出大学的四类群体:第一个层次是大学最重要的群体,包括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等;第二个层次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董事、校友和捐赠者等;第三个层次是“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成为大学的利益相关者;第四个层次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中最边缘的一部分,即市民、社区、媒体等,是可以被纳入次要层次的利益相关者[2]。

罗索夫斯基对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主要是依据哈佛大学等私立高校的性质划分的,与我国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实际情况相差甚大,且没有对大学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加以区分。如果把我国的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处于大学外部且与大学利益相关的主要有政府、学生家庭、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于公立大学而言,政府是大学的所有者,是理所当然的最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知识和人才的吸纳者,显然也和大学的运营状况息息相关,也是利益相关者之一。

目前大学普遍实行成本补偿制度,学生接受大学教育必需承担相当一部分费用。而绝大部分学生是没有成本补偿能力的,主要由家庭来支付这部分教育费用。“因教返贫”曾一度成为教育学界的热点讨论话题。由此可见,学生家庭利益和大学是有较大相关性的。况且,子女接受大学教育对家庭的现在经济支出和将来的经济收入状况会有较大影响。因此,自实行成本补偿以来,接受大学教育从来就不是学生个人的事情,而是学生所在的整个家庭与大学之间的利益往来。显然,学生家庭是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另外,从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主体来看,诸如慈善捐助和招收海外留学生等补偿在我国整个大学教育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学生家庭是仅次于政府的主要成本补偿主体。因此,学生家庭是大学除政府以外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说,学生家庭在应然层面是具有成为大学治理主体资格的,应当成为大学治理主体。

2.学生家庭只是非独立性的大学治理主体

大学一项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教育功能,其根本目的是要促进人的发展。虽然依照我国法律年满18岁的大学生就是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但国内大学生在接受大学教育过程中,诸如缴纳学费等实际民事行为仍然是由学生家庭履行,学费也大多由整个家庭承担。在付费等行为中,学生及其家庭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和大学发生民事关系的。如果把学生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学生家庭送其成员接受大学教育实质上就是政府、大学、学生家庭三方签订的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在这个委托代理合同中,学生家庭和政府都是委托方,它们以出资方式委托大学培养人,促进人的发展,以期接受大学教育的人能对社会发展和提高家庭收入等起到更大的正向效用。

在“政府-大学-学生家庭”三方委托代理合同中还存在着两种委托代理关系:一种是大学所有者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权力的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是大学的所有者同时又负有对公民进行教育的义务和权力,所以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双重的,前者为主,后者次之。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学生家庭里的所有人都以公民身份把大学所有权(对公立大学的“共有权”)委托给了政府统一行使。对学生家庭而言,前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间接的。但学生家庭对其成员的教育权力和义务(主要指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则是直接和具体的。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学生家庭同大学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维系纽带是学生进入大学接受教育,本质上而言还是一种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

此外,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也决定了高等教育产品应实行收费制度,并按准公共产品价格理论确定收费标准。世界许多国家大学教育成本补偿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让受教育者分担部分教育成本。在我国,学生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除政府之外大学最重要的出资人。客观上讲,这也使学生家庭与大学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只不过由于当前大学教育供小于求的现实掩盖了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大部分代理方的责任。这事实上也更进一步说明了学生家庭和大学之间虽然是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间接委托代理关系对大学和学生家庭而言却都是十分重要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学生家庭既是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又和大学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学生家庭和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间接为主。因此,可以判定学生家庭应该成为大学治理主体,但是它是一种非独立性的治理主体。

三、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的非独立性

大学治理是一个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与保障的机制。学生家庭的利益表达过程从信息传播学的角度看就是学生家庭的治理信号的发出与作用过程。治理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利益表达所产生的治理信号刺激治理受体,以治理受体产生的应激回应来优化其行为和组织结构,进而使大学组织目标得以有效实现,达至治理主体收益的最大化。而治理信号的强弱和治理阻尼系数及治理成本成反比。对于大学治理来说,治理主体对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治理信号产生及治理信号表达的强弱。学生家庭非独立性治理主体地位使其治理阻尼系数偏高,治理成本过高,造成治理权失落。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治理信号表达离散

学生家庭的非独立性主体地位首先表现在治理信号表达的离散性。大学对学生家庭的影响是巨大且全面的。它不仅影响学生家庭的经济收支状况,还影响学生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因此,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学生家庭必然希望对大学施加影响,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换言之,由于利益高度相关,学生家庭对大学是有治理意愿的,而且也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学生家庭始终是以一种离散的“无组织且无序”的自然状态分布于整个社会之中,故单个学生家庭对大学治理的意愿表达信号十分微弱且很难聚合。这种利益表达散而不合的状况使得其治理信号十分微弱,很难对大学的行为产生足够强的刺激以迫使大学做出回应,自然也就很难对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产生实效性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一定的额外治理成本。

2.委托代理关系的时段性和内隐性

学生家庭的非独立性主体地位还表现在它与大学委托代理关系的时段性和内隐性。相对于政府与大学之间的长期委托代理关系,学生家庭与大学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时间维度上只是一个薄的切片,学生家庭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时段性。而时段性直接导致了学生家庭与大学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呈内隐状态,并不像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高度外显,致使学生家庭对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带来的实际影响呈一种弱势状态。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学者、媒体及教育管理者对大学治理的研究大多关注高度显现的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很少有人触及家庭与大学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现实情境既是学生家庭与大学委托关系内隐性的表现,又进一步导致家庭治理信号不能够得到学者、媒体等外部元素的增幅,加剧了学生家庭作为大学治理主体的弱势和隐性状态,造成阻尼系数过高,增加了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的成本。

3.信息严重不对称

学生家庭的非独立性主体地位也表现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最大的风险在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对治理最大的危害在于造成治理主体无法对治理受体产生有效的治理信号,而治理受体出于“内部人利益”无视治理主体发出的治理信号。

学生家庭与大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事项是“培养人”。由于缺乏一个具体的即时衡量标准,对于大学是否按委托方要求使“培养的人”达到培养目标的标准则十分模糊。并且,由于知识背景的限制及学生家庭与大学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时段性,单个学生家庭不会长期地关注大学人才培养问题,对于大学“培养人”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不能形成科学的判定。这些原因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着学生家庭对大学治理信号的形成,容易出现治理信息源沉默和信息表达无效的情况,造成了信息流通的高成本。

四、学生家庭非独立性治理主体地位的改善

大学和治理主体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治理主体之间的任何信息和资源流动都是有阻尼系数的(称治理阻尼系数)。治理阻尼系数越大,信息和资源传递的损耗就越大,即治理成本越高。正是由于学生家庭的治理阻尼系数过高,学生家庭对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的影响微乎其微,造成学生家庭这个非独立性大学治理主体治理权的严重失落。但全面治理理论并不认为学生家庭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是无足轻重的。相反,它认为通过一定的技术性安排可以降低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的成本,实现学生家庭非独立性治理主体地位技术上的独立化。

现代大学是一个包括学生家庭在内的利益共生体,当前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首要任务是增加利益共生体中的共生节点,疏通其它利益相关者影响大学决策的渠道,增强决策共生能量,减低治理信号传递的阻尼系数,以降低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的成本。对于学生家庭同大学的共生通道而言,关键在于治理信号能够有效表达。治理信号有效表达包含“有治理信号发出”、“治理信号的强度能够刺激治理受体进而促使其作出应激回应”及“治理信号表达途径畅通”三个主要元素。针对学生家庭非独立性治理主体的生成机理和表现,可从大学治理信号源、治理信号的强化及治理信号的传播途径三个方面通过技术的方法弥补其非独立性的缺点,实现其治理权。

1.进一步促进大学运营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大学的管理体制相对松散,不可能时刻对每个学生的情况面面俱到地给予关注。每个学生家庭都是一个治理信息表达的信号源,不管它是沉默状态还是活跃状态。大学运营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助于增进学生家庭对大学运营状况的了解,有利于学生家庭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适时监督(避免出现学生由于考试不及格、表现差等原因拿不到毕业证、学位证,甚至濒临退学却依然隐瞒家庭的现象),以减缓学生家庭与大学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从信息传播学的角度说,学生家庭保持信号沉默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大学运营状况的无知,即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大学运营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越高,学生家庭越了解大学运营状况,就越有利于激活大学治理信号源。大学能够通过人才培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让学生家庭更多更快地了解大学的运营状况,通过改变大学治理主受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来激活学生家庭这个大学治理信号源,使沉默源活跃,活跃源更活跃。

2.学生家庭参与大学治理地位应得到政府、媒体、专家学者的关注

首先,政府是(公立)大学的所有者,也是大学的重要管理者和监督者。更重要的是,政府是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机构,具有极其强大的公信力,能够强烈影响公众的行为选择和对事物的认同。其次,媒体具有议程设置功能,能够“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3],从而影响公众的选择行为和对某事物的认同度。再次,专家学者具有学术权威。出于对学术权威的信任,公民的选择行为和对某事物的认同感易受专家学者的影响。因此,政府、媒体及专家学者能够对学生家庭所发出的治理信号起到引导、甄别和强化的作用,帮助学生家庭实现其大学治理权。

3.成立家长协会,构建网络虚拟交流平台

成立家长协会和构建相关网络虚拟交流平台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流,不仅有利于激活沉默治理信号源,还有利于改变治理信号源分散且无序的自然状态,促进治理信号的有效聚合。首先,成立家长协会能够通过实体交流让沉默源产生共振,使沉默治理信号源由“自在”向“自觉”转变从而被激活。其次,虚实相生的交流平台能够减少无效治理信号源,并促使家庭治理信号源达至有序聚合,增强治理信号表达的效果。其三,家长协会及其虚拟网络能够打通治理表达的通道,尤其是网络交流平台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打破传统的空间限制,改变原有家庭治理主体地理上分散的自然状态,促成治理信号的合流。其四,虚实相生的交流平台能促进信息互享从而减弱信息不对称现象。

[1]陈雁,程宜康.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审视高职院校的责任[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88.

[2]胡赤弟.高等教育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教育研究,2005(3):38-39.

[3][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第五版)[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246.

Student Family:The Non-independent Governance Subject in the View of Overall University Governance

LUO Ze-yi,DONG Wei-chu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0095,China)

In the stage of mass higher education,especially under the realistic situation th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gained an independent legal status,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to advocate the idea of overall university governance.Student family is an important stakeholder of university and has formed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with university,and therefore should be part of the university governance.Although the cost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student family in university governance as a non-independent factor is high,it can be cut down by some technical arrangements.

student family;overall university governance;non-independent

G640

A

1672-0717(2011)01-0053-06

(责任编辑 黄建新)

2010-10-16

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治理理论的大学权力运行风险及规避机制研究”(DFA100266)

罗泽意(1983-),男,湖南邵东人,南京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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